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們現在簽訂了一個建築設計合同,但是有21萬的預付款設計方不給開票,怎麼入賬。正常情況下怎麼入賬~
按付款收據先入帳,之後催設計公司給發票,最好一筆對一筆你方便做,實在不行就最後結算收到發票標注一下嘍
正常進賬應該不影響,不過沒有發票的話審計時不知道認不認,不認就扣除不了
㈡ 建設工程不足一年的項目預付款是多少
你問的項目預付款,不知道是指設計費還是工程款?一般情況下20-30%,不過這就要看雙方具體如何談判了。
㈢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是否包括調價部分增加的價款,
1.預付備料款的限額
預付備料款限額由下列主要因素決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購構件)占工程造價的比重;材料儲備期;施工工期。
對於施工企業常年應備的備料款限額,可按下式計算; 備料款限額=年度承包工程總值*主要材料所佔比重/年度施工日歷天數*材料儲備天數 一般建築工程不應超過當年建築工作量(包括水、電、暖)的30%,安裝工程按年安裝工作量的10%;材料佔比重較多的安裝工程按年計劃產值的15%左右撥付。
2.備料款的扣回
發包單位撥付給承包單位的備料款屬於預支性質,到了工程實施後,隨著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儲備的逐步減少,應以抵充工程價款的方式陸續扣回。
扣款的方法:
(1)可以從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於備料款數額時起扣,從每次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價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其基本表達公式是:
T=P—M/N T----起扣點,即預付備料款開始扣回時的累計完成工作量金額;
M----預付備料款限額;
N----主要材料所佔比重;
P----承包工程價款總額。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額累計達到合同總價的一定比例後,由承包方開始向發包方還款,發包方從每次應付給承包方的金額中扣回工程預付款,發包方至少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期前將工程預付款的總計金額逐次扣回。
(四)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中間結算) 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按逐月(或形象進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數量計算各項費用,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即中間結算)。 工程進度款支付過程中,應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確認
根據有關規定,工程量的確認應做到: (1)承包方應按約定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2)工程師收到承包方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第8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工程師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2.合同收入的組成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構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並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進度款支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對工程進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詳細規定: (1)工程款(進度款)在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符合規定范圍的合同價款的調整,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須明確延期支付時間和從發包方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工程價款價差調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價指數調整法 這種方法是甲乙方採用當時的預算(或概算)定額單價計算出承包合同價,待竣工時,根據合理的工期及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所公布的該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價指工程合同價數,對原承包合同價予以調整,重點調整那些由於實際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費等費用上漲及工程變更因素造成的價差,並對承包商給以調價補償。
2.實際價格調整法 在我國,由於建築材料需要市場采購的范圍越來越大,有些地區規定對鋼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價格採取按實際價格結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憑發票按實報銷。這種方法方便而正確。但由於是實報實銷,因而承包商對降低成本不感興趣,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門要定期發布最高限價,同時合同文件中應規定建設單位或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選擇更廉價的供應來源。
3.調價文件計演算法
這種方法是甲乙方採取按當時的預算價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內,按照造價管理部門調價文件的規定,進行抽料補差,在同一價格期內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價差。也有的地方定期發布主要材料供應價格和管理價格,對這一時期的工程進行抽料補差。 4.調值公式法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價格調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當建築安裝工程的規模和復雜性增大時,公式也變得更為復雜。
調值公式一般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 P----調值後合同價款或工程實際結算款; Po----合同價款中工程預算進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調整的部分佔合同總價中的比重;
a1、a2、a3、a4……----代表有關各項費用(如:人工費用、鋼材費用、水泥費用、運輸費等)在合同總價中所佔比重ao+a1+a2+a3+a4……=1;
Ao、Bo、Co、Do基準日期與a1、a2、a3、a4……對應的各項費用的基期價格指數或價格; A、B、C、D與特定付款證書有關的期間最後一天的49天前與a1、a2、a3、a4……對應的各項費用的現行價格指數或價格。
在運用這一調值公式進行工程價款價差調整中要注意如下幾點: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圍在0.15-0.35左右。 (2)調值公式中有關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國際慣例,只選擇用量大、價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費和材料費,並用它們的價格指數變化綜合代表材料費的價格變化,以便盡量與實際情況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數,在許多招標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標中提出,並在價格分析中予以論證。 (4)調整有關各項費用要與合同條款規定相一致。 (5)調整有關各項費用應注意地點與時點。 (6)各品種系數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數應該等於1
㈣ 建築工程已簽合同,已支付預付款,在設計圖紙過程中發現工程量計算少了,工程報價做為合同的附件,怎麼辦
沒有施工圖就簽施工合同,風險太大了,這也不合法啊。一般,由於發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量增減,是應該調整合同價款的。
㈤ 建築工程合同預付款的確定和支付、抵扣方法 (被採納還會追加分數)
1,預付款的性質:工程預付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正式開工前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備和所需主要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習慣上又稱為預付備料款。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表明該工程已經實質性啟動。本質上,預付款是由發包人支付的,作為用於動員、工程備料的無息貸款。
2,預付款的扣回:預付款本質上是一種「無息貸款」,那麼就存在償還的問題,在建築工程合同中,這種償還以「扣回」的方式進行。即,隨著工程進度的推進,撥付的工程進度款數額不斷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構件的用量逐漸減少,原已支付的預付款應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陸續扣回。
扣款的方法,是從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於預付備料款數額時扣起,從每次中間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及構件比重扣低工程價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確定預付款扣回的時機及預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就是預付款條款要解決的最重要問題。
5,預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約定:扣回比例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最終應在全部款項付完前可以全部扣回,因此每次比例不應低於預付款占合同價格的比例,由雙方自行確定。
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預付備料款額度的一種方法。各地區和各部門根據各自的條件從實際出發分別制定了地方、部門的預付備料款比例。
數學計演算法。數學計演算法是根據主要材料(含結構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總價的比重,材料儲備定額天數和年度施工天數等因素,通過數學公式計算預付備料款額度的一種方法。
協商議定。在較多情況下是通過承發包雙方自願協商一致來確定的。在商洽時,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應爭取獲得較多的備料款,從而保證施工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得以正常進行。
(5)建築設計預付款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前者稱承包人,後者稱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基本建設作為重要的產業支柱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相應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健全,保證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建築工程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
北大法律信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關於定金和預付款性質的復函
㈥ 我們有個建築設計合同,給設計方付款了21萬元預付款,但是對方不給開票,怎麼賬務處理。正常情況怎麼處理
按合同約定預付21萬元作為預付款,在無票情況下掛預付款項,待對方下次要求付款一起開票時在結轉入相關成本項目中。
㈦ 建築工程已簽合同,已支付預付款,在設計圖紙過程中發現工程量計算少了,工程報價做為合同的附件,
如果是這樣違約,按合同處理。
㈧ 勘察設計合同中的定金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預付款的性質相同嗎
定金合同中的定金具有擔保保證性質,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支付定金的一方如違約,則守約方可以扣留定金作為對方違約行為的違約金。
㈨ 建築設計總包合同怎樣規定設計深度和范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方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令第19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築及園林景觀工程的工程計價不論資金來源,均應採用本辦法工程量清單計價。
工期在6個月以內、總價在300萬元以內,並且施工圖設計深度符合規定的工程,可採用固定總價;但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專用條款中說明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種類及程度、價款調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審核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第四條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術 語
第五條 工程量清單
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第六條 項目編碼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的數字標識。
第七條 項目特徵
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徵。
第八條 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管理費、利潤以及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第九條 措施項目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准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
第十條 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第十一條 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第十二條 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機械),按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第十三條 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索賠
在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原因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第十五條 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第十六條 定額
施工根據本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台班等的消耗標准。
第十七條 規費
根據省級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應當計取或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第十八條 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九條 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第二十條 承包人
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
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
響應招標人的條件和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三條 造價工程師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
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招標控制價
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二十七條 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報出的工程造價。
第二十八條 價
發、承包雙方在施工中約定的工程造價。
第二十九條 竣工結算價
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按照約定確定的最終工程造價。
第三章 工程量清單編制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三十條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第三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其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准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第三十四條 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本辦法;
2.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
3.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頒發的計價依據;
4.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5.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6.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准、規范、技術資料;
7.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關資料。
第二節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第三十五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第三十七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採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應按附錄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設置,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編碼不得有重碼。
第三十八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附錄的項目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第三十九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第四十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第四十一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徵,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條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應作補充,根據工程報建管理許可權其補充項目應報省或市(州)工程造價管理備案。補充項目的編號由字母A(建築)、B(裝飾)、C(安裝)、D(市政)、E(園林綠化)與B(補充項目代碼)和三位阿伯數字組成,並應從×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工程量清單中需附有補充項目的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內容。
第三節 措施項目清單
第四十三條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措施項目可按附件一選擇列項。若出現附件一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第四十四條 措施項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採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
第四節 其他項目清單
第四十五條 其他項目清單宜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暫列金額;
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計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機械);
4.總承包服務費。
第四十六條 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第五節 規費項目清單
第四十七條 規費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排污費;
2.職工教育經費。
3.養老保險費;
4.失業保險費;
5.醫療保險費;
6.工傷保險費;
7.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8.住房公積金;
9.工會經費。
第四十八條 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未列的項目,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列項。
第六節 稅金項目清單
第四十九條 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3.教育費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條 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九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
第四章 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第五十二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採用綜合單價計價。
第五十三條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第五十四條 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採用綜合單價計價;無法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外的全部費用。
第五十五條 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五十六條 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本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計價。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
若材料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確認單價後計價。
若專業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第五十八條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五十九條 實行本辦法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第二節 招標控制價
第六十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並應編制招標控制價。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以拒絕。
第六十一條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第六十二條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1.本辦法;
2.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取費標准、計費程序、人工工資單價;
3.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計價依據與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
4.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5.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6.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准、規范、技術資料;
7.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徵描述及有關要求,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計算綜合單價。
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第六十四條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計價。
第六十五條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但不宜超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5%;
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暫估價中的專業分包工程金額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3.計日工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4.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計算。其中:專業工程服務費可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2%計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采保費)應按相關規定計算。
第六十六條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六十七條 招標控制價應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編制並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根據工程報建管理許可權報省或市(州)工程造價管理備查。其資料應包括:
1.編制單位、編制人印章;
2.編制說明;
3.工程總造價;
4.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其中: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
5.各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
6.其他項目費(其中;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7.規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
8.稅金
9.綜合單價的組成;
10.人工工資單價、主要材料預算價格、機械台班單價及工料機匯總。
第六十八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完成後,應由編制人員、審核人員簽字,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和編制單位法人印章。招標控制價按規定計算後不得上調下浮。
招標控制價的准確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六十九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包括:
1.工程總造價;
2.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其中: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
3.各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
4.其他項目費(其中;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5.規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
6.稅金
7.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機械台班數量匯總表。
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招標控制價的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予以公示。
第七十條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開標前5天向招投標監督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投訴。
當超過三分之一的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提出異議,招投標監督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確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並推遲開標時間。
第三節 投 標 價
第七十一條 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者外,投標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成本。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第七十二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條 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1.本辦法;
2.定額;
3.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取費標准、計費程序;
4.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准、規范等技術資料;
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計價依據;
9.其他的相關資料。
第七十四條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綜合單價的組成內容,按招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徵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
第七十六條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計日工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並計算計日工費用;
4.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第七十七條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第七十八條 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
第四節 工程價款的約定
第七十九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中約定。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中約定。
第八十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准。
第八十一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5.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與履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第五節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第八十二條 發包人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按照約定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三條 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按照約定計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計量周期。
第八十四條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第八十五條 承包人應按照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後按約定進行核對。
第八十六條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並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2.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3.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4.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5.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6.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7.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8.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9.根據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0.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第八十七條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後,發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內核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及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第八十八條 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後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第八十九條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節 索賠與現場簽證
第九十條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的相關約定。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後,按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申請通知。
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並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42天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第九十二條 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處理:
1.承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承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辦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後,與承包人協商確定並由發包人批准;
6.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後,按本條第4、5款的程序進行。
第九十三條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准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第九十四條 若發包人認為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額外損失,發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後,按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通知後並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42天為期限),未向發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第九十五條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按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
第九十六條 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節 工程價款調整
第九十七條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規定調整價款。
第九十八條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第九十九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工程量清單數量的增減,其相應的綜合單價除另有約定外,按下列方法確定:
1.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後調增量小於原工程量的10%(含10%)時,其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2.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後的調增量大於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單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增項目時,其綜合單價應按照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取費標准、計費程序、人工工資單價及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確定。
3.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後調減的工程量以及因設計變更被取消的項目,其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第一百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第一百零一條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約定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調整。
第一百零二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一百零三條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14天為期限),向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價款。受益方未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14天為期限),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14天為期限),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第一百零四條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節 竣 工 結 算
第一百零五條 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在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