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監理單位應當承擔哪些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版位應當審查施工組權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什麼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 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什麼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規定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內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容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 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方面應做些哪些工作
《建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也就是說法律上規定了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是,政府部門的管理是宏觀上的,很難具體到每一個工程的每一個環節。但我們知道,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是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監理工作的內容是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只有與建設單位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明確了監理的范圍、內容、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在規定的范圍內,代表建設單位行使監督權。現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履行好安全職責。 一、加強立法工作 施工安全生產責任重大,在強調對施工企業嚴管的情況下,應明確法律關系。既要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也要明確監管部門,同時明確職責范圍,明確責任及其法律後果,使責任人、監管部門均具有責任和義務。同時對監管部門也要賦予相應的權利,給予合理的服務費用。此法律關系的確立在現有法律條文的框架下,至少應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定。 二、統一認識,健全機構 安全監理是指對工程中的人、機、環境及施工全過程進行預測、評價、監控和督查,並通過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促使建設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 標准和有關政策,制止建設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行為,有效地把建設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許的風險度范圍內,以確保安全性。 安全監理的任務就是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施工規范、標准組織施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重點環節進行監控,有效地消除各類不安全隱患,實現安全生產,進而保證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目標的順利完成。 現場監理機構在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基礎上,應建立相應的安全監理機構;在編制的監理規劃中,明確安全監理內容和各級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制定安全監理的各項制度、監理方案、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並結合工程基礎上的具體情況,制定安全監理的實施細則。 三、安全監理的事前控制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監理應充分認識到事前控制的重要性,並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監督施工單位應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監理部著重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組織機構的落實、專職安全檢查人員是否到位、安全職責的制定、安全保證體系的運行等情況。尤其對分包單位由於其各項管理不盡完善,更容易出現安全問題,監理部應把對分包的管理體系也列入安全監理工作的重點,要求必須有安全組織保證體系方可進場作業。 2、認真審查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監理部在要求施工單位報送 施工組織設計 的同時,必須報送專項的安全措施方案。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監理部必須認真進行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後,再予批准。對於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條例》第二十六條也有明確規定,即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並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對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3、嚴把安全交底關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關。見證總包對分包的安全交底,檢查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對班組、班組對工人的安全交底有無疏漏;對塔吊司機、信號指揮、架子工、電工、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應事先根據機械數量和工程量確定上崗人數,人證對照,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准上崗。 4、把好進場機械設備、材料關。對進場的所有機械設備、材料必須先行報驗,凡質量證明材料不全、檢測過期或現場檢查認為達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5、把好安全防護用品質量關。對工地使用的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以及漏電保護開關等事先抓好報驗審核工作,發現劣質、失效或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堅決不準使用,每隔一段時間,再組織對其安全性能的質量抽查,以保證防護用品安全功能有效。 6、利用專題安全會議、工地例會等,對下步工作或新的工序中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及早提醒。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安全監理的過程式控制制 1、要對全體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 ,普及安全知識,明確安全責任,以使他們在檢查質量的同時,發現一些安全方面的問題、隱患,能處理的當即處理。 2、通過安全監理工作要點、安全風險點分析,使監理人員在工作巡視過程中,既能照顧到面上的安全,又能抓住關健要害部位,重點把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施工、高危作業的關健工序跟班旁站等關口。 3、堅持定期的安全檢查和突擊性抽查或專項檢查制度。在承包單位經常性安全自查、監理部日常巡視檢查的基礎上,每周由建設單位、監理部、施工單位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並根據工程的進展或現場發現的事故苗頭,突擊性地組織專項檢查,使安全施工方面的問題或隱患能及時發現和解決。 4、發現施工安全問題,及時發出書面指令,並經項目經理或有關單位簽認;對已完成的監理項目,要有完整的安全監理檔案資料。 五、安全監理的事後控制 1、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實。凡是安全方面的問題、存在的隱患,堅決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施過;措施不落實不鬆手;整改不到位不施工;教育未奏效不放鬆。 2、抓好檢查後的講評、獎懲工作。每次檢查結束後,都進行批評,對好的班組和事件,總結經驗予以表彰,鼓勵繼續保持發揚;對差的班組和事件,幫助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3、暢通信息渠道。利用安全監理周報、安全月報、安全檢查情況通報、監理通知單等,擴大安全工作的影響范圍,使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及公司領導及時掌握安全方面的真實情況,便於指導和改進工程的安全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全面推進安全監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制定有關工程安全監理管理辦法,組織監理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在崗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監理知識培訓,以更好地發揮監理的良效機制,實現工程建設監理領域的重點創新,加強和規范監理企業的安全意識和責任,使監理行為成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真正起到齊抓共管,共同提高的目的。因此,監理人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必須常抓不懈,同時要通過檢查、巡視等手段強化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升架使用、施工現場配戴安全帽以及施工中技術操作問題等等。因此,監理人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必須常抓不懈,同時要通過檢查、巡視等手段強化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下達監理通知,對較大的隱患要採取下達停工令等手段,責令施工企業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規范要求。
5. 監理單位是否有權利對建築施工單位進行經
監理單位無權抄直接對建築襲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只有建議權。
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及授權,承擔工程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對建築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主要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約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實施監督管理。違反《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6. 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什麼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並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並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並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後,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後,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地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本地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九條 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並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築幕牆的,應當符合本地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於建築幕牆的維修。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構築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築銘牌,標注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
7. 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哪些安全生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規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按建築法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重點檢查:
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組織設計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要求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8. 建築工程常識中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工程監理是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依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但在實踐中,一些監理單位只注重對施工質量、進度和投資的監控,不重視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這就使得施工現場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發生的傷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須依法加強施工安全監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
(一)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工程監理單位要對這些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査,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於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依法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處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依法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9. 工程監理企業對施工安全承擔什麼責任
1、主要看監理單位是否盡到了監理義務,如果盡到了監理義務施工單位自行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否則承擔責任。2、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公司按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根據有關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責任。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10.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的____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准。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10)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擴展閱讀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