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行業勞保統籌金
本來開發商僱傭建築單位的,是要按比例給建築單位的建築工人繳納養老保險的。但專是建築行業的不平等屬競爭,許多建築單位就以此為籌碼,不向甲方要這一塊的養老金,來爭取施工權,所以勞保基金辦就應運而生了。
返還你們勞保基金主要按你們當年的工程量來計算的,所以建築單位有新乾的活都要及時向當地勞保基金上報。25%部分作為勞保基金辦公經費,部分作為年底二次向企業調劑撥付的經費和企業的風險基金。
代扣代繳~代扣的意思就是直接幫你們從開發商那裡把養老保險金收取了~代繳的意思是直接向社保幫你們交納養老保險,不通過你們公司賬務。
㈡ 建築行業統籌管理具體指哪些內容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㈢ 建築業勞保基金辦理返還流程
建築工程勞保費來退還方法流程:源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費金額分攤表);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憑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建築業某些工作條件特別艱苦的工種,如水下作業的潛水工、高空作業的架子工、煙囪工等,在勞動保險上作了特殊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職工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凡因疾病、工傷、殘廢、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者。
按規定分別享受工資、醫葯費、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以及療養、休養等其他福利。由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時,也享受一定的保險待遇。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㈣ 勞保統籌金是什麼意思
指應是建築工程中乙方交的費用,政府工作主管部門在甲方辦理相關手續時已要求版甲方將這部分費用權提前代繳。
我國從1951年開始,建築工程勞動保險資金一直是在工程造價的間接費中構成,由國家按施工企業勞保資金的實際支出確定計取費率,施工企業按規定的費率向建設單位自行收取、自行管理。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施工企業勞保資金負擔的變化,調整勞保資金在工程造價中的含量。
(4)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擴展閱讀:
勞保統籌金歷史沿革
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並存,企業之間負擔不一,使勞保資金在工程造價中企業自行計取的標准難以確定,加上激烈而不規范的市場競爭,使勞保資金大量流失的狀況越來越嚴重。
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建築工程勞保資金管理的弊端,將工程費用定額中由施工企業通過工程間接費計取的勞保資金單獨列項,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撥付給企業,為全社會勞保統籌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建築工程勞保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是勞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重大改革,因此統一管理後的勞保資金仍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㈤ 建築工程勞保費如何退還
建築工程勞保費退還方法流程: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費金額分攤表);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憑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5)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擴展閱讀:
勞動保護費的范圍:
1、頭部防護: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編安全帽,礦工安全帽。
2、面部防護:頭戴式電焊面罩、防酸有機面罩類面罩、防高溫面罩。
3、眼睛防護:防塵眼鏡,防酸眼鏡,防飛濺眼鏡,防紫外線眼鏡。
4、呼吸道防護: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塵口罩,氧(空)氣呼吸器。
5、聽力防護:防噪音耳塞,護耳罩,噪音阻抗器。
6、手部防護:絕緣手套,耐酸鹼手套,耐油手套,醫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紗手套,防靜電手套,耐高溫手套,防割手套。
7、腳部防護:工礦靴,絕緣靴,耐酸鹼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
8、身軀防護:耐酸圍裙,防塵圍裙,工作服,雨衣,太陽伴傘。
9、高空安全防護:高空懸掛安全帶、電工安全帶、安全繩、踩板、密目網等。
㈥ 施工企業收到的返還勞保統籌的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規定,建安工程勞保費是施工企業為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專項費用,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這項費用實行統一預算計取標准、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向施工企業調劑撥付,是建安工程勞保費計取辦法本身的一種完善,是規范建築市場秩序和平等競爭機制,防止工程投資流失,確保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勞保費來源,促進社會養老統籌和保障制度建立的一種積極有效的改革措施。這是一種專項費用,使用范圍包括:按規定支付離退休職工和下崗職工的各項補貼,含提取離退休職工的的各項費用;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還包括企業按規定為職工交納給社會統籌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費、待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職工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安全教育培訓)等,以及按規定應在勞保費用中開支的其它費用。
交的時候:
借:工程施工-直接費
貸:應收賬款-甲方
退時:
借:銀行存款
貸:工程施工-直接費
㈦ 南京建築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預收款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建築企業之間勞動保險費負擔畸輕畸重問題,創造建築企業版之間平等競爭的基本條件,保權障退休職工的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城鄉建設環保部《關於建築行業實行退休基金統籌試點的通知》,特製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下列企業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以及從農村招用的戶糧關系不變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農民合同制工人)中實行養老金保險人員,為建築業社會勞動保險統籌對象:
1.市屬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裝飾(裝璜,下同)、機械施工企業;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屬建築、安裝、裝飾、機械施工企業;
3.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安裝、裝飾、機械施工企業;
4.建築行業中的工業企業。
㈧ 建築業分包合同中的「勞保統籌由甲方收取,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勞保統籌的返還工作!」 這個是什麼意思啊合
屬於勞動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中要求,指勞動保障費用由發包方負責,承包方做好勞務用工管理(人是承包方的)。
㈨ 關於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問題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
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
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
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
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
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
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
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
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
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
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
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
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
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
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
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
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
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
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
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
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
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
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
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
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
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
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
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
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
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
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
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
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
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
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
(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
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
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
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
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
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
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
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
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
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
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
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
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
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
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
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
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
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
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㈩ 建築施工企業勞保統籌由誰來繳納
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是施工企業根據省建築經濟定額辦規定的分類標准,隨工程預(決)算編入工程總造價中,隨工程價款一同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費用,它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過去主要用於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實行行業勞保統籌管理後,勞保費用改由統籌管理機構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專戶儲存,然後按照建安企業的等級和負擔程度,由行業統籌機構實施統一調劑後,再分配給企業主要用於繳納在職職工養老金和支付離退休人員職工養老的生活費用。
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按各個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應收取的勞保費用返回20%,作為企業集體勞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勞保制度的,由行業統籌機構按統一規定支付勞保費用。
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的取費標准,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統一核定的勞保統籌基金取費標准為: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2%向建設單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