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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異地施工預繳

發布時間:2021-01-11 14:55:18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㈡ 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2)建築異地施工預繳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此,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未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或者按照《稅收征管法》等規定應當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的,則不適用上述規定。A公司的C項目部是否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發生應稅行為,按上述原則處理。

㈢ 營改增後異地施工預繳的2%增值稅如何繳納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繳稅時需要帶上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本人的身份證。

(3)建築異地施工預繳擴展閱讀

提前徵收稅款稱為預征,主要是國家為了財政收入的及時、穩定入庫,以及諸如戰爭的非常時期的稅款的徵收。清朝末年至國民黨政府時期,預征時間都比較長。解放前四川有些地區稅款已預徵到二十一世紀初。

我國現行所得稅按全年實現的所得額計算稅款,而在盈利企業一般每月均有利潤,所以稅法規定「按年徵收、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除所得稅,其他各工商稅種均不實行預征。

㈣ 建築業一定要外地預繳增值稅嗎

建築業一定要外地抄預繳增值稅。

㈤ 建築業異地預繳稅款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5)建築異地施工預繳擴展閱讀:

政策解釋:

1、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 匯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 年度結束後才能准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 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

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准確 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 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1月5日 國稅函發(1996)第8號文。

2、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在稅 務處理上屬滯納行為,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以外,同時 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稅二[1995]第211號文)

3、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 所得稅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然後再進行匯算 清繳。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國稅發(1994〕第111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發(1994)第128號文)

㈥ 建築業外地預繳,沒有預繳怎麼辦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提版供建築服權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說明: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沒有預繳的話要及時去補繳國家稅務局網站

㈦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建築企業到異地承包施工項目的,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外管證》的開具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外管證》於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准。

3、《外管證》由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開具《外管證》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7)建築異地施工預繳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㈧ 建築業一定要外地預繳增值稅嗎

建築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要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條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㈨ 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預繳稅款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9)建築異地施工預繳擴展閱讀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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