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企業異地經營,為何要交所得稅,可以規避么
建築業一般在一抄個地方生產經營比較長,當地的稅務部門一定會找上門,通常情況建築公司要不在當地設立企業,否則就需要開具外出經營證明,無論何種形式,都是為了在當地繳稅。
實際操作中,當地的稅務機關,會直接收取流轉稅和所得稅,流轉稅和核定的徵收率。
❷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❸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跨省經營,是先在外地預繳稅款還是先在本單位開發票
根據《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3)建築業跨地區經營繳稅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未在外地預繳稅款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❹ 建築業異地企業所得稅怎麼交計算公式。
根據《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年 第2號 》規定:
一、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能夠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按照開票數額的0.2%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在注冊地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總機構出具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雖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但不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❺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建築企業到異地承包施工項目的,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外管證》的開具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外管證》於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准。
3、《外管證》由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開具《外管證》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5)建築業跨地區經營繳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❻ 建築業跨區經營需要交哪些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築安裝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建築安裝服務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則適用3%的「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❼ 建築施工企業跨區經營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跨地區經營,應當按照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0年4月19號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國稅發[2008]28號、國稅函[2009]2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於建築行業的實際征管狀況,發布了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在延續前述文件政策的基礎上又做了如下新的規定:
一、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以上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僅指建築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不具有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且也不屬於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
建築企業跨區施工不構成分支機構,盡管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但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可以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這一條很重要,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
例如,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設在A省項目部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A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在貴公司總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
二、建築企業總機構在年度內匯總計算預繳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此種情況如前例所示。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需注意的是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
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分公司A在甲省乙市設立有項目部B,則項目部B經營業務收入當先匯總至二級分支機構分公司A收入中,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規定辦法計算。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該條計算辦法匯總了前述兩種情況,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在乙省設立項目部B,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乙省項目部B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乙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累計尚需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這23.60萬元就需要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原則進行預繳分配計算,在甲省分公司A所在地預繳23.60*50%=11.80萬元,在總公司所在地預繳11.80萬元。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延用上例,2010年度匯算清繳在總機構進行,當年度虧損100萬元,在總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20萬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預繳稅款10萬元,乙省項目部預繳稅款5萬元,應當退稅35萬元,這35萬元就只能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辦理抵扣手續了。
四、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建築領域普遍存在掛靠施工,一般都是以有資質單位總公司或分公司名義進行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掛靠單位以有資質單位名義簽訂施工合同,一樣要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另外該條所要求的「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對於被掛靠單位就要引起重視,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賬務核算應當與總機構一致,既可以匯總核算,也可以按照項目核算,對於會計處理無影響,但要保存好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六、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建築施工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題不僅存在於跨省施工,在本省跨市施工同樣存在稅源徵收管理的問題,要注意當地的政策規定。
❽ 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經營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回國稅發[2008]28號)答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應在項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特殊情況如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每個地區可能會有所差異,建議你還是根據自己公司的情況,打電話咨詢一下工程所在地的稅務局。
❾ 建築企業跨區域經營怎樣進行增值稅處理
一、准確掌握基本政策要點:
1、實行分類管理:按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為標准,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雖未超標,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辦理成為一般納稅人。
2、分別適用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
3、採用「項目明細管理」。對跨區域提供建築服務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區域和項目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發票號碼、預繳稅款及完稅憑證號碼等。
4、實行屬地預繳與機構地申報方式。
二、清楚稅款計算方法及相關財務處理
例如:甲企業2016年初競標取得跨省一工程項目並於4月30日動工。5月份開具發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萬元(含稅);以存款支付乙企業分包工程款2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80.18萬元,增值稅額19.82萬元;購進輔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假如該企業無其他工程業務)。
甲企業稅款計算、預繳、申報及相關財務處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計稅方法:
1、本月稅金計算及財務處理: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900.9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99.1萬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180.18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19.82萬
銀行存款200萬
C、購進材料100萬:
借:工程施工(或庫存材料等)100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17萬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117萬
2、預繳與申報:
A、本月應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11%)×2%=14.41萬元。
財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14.41萬
貸:銀行存款14.41萬
B、本月應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增值稅額為:銷項99.1萬-進項36.82萬-項目地預繳稅款14.41萬=47.87萬元。
財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47.87萬
貸:銀行存款47.87萬
注意: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凡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合規或不屬於抵扣范圍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財務與稅收處理邏輯嚴密,銷項稅額與銷售額之間存在直觀對應關系,而簡易計稅對總分包實行差額計稅,但差額計稅不等於差額計收入,由於目前對差額計稅的財務處理上沒有統一的操作規范,因此,企業應小心妥善處理。對此,筆者提供兩種處理方法供參考:
第一種處理方法,即差額處理法:就是依照稅收政策規定的計稅方法,計算出企業實際應交的稅款並作出相應的財務處理。企業應按期(月或季)根據項目明細台賬,分別對不同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並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憑證未抵扣分包款等情況進行匯總計算出各項目當期差額後應交稅金(當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當期取得的收入),再進行綜合財務處理。對當期沒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的支付分包款業務的,不作稅務處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時再納入差額計稅處理。以上例:
1、本月稅金計算及相關財務處理: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並計算本月應交稅金:
企業應交稅金=(1000萬-200萬)÷(1+3%)×3%=23.3萬元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976.7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23.3萬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200萬
貸:銀行存款200萬
C、購進材料價款100萬,增值稅額17萬:
借:工程施工(或庫存材料等)117萬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117萬
2、預繳與申報:
A、應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3%)×3%=23.3萬元。
財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23.3萬
貸:銀行存款23.3萬
B、應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3%)×3%-項目地預繳稅款23.3萬元=0
第二種處理方法,即全額處理法:就是按照財務核算的收入全額計算應交稅金,對按規定應抵減的計稅收入,單獨進行抵減財務處理,通過財務核算過程最終反應出企業實際應交的稅金。企業應按照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逐筆進行財稅處理,全面、客觀地反映企業業務發生的全貌和稅金計算徵收的全過程。仍按上例: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970.87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29.12萬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200萬
貸:銀行存款200萬
C、由於在計提應交稅金時,按照企業取得的全額收入與徵收率計算,未扣除分包應抵扣的稅金,表示在計提稅金時多列了稅金支出而少計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憑證並實際抵扣時,應將應抵扣的稅金增記收入、沖減原全額計提的應交稅金並作財務處理:
支付的200萬應抵扣的稅金為200÷(1+3%)×3%=5.82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分包抵扣稅金)5.82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分包應抵扣稅金5.82萬
D、其他業務處理與前面相同,不再重復。
提示:(1)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其預繳率、徵收率和計算方法均一致,預繳後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時其應納稅額為0,但也必須進行納稅申報,否則,將受到機構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罰;(2)對取得收入與支付分包款時間要做好統籌協調,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憑證未取得造成後期難以抵扣的風險;(3)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及財務處理、納稅申報與上例按簡易計稅方法相同;(4)項目明細台賬即「預繳稅款台賬」涉及到稅款抵扣等事項的原始記錄,是最重要的財務與稅收備查資料,必須嚴格管理,及時、齊全、如實登記。
(三)明白預繳、申報應齊備的資料
1、預繳稅款時,應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機構地進行納稅申報需抵減預繳稅款時,應提供預繳稅款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會計學習 網)
❿ 建築業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跨地區
如果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是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所得稅由分公司繳納。
如果是非法人營業執照,分兩種情況:
一、在本地區經營的由總公司繳納;
二、跨地區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項目經理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