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業營改增還用交營業稅嗎 營業稅是否是合同額的3% 增值稅是按照怎麼算的
建築業關於「營改增」,住建部發布《關於做好建築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准備工作的通知》,明確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1%。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是未進行工程結算,營改增後才進行了工程結算,收到了業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築企業繼續按3%交營業稅,繼續開建安營業稅發票。
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而且,進行了工程結算,但是業主一直拖欠工程款,營改增後業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業繼續按3%交建安稅,開建安發票。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以及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之後繼續施工的項目,可能有兩種方法處理,第一,繼續按照老政策執行,就是按3%上建安稅,第二,執行3%的稅率簡易增值稅。這兩種到底是哪一種?以相關文件出來為准。
營改增之後,新老項目交替出現,共同經營,共同生產的情況下,必須要分開采購,分開核算,分開決算,也就是說,營改增後老項目產生的增值稅的進項稅,不可以在新項目進行抵扣。
按照前期研究和測試的成果,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築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
㈡ 現在鑒定建築施工合同營改增後是否比之前稅金增加能否與甲方合同中加註營改增稅金調整拜託大家
依據最新營改增相關信息
建築業營改增納稅情況如下:
1.老項目標准可以按建築項目施工許可與施工合同
2.老項目可以適用簡易征稅3%
3.清包工可以適用簡易征稅3%
4.甲供工程可以適用簡易征稅3%
5.預征率2%
6.項目所在地扣除分包款後按差額預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對企業減負的政策導向,營改增後企業納稅會相對減少。所以可以依據具體情況,是否調整稅金費用。供參考
㈢ 請教建築業以前簽訂合同營改增之後怎麼開票
一、對稅負的影響 「營改增」影響企業的關鍵因素包括稅率、毛利率及營業成本中可抵版扣項所佔比重等因素。權
首先,建築業「營改增」後稅率將有大幅提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規定,建。。
㈣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對方拿來合同,怎麼給他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合
帶上合同原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復印件,開票人身份證,到國稅大廳辦理。看看你公司是小額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我們公司是小額,稅點為0.11%
㈤ 營改增後對我國工程項目采購與合同管理有什麼影響
對於企業而言,原增值稅納稅人向「營改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稅負得以下降,而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營改增」工作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穩步推進稅務改革工作。企業層面只要能夠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發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強應收款項回收,降低資金流出壓力,細化商務合約管理,執行國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夠充分享受到稅務改革的紅利,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營改增後對我過工程項目采購和合同管理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勞務分包稅負不宜增加
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勞務分包只要稅負提高就會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總承包單位。考慮到工程造價實現平穩增長的因素,為促進建築勞務行業規范化發展,建議對勞務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對於超出現行實際營業稅稅負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審查的管理方式。
2. 建築業營改增執行過渡期政策
建築業的新老項目不能「一刀切」,由於建築項目施工周期長、跨度大,在稅制改革銜接上建議執行「老合同老辦法,新合同新規定」的思路,對原有未執行完成的老合同繼續沿用現有政策,不修改定額取費,不修改稅款繳納比例及方式,實現建築業平穩過渡。
3.甲供材要從經濟合同中給予約束
對於已經執行增值稅的建設單位,如工業企業建設廠房,如果整體工程全部承包給總包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抵扣發票僅為造價總額的11%,但工業企業如果採取分項發包,17%抵扣稅率的材料自行采買 ,那總包單位就無法實現人、材、機的工程總承包,工程造價體系就會面臨被肢解的窘境。總包企業也只能啃抵扣率較低、建設單位無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雞肋,這將極大地損害總承包企業的利益,無論是從產值、收益、規模看,對總包企業都是極大的打擊,工程造價體系將不復存在。建議從總承包經濟合同中給予約定,建設單位在發包過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設主體。
4. 實現部分輔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於施工項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環境決定了部分采購於當地的輔助材料無法取得合法抵扣發票,建議參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 ,憑雙方簽認的采購單核定合理的進項稅抵扣率。
㈥ 營改增後建築業老合同怎樣開發票
營改增後,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應回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在建築服務發生地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
㈦ 建築工程總包合同為營改增之前簽訂的,現在17年要簽訂專業承包合同,是採用一般計稅方式還是簡易計稅方式
營改增抄後,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法。但是要符合條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如果願意選擇簡易計稅法,加上開工日期,這樣就符合條件了。
㈧ 營改增施工以前的合同,現在稅率多少
營改增施工以前的合同,可選擇3%的「徵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㈨ 營改增後建築業合同應該怎麼調整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營改增後,對合同綜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築行業在合同綜合管理時應重點關注以下七個方面內容並作出調整:
(一)統一各類合同簽訂主體
營改增之前,因施工企業層級劃分,造成與同一項目相關的各類合同簽訂主體較多,比如以集團公司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以項目部名義簽訂的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簽訂主體不規范,可能造成取得的發票抬頭與法人單位名稱不一致,進而出現無法抵扣的現象。同時,各子公司由於管理水平、架構設置、經營理念、對稅收重視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實際稅負不同。因此,營改增後,集團公司應加強對各子分公司、項目部的管理,在簽訂各類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合同簽訂主體問題,盡量消化營改增帶來的多付成本代價。
(二)審慎選擇合同相對方
營改增以後,施工企業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對納稅額、進項稅額和成本會產生更大的影響,因此,應審慎選擇合同相對方,充分考慮合同相對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是否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情況,應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同相對方,來抵扣應繳納的稅額,盡量避免選擇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合同相對方。另外,在以比價原則選擇合同相對方時,應堅持可比性的原則,不同合同相對方之間不能一概而論,對於相同的報價,所開發票不同,其實際成本價格也是不同的。對比各合同相對方,從降低成本是降低稅負兩個角度去綜合考慮,取得一個平衡點。
(三)增加與增值稅相關的發票合同條款約定
營改增後,應認真做好合同評審工作,從源頭上確保企業有合理的利潤空間。施工企業在簽訂分包、材料采購等合同時要特別說明要由對方擔負合法、有效、足夠的專用增值稅發票,如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等到對方提供相應的購銷憑據、增值稅發票以及款項申請書後才能付款。例如,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中,除合同範本上的常規條款外,應明確:甲方付款方式,甲方提供發票的種類和時間,甲方指定分包的結算方式、發票、稅金等等;工程分包合同簽訂中,應明確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分包結算,杜絕無資質的隊伍分包,個別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掛靠),必須把企業獲利和稅費留足,然後確定再分包結算價格,以消化「營改增」帶來的稅負。
(四)關注施工合同中「甲供料」問題
對於施工合同,盡量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使全部的人工和材料設備都有施工企業獨自負責,這樣可以取得足夠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稅發票。但實踐中,建設單位「甲供料」的情況十分普遍。在「甲供料」模式下,施工企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甲方能夠獲得購買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施工企業只能獲取相應的結算單,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實際承擔的稅負必然偏高。因此,建議在施工合同中盡量避免簽訂「甲供料」條款。若一定要簽訂「甲供料」條款,可以由甲方和施工企業統一與供應商洽談,材料合同由施工企業簽訂,將「甲供料」轉化為「甲控料」,這樣容易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進行抵扣。
(五)投標報價中應充分考慮不能抵扣的支出部分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很多支出項難以取得相應的抵扣發票,比如勞務工工資、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費、工地臨時設施、融資利息支出、工程保險支出、甲方供材料等等。同時,在編制標書時很難准確的預測到實際施工過程中能夠獲取多少增值稅進項稅額來用於抵扣成本費用,這使得施工企業投標報價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化。「營改增」後,施工企業需要充分考慮因增值稅抵扣帶來的風險,慎重做好投標報價工作。經營開發部門要審慎簽訂施工合同,充分考慮增值稅的因素,不同類別工程的實際稅負遠遠不同。例如人工土石方工程進項稅抵扣幾乎沒有,深山中的工程稅收負擔會加大。這些因素在投標預算編制時要充分考慮,留有足夠的利潤空間。
(六)資質共享時的營改增情況
建築行業里,子公司借用集團公司資質進行投標,或者由集團公司投標,中標後分包給子公司承建,這些情況十分常見。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實行層層抵扣政策。集團公司與子公司,都必須獨立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應與集團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應在成員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並將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從建設單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員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應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集團公司不能再代扣代繳稅費。
(七)加強合同管理工作
營改增工作要求市場法人主體、合同法人主體、實施生產法人主體相一致(即「三流一致」原則)才能實現增值稅抵扣,因此作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合同管理,修訂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和合同模板,合同評審中關注增值稅發票相關條款,督促相關部門按修訂後的合同模板簽訂合同。另外,實行營改增後,納稅模式將發生改變,項目部增值稅發票需傳遞至法人單位,由法人單位進行增值稅匯算清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因此,應加強合同管理人員與發票管理人員的協同合作,按發票管理原則及時索要增值稅發票。
㈩ 建築工程原簽定合同稅率為3.48,施工過程中按營改增稅率為11,差額如何調整
1、原合同訂立之後,營改增之前已經開具發票並交納營業稅的或已經收到工程款版並申報交納營權業稅的,按照原合同執行;
2、營改增之前已經收到工程款而未開具發票交納營業稅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第36號文件附件一和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的規定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3、營改增後結算、收到工程款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應該按照營改增後選擇的計稅方式(一般計稅法11%或簡易計稅法3%)開具增值稅發票;
4、營改增後對於建築企業的稅負實際是降低了。對於選擇一般計稅法的11%稅率,購進施工材料抵扣了17%,總體計算施工單位在同一項目的增值稅與營業稅相比是少交稅了;
5、合同價不是實際開票價,財務不必做差額調整,根據新的規定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