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管證(外經證)已經開了,但是施工地點有好幾個地方,是不是可以在有項目的地方全部都交稅在一個地方
最好是每一個施工地點就開一個外經證,不然各地的稅源得不到保護。所以最好不要所有項目在有項目的地方交稅。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依照設置許可權的規定,具體涉稅事項應由哪級辦理的,哪級稅務機關就是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對總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應當根據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並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知,《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企業外出經營活動作出相關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企業所有應稅所得納入監控范圍,企業申請開具《外管證》後,企業所得稅可以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核算並申報繳納。
因此,國稅部門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國稅部門申請開具,地稅部門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地稅部門申請開具,即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分行業或項目),應按《稅收征管法》和《實施細則》及其《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並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如果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徵收則分別向經營地國稅、地稅辦理報驗登記登記)。
同時納稅人還需注意的事項是: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2. 建築業辦理外經證需要預繳哪些稅款
分析如下:
1、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應預繳稅款計算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2)建築施工開外經證新規定擴展閱讀:
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於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無法確定企業2008年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
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四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七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也就是說,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
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 建築企業辦理外經證需走哪些程序要哪些資料辦了外經證對企業所得稅有什麼影響
需要資來料如下:稅務源登記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全部為副本復印件),施工合同書復印件,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合同繳納印花稅完稅憑證。持以上資料到你的主管稅務局可當場辦理。
辦了外經證明後你的企業所得稅還是回你當地稅務局繳納,不過要在外出經營地預繳千分之二的企業所得稅,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抵減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規定,外經證明在開具30日內必須要到你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項目報驗登記,否則外經證明作廢要重新開具
4. 建築業外經證怎麼開 需要帶那些材料
施工合同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 公章
5. 我在外地從事建築工程,怎麼辦理外經證
因為經商者如果去外地從事經濟活動,需要辦理外經證。
納稅人需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持以下資料、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適用於納稅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
4.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復印件(適用於納稅人到外埠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
第二,稅務機關受理,審核並發證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礎無誤後,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核銷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稅人應於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註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6. 外地施工企業開了外經證,為什麼還要到當地稅務局繳納,其他企業所得稅。
外經證是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繳納稅時還是需要回到注冊地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7. 請問:建安行業外經證開具時間和詳細要求
去你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外經證,帶上分包合同、稅務登記證,寫個申請就好了。 開好外經證後,憑外經證到外地的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建安發票就好了。
8. 外經證辦理流程
外經證全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流程如下: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填寫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正確,有關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審核無誤的,核准納稅人的外出經營申請,錄入系統,製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章後交付納稅人。
3、資料歸檔
需要納稅人提供資料如下: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
(8)建築施工開外經證新規定擴展閱讀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相應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這里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業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9. 開外經證需要那些資料
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需提供以下資料:
(1
)稅務登記證副本;專
(2
)經營地經屬營項目的合同、協議等詳細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繳銷:符合繳銷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上簽署意見並辦理繳銷手續,收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
對逾期(超過半年)未繳銷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辦理繳銷手續。對未在經營地足額完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稅款結算手續。
(9)建築施工開外經證新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經證》),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經證
10. 建築企業開外經證需交稅款嗎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
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預繳稅款,及選擇運用簡易計稅方法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分包款應取得上述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後方可扣除。
(10)建築施工開外經證新規定擴展閱讀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報送資料,如下: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發包方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自擬,附模板)每式一份,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根據財稅2016第36號的文件要求,跨市縣的建築類企業,在項目所在地需要預繳增值稅、所得稅,其他稅種應該在注冊地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