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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工人觸電屬於意外嗎

發布時間:2021-01-10 19:46:49

Ⅰ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從建築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了解違反法律沖突適用規則的發生
(一)案例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是比較普遍的。有事務所向我咨詢,稅務稽查局對某企業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時,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400多萬元人民幣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事務所在2012年審理2010年、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是否應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我的意見是:事務所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鑒證,而不應仿照稅務稽查部門的錯誤做法。
(二)所得稅法與建築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共有七個:1.法律優位原則,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7.有利於納稅人原則。本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關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所得稅法有原則的規定,建築法有具體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所得稅法講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一般法,建築法是關於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殊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稅前扣除,應優先適用建築法。
(三)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內部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對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都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不允許扣除,理由是:稅務局沒有轉發與這個保險有關的文件,不允許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稅前計提列支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種允許稅前扣除,理由是:應根據險種的內涵實質判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而不能因建築法與稅法在險種名稱上的形式差異而判斷是否抵扣。只要相關法律規定應交納意外傷害保險的行業,根據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這個行業進行稅前扣除,稅務局轉發不轉發並不影響該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僅規定,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但是具體哪些種類,有哪些行業在交納沒有做具體介紹。在實際執行當中,納稅糾紛時有發生。
(五)建築行業法規的規定
以下建築行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標[2003]206號文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二」一款5的規定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關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計提比例國家未進行統一的規定,由各個省市各自製定,現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第七、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申報審核。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六)結論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允許扣除的商業保險范圍。該險種是「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允許稅前扣除。不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錯誤的行為,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正確的行為。

Ⅱ 農民工觸電意外死亡

可以要求包工頭跟建築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首先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去申請工版傷認定,認定後就可以去要權求賠償了。賠償的額度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Ⅲ 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事故責任劃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或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建築施工單位應對工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工具墜落致人傷害先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即建築施工單位先行賠付醫療費、誤工費甚至傷殘等級補助費等,由於受傷的其它單位的工人無過錯,受傷者是沒有責任的;勞務分包單位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職,同時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防止一般高墜等事故的發生。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勞務分包單位的工人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別人受到傷害,因此作為直接責任人(勞務分包單位的工人)必須先行按企業規章制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可由其承擔不超出40%的賠償金額。另外勞務分包單位與發包單位共同承擔其餘的60%(其責任形式為共同連帶),具體多少兩者可先行協商,按一般慣例,勞務分包單位應承擔大頭(自已工人教育培訓不夠)。

Ⅳ 施工工地意外觸電死亡,屬於什麼事故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Ⅳ 工人在工地幹活時不小心觸電受傷,公司承擔責任嗎

工人在工地幹活時不小心觸電受傷,公司肯定要承擔責任的,如果工人是按規定去操作觸電屬於意外情況,那麼公司將負責全部的責任。 如果工人違規操作而觸電的話,那麼公司的責任將會有所減少,大概有一半的責任吧。

Ⅵ 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是強制保險嗎

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不屬於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企業(即用人單位)必須有向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投保工傷保險的義務,而沒有必要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施工企業需要辦理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區均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一般要求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需要提交辦理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單,否則施工許可證是不能辦理的。
建築意外險以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投保,手續要求在工程項目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辦理,保險期限從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投保有關信息必須告知被保險人,並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
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
1、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附加一些醫療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它的投保人是團體(即單位),被保險人是單位的每個職工。
2、向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投保人是僱主,被保險人也是僱主,它承保的是雇員在為僱主工作期間,所發生的不測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須由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這個保險種類也能有效維護職工的利益。
3、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工程安裝保險(一切險)」,這個險種的承保范圍也是比較廣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職工利益的作用。

Ⅶ 建築工人在工地意外觸電死亡,包工頭是否有直接責任該如何賠償

問:建築工人在工地意外觸電死亡,包工頭是否有直接責任?該如何賠償?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Ⅷ 建設工地工人出了意外算誰的責任

這個錢由包工頭支付;包工頭與工人之間屬於雇擁關系的規定,雇員工從事雇擁活動時受到傷害的由僱主承擔責任;
而你們家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對於工人的受傷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Ⅸ 工人觸電意外身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十七條抄受害人遭受人身襲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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