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法》規定什麼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本條第一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這里講的「施工質量」,既包括建築工程中各項土建工程的質量,也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質量。
⑵ 我國建築法規定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我國建築法規定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A. 建築工程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B. 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制度
C.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D. 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E.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⑶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3)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的質量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⑷ 我國工程設計施工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專理條例
生產安全屬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部門規章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⑸ 建築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① 法律抄:《中華人民共襲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⑹ 建築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權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⑺ 什麼法規規定建築工程要勘測
1、建設工程質來量管理自條例: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⑻ 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工程承包發包的基本原則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行為規則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規則在建築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因為建築市場是整個大市場的一個重要部分,建築產品是一種商品,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就是買賣雙方或稱甲方與乙方所進行的交易,所似要根據這種交易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確立交易規則,也就是在發包與承包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則。但是這種規則是很多的,有必要將其基本的、關鍵性的部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並以強制的力量保證其實施,在建築法中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
1.基本的規則
一是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訂立合同。這是通行的規則,所採用的應是書面形式,使之明白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表示經濟利益關系,訂立合同時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體現公平、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二是全面履行合同。也就是應當認真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履行各自的義務,當然也保證雙方的權利;如果不履行合同,違約的一方則承擔違約責任。建築法中所以專門對違約責任作出規定,就是針對當前在建築活動中違約現象普遍,應當以法律手段促使雙方都恪守信用,重視合同。
三是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中的一種交易方式,建築市場中應當積極推行,買方設定標的,招請賣方通過投標報價進行競爭,然後擇優選定承包單位,這個過程中應當是透明度較高的,公正地對待各個投標者,保護公平的競爭,否則將難以發揮招標投標的積極作用,所以在建築法中對招標投標活動作出基本規定是必要的。由於我國將較快地制定招標投標法,為了避免重復和便於銜接,所以又規定了建築法中沒有作規定的則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這也就是建築法中有規定的按建築法執行,沒有規定的就要執行招標投標法。
四是禁止採用不正當手段。建築法對發包承包雙方都作出了規定,目的是維護公平、合法的競爭,保護正當的交易行為,整治發包、承包中的腐敗作風,這是有現實意義的,也就是有針對性的。對於發包方,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而對於承包方則規定,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五是建築工程造價依法約定。這是指在建築市場中,工程造價也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框架中,由買賣雙方約定。這里提到的國家規定,首先是價格法中的規定,或者是按照價格法的原則所作的規定,而並不是一種政府定價,因為在建築法中很明確地規定了建築工程造價是由雙方約定的價格,並非是由雙方執行政府確定的價格。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更應當是在競爭中形成的,不應當由政府來確定,政府也不應當直接干預具體價格,所以在這方面要執行招標投標的規定。
關於工程款項的撥付,主要是數量和期限,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在現實中的拖欠工程款問題,或者還有工程墊資問題,都應當在訂立合同與履行合同中解決,依法訂立合同,並重視信用,將促使一些不正常的現象逐步消除,步向規范。
2.發包的規則
建築法主要從下列五個方面作了規定:
(1)關於發包方式
在建築法中是鼓勵招標發包的,只有在不適於招標發包時,才可以實行直接發包,這就是在法律中確定招標發包處於優先考慮的位置。所以如此規定是由於招標發包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建築工程項目由發包方發布信息,凡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符合投標要求的單位,不受地域和部門的限制,都可以申請投標,而發包方就可以在較為廣泛的范圍內,有競爭性的報價中,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將工程項目委託給信譽較好、技術能力較強、管理水平較高、報價合理的承包單位實施,這是一個好的發包方式,應當從法律上提倡與肯定。至於直接發包是限於特定的條件,難以展開公開競爭的一種發包方式,在現實中仍然是需要的,所以在法律中既是允許的,又是有一定限制的。
(2)招標程序
根據公開招標的法律性質和特點,建築法規定了公開招標的基本程序,以保證招標公開、公正地進行,主要的內容為:
一是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這種公告又可稱為招標廣告,它的作用在於讓投標人獲得招標信息,並且標志著招標的開始。
二是提供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發包單位提供,按照建築法第二十條規定其主要內容是: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招標文件應當認真編制,保證招投標順利進行,當然在招標文件中還會有其他一些內容,由編制單位根據需要決定,但上述法定的內容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這是由於招標是平等競爭這一特點所決定的,開標應當由招標單位主持,所有投標人都應參加,有關部門與監督單位到場,標書啟封後,應當宣讀標書的主要內容,開標後,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再更改標書的內容和報價,也不允許再增加優惠條件,標書啟封後,評標、定標的標准和方法都不能改動。
四是評標、定標。這是指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這些規定表明,評標要按事先確定評標標准和程序進行,評標要保證公正性、科學性;定標也稱決標,是在合格的投標者中間最終確定實施單位,這些行為只能強調其合法性,規范地進行,才能達到招標的目的。
(3)招標主體
招標投標是建築市場中買賣雙方自主成交的一種法定方式,如果從招標一方來看,則是由作為買方的業主或稱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選擇,所以招標的主體應當是建設單位,因而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這項規定中表明,開標應當由建設單位主持,而不是由建設單位以外的人來主持,這是建設單位的權利,應當尊重;評標,也應當由建設單位來組織實施,比如要設立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則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而不應由其他單位指定,如果評標中出現分歧而不能評定中標單位時,就應交由建設單位去考慮;定標,這是指最終確定承包單位,定標前與中標單位的談判,定標後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等,都應當是建設單位,而不應是其他的主體,這是法定的,不能改變。至於建設單位在開標、評標、定標過程中,都必須依法行事,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什麼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則是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中規定對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有監督職責的部門,才有權實施監督,而不是由一些部門自行決定去作干預。
(4)對發包的限定
這是規范發包行為的,也是保護承包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築法中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是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因為這個中標的承包單位是依照法定程序投標、評標、定標而被選定的,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關系,中標後即享有承包該項建築工程的合法權益,發包單位是不應改變這種既定權益的。
二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這項法律規定表明,必須排除政府部門對招標發包的不正當干預,尊重招標投標這種交易方式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從反對不正之風來說也是有現實意義的。
三是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這項規定是重要的,有多層意思,限制了發包單位利用其有利地位而違背合同的約定;保護了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確定了的權利,也有利於明確其責任;防止利用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謀取不正當利益,影響工程質量。
(5)發包形式的規定
這實際上也是承包形式的規定,或者說是承發包之間經濟關系所採取的形式。由於承包的內容和承包的環境不同,就形成了多種承包形式,對此,建築法作了基本規定:
一是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這是提倡將一個建築工程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由其統一指揮籌劃,以求獲取較好的效益和較高的效率。
二是規定在總承包中可以是統包也可以分項總承包,所以建築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這項規定,建設單位為甲方,總承包單位為乙方。甲方可以與一個乙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與幾個乙方訂合同。
三是禁止肢解發包,也就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因為,從理論上講,將一個整體人為地、不合理地分割成幾個部分,是會造成浪費、降低效率的;從實際中反映出來的情況看,肢解工程的結果是相互扯皮,費用升高,管理混亂,因此應當禁止這種有害的做法。
3.承包的規則
建築工程的承包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在競爭中獲得合同,並組織實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為,因此建築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作出了若干基本規定:
一是承包單位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並且不得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義,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二是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意味著共同承包的每一個承包單位,都有義務承擔共同承包所應負的全部責任,在這個承包單位履行了義務之後,有權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承包單位那裡索取補償。
三是禁止轉包。這是一項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是針對建築市場中由於轉包帶來的弊端與嚴重後果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建築工程中的層層轉包,造成層層盤剝,侵吞了大量的工程款項,導致了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欺詐叢生等惡劣後果,嚴重地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建設單位的利益,以至危害人們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所以對此必須禁止,包括直接的轉包與變相的轉包都不行。因此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四是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這是由於總承包單位是經過一系列程序選定的,建設單位對其給予了信任,也是由於該總承包單位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才成為訂立合同的乙方,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所以應當規定由其完成主體工程,這是法定的責任;如此規定,也是有利於防止轉包。
五是關於分包的規定。首先是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經建設單位同意,同意的方式為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如果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即行分包,則被視為違法分包;第二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加重了責任的規定,他們原有的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的法律關系不變;第三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這樣有利於將分包的工作內容轉向擁有專業技術和專門施工設備的分包單位,減去中間層次;第四是前面已經述及的即承包單位的資質必須與所承擔的建築工程的等級相適應。
⑼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⑽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一、《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
6.0.6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