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有什麼區別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及《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主要區別是實施時間和適用范圍不同。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4年8月27日聯合發布,2015年5月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是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同時廢止。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共分12 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高、多層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了有關內容;取消了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這些系統的設計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四)《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准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於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築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築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 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6年07月12日批准發布, 2006年12月0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 層及9 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 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 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三、《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7月15日批准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
1.0.3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1.0.4 本規范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㈡ 根據最新版本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易燃液體分為哪幾類
首先,GB13690-2009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定義的「易燃液體」為:易燃液體是指閃點內不高於93℃的液體。
最新版《容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是GB50016-2006。
規范的表3.1.1規定了「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的有關易燃液體分為甲、乙、丙3類。
甲類:1、閃點小於28℃的液體
乙類:1、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丙類:1、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
後表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的指標和上表相同。
㈢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廠房和民用建築的分類有何不同
廠房按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民用建築按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四類,詳見《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㈣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多層建築分為幾級
根據最新版的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每個回建築的耐答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按照規范,多層建築一般分4級,重要的公共建築分2級。
㈤ 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我國將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哪些等級
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我國將生產的火災危險等級分為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
1、輕危險級:建築高度為24m及以下的旅館、辦公樓。僅在走道設置閉式系統的建築等。
2、中危險級:高層民用建築:旅館、辦公樓、綜合樓、郵政樓、金融電信樓、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塔)等。
(1)公共建築(含單、多高層):醫院、療養院,圖書館(書庫除外)、檔案館、展覽館(廳),影劇院、音樂廳和禮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娛樂場所,火車站和飛機場及碼頭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小於5000㎡的商場、總建築面積小於 1000㎡的地下商場等。
(2)文化遺產建築:木結構古建築、國家文物保護單位等。
(3)工業建築:食品、家用電器、玻璃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生產車間等,冷藏庫、鋼屋架等建築構件。
(4)民用建築:書庫、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車停車場、總建築面積5000㎡及以上的商場、總建築面積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場等。
(5)工業建築:棉毛麻絲及化纖的紡織、織物及製品、木材木器及膠合板、穀物加工、煙草及製品、飲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製品、造紙及紙製品、制葯等工廠的備料與生產車間。
3、嚴重危險級:印刷廠、酒精製品、可燃液體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車間等。易燃液體噴霧操作區域、固體易燃物品、可燃的氣溶膠製品、溶劑、油漆、瀝青製品等工廠的備料及生產車間、攝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4、倉庫危險級:食品、煙酒、木箱、紙箱包裝的不燃難燃物品、倉儲式商場的貨架區等。
(1)木材、紙、皮革、穀物及製品、棉毛麻絲化纖及製品、家用電器、電纜、B組塑料與橡膠及其製品、鋼塑混合材料製品、各種塑料瓶盒包裝的不燃物品及各類物品混雜儲存的倉庫等。
(2)A組塑料與橡膠及其製品,瀝青製品等。
(5)建築設計防火分類擴展閱讀:
火災分類:
《火災分類》(GB/T 4968-2008 2008年11月4日發布 2009年4月1日實施)火災根據可燃物的類型和燃燒特性,分為A、B、C、D、E、F六大類。
1、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有機物質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乾草、煤炭、棉、毛、麻、紙張等火災。
2、B類火災:指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塑料等火災。
3、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火災。
4、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火災。
5、E類火災:指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6、F類火災:指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火災危險等級
網路-火災
㈥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不燃燒物品,其火災危險性為戊類對嗎
按照建築設計防來火規范源不燃燒物品,其火災危險性為戊類。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火災危險性分類:
戊類是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
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
(6)建築設計防火分類擴展閱讀:
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的類別的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大於20%。
㈦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廠房和民用建築的分類有何不同
這兩個建築的性質不一樣,一個是工業性質建築,一個是民用的比較常見的建築。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主要是從建築的使用性質、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及人數劃分的。比如,工業建築常態李常會做到泄爆,因為廠房可能生產堆積易燃易爆物,需要泄爆。公共建築一般沒這種要納顫求,但有些大型公建帆茄遲需做人防,工業建築往往又沒有這種要求。所以,對待這兩種差異性很大的建築類型,防火規范分別作了詳述。
㈧ 雙氧水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分類是甲類的嗎
雙氧水為"甲類"火災危險物質,在附錄四中有舉例中分類補充"甲類第5項"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5.1 類氧化
㈨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有幾個版本
就目前就一個現行的消防防火版本,其它失效。下面是現行標准:
一,《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二,《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三,GB50166-200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四,《GB50261-96(200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五,《GB50263-2007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六,《GB50354-2005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
七,《GB50370-2005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八,《GBT50116-199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