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公司去外地做工程,是不是一定要在當地開發票要怎麼開呀~~求賜教
工程項目要交稅。交納營業稅,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綜合稅率要在3.5%左右。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應該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應繳的營業稅,即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在什麼地方就在什麼地方代扣代繳,具體來說就是:
1、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繳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繳。
2、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繳人在扣繳人的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如果分包人將工程再一次分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該段跨省工程的營業稅亦由總承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
(1)建築工程款發票當地擴展閱讀:
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遊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2. 工程款發票和材料款發票區別
1、計稅方法不同
工程發票的營增改後工程款增值稅發票。一般計稅方法,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簡易辦法計稅,則只能開具「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材料發票的開材料發票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針對一般納稅人開的,對方可以抵扣進項稅,而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開給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開給小規模納稅人,無論開給誰都不能抵扣進項稅。
2、開具單位資質不同
工程款發票是承建公司向發包單位開具的,主要內容是人工費、臨水臨電費用、主材材料費費、器材租賃費等,稅點包含營業稅:按工程結算款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稅率3%;城建稅:按營業稅計算繳納城建稅,城建稅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計算繳納,稅率3%。印花稅: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的0.3‰計算繳納。
材料款發票:勞務費發票是勞務公司向發包單位開具的,主要內容是人工勞務費,勞務的范圍比較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征增值稅,稅率為6%;提供屬於服務性質的勞務的征營業稅,稅率為5%;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的也征營業稅,稅率為3%。
3、票據功能不同
工程款發票有支付功能,匯兌功能。指一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
材料款沒有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流通作用。指票據的轉讓無需通知其債務人,只要票據要式具備就可交付或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3. 工程發票和建築發票有什麼區別
1、工程發票和建築發票沒有區別,這兩者都是使用的「建築業統一發票」。
2、《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以「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3、《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3)建築工程款發票當地擴展閱讀:
建築業統一發票開具要求: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電腦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4.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發票還要到工程所在地開具嗎
需要的。來
建築安裝業發票必須為本源區的,即施工地稅務機關的發票,屬地原則。申請開這發票,需要提供付款單位的付款證明、建築合同、工程名稱、承建者的稅務登記證件、外出經營許可證明。
建築安裝發票由地稅機關集中管理,統一填開,按填開發票金額依率計征稅款。在城區范圍內(工業園區)縣以上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在城區辦稅服務廳開具建築安裝發票,跨鄉鎮超范圍開具和使用的發票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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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發票開具要求規定: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2、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3、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工程發票和建築發票有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都是使用《建築業統一發票》。 建築業統一發票使用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一)建築。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二)安裝。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三)修繕。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工程作業。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5)建築工程款發票當地擴展閱讀: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建築業發票》開票軟體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統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選用符合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體的信息傳輸和比對要求的不動產、建築業申報開票軟體,開具《建築業發票》。對不具備計算機開具條件的地區,需使用手工開票的,由省稅務機關按照《建築業發票》票樣的規格和內容統一印製手工版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號碼、「稅控碼」可暫不填寫。
6. 建築施工企業收工程款開具什麼發票
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
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
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6)建築工程款發票當地擴展閱讀: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
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稅局代開建築業發票所需資料
1、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證明
8、外出經營證
9、已蓋印花稅章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10、中標通知書等
(所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7. 建安發票是需要到工程當地開具嗎
——有———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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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