❶ 建設工程優先權在破產案件中是否有影響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雖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但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建設單位破產,就需要按照《企業破產法》處理。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精神,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的價款,屬於承包人的普通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這也就是說,承包人僅在普通破產債權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可能獲得優先受償。但這一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而且也不能對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以外的其他破產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❷ 破產案件中,建設工程款可以列為第一順序清償嗎
破產案件中,建設工程款僅對該工程拍賣價款或者工程折價款優先受償,專如果工程拍賣款不足以屬支付工程款的余額,按照普通債權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清償。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❸ 建築工程破產糾紛案件應該在哪個審判庭審理
隨即忸怩的道:那你想……什麼時候……去提親呢? 聲音柔柔的
❹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如何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破產財產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只能在普通破產債權中優先受嘗,不能優先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前兩項。
❺ 企業涉及重大案件破產,可以將本公司的項目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給具備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嗎
政府同意就可以,但政府可以以你公司破產為由中上合同重新招標。
❻ 工程款優先是否列入破產債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若發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有權與發包人協議將建設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 計算。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6)建築工程款在破產案件中的處理擴展閱讀
優先受償權的特點:
首先,它是不依破產程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
其次,優先受償許可權於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於破產范圍內的特定財產,對於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H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