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加強房屋建築專業勞務分包隊伍管理
現在總包單位好像比較傾向於整體勞務分包,或者說擴大勞務分包。也就是說把整個工程的土建的大部分勞務活整體打包給一個勞務隊伍,這樣看起來會省事點,不存在勞務隊伍間的協調,但是實際的管理難度很大。由於施工人員集中在勞務的手中,勞務隊伍的話語權相對較大,否則整個工程就難以正常運轉。在這種情形下,如何有效管理勞務隊伍呢,歡迎有這方便管理經驗的人士參與進來交流溝通。從我最近幾年的項目管理情況來看,先總結如下,一起拋磚引玉,供交流探討用:
1、慎選勞務隊伍:選擇勞務隊伍必須慎重,首先要綜合考慮勞務隊伍的綜合素質,其資質是否與要分包的工程相匹配,勞務單位的組織結構是否健全,施工人員的素質是否滿足要求,勞務隊伍的社會信譽怎麼樣,擬投入到需要分包工程的主要勞務管理人員資質是否與工程相匹配,勞務隊伍的資金狀況,對這些都必須進行全面的考察。千萬不要貪圖便宜,以價格作為最主要的評判標准。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勞務隊伍的素質很低,往往臨時拉起一幫人就給干工程,報價也往往較市場價偏低,由於管理薄弱,沒有核心的勞務團隊,容易出現勞務糾紛,結果總包單位往往被牽扯進去,結果實際的價格往往高的出奇。很簡單的道理,沒有哪家勞務隊伍會虧本做工程,這個與總承包單位承接工程的性質有很大的差別。如果因為勞務的實力太差,工程無法正常履約,往往就被要求更換勞務隊伍,在工程中途更換勞務隊伍往往是大忌,往往會大出血,否則就不會輕易交接;
2、注意過程管理:選擇合適的勞務隊伍是工程順利推進的第一步,是合同履約的基本保障。施工過程的管理也至關重要。一般來說,總包對勞務的管理職能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服務、引導、協調、配合、督促、控制和溝通。首先,作為勞務合同的兩個主體,雙方必須有真誠合作的願望,根據合同條款履行各自職責,行使各自的權力。作為總包單位,要有雙贏、多贏意識,切實服務好勞務分包,根據合同條款,創造合適的施工條件和施工環境,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千萬不能簡單地對待勞務分包,要知道,其實大家是合作關系,一損俱損,一贏俱贏,只有雙方配合好,才能有效將工程往前推進。有的總包人員自以為高人一等,其實這種觀念是值得商榷的;其次,在做好服務的基礎上,有必要引導分包按照總包的意圖來將工程順利往前推進,需要對分包人員進行必要的交底,將工程的施工安排及主要施工節點告知分包單位,以期雙方相互適應。一般來說總包的管理力量還是要強一點,需要對勞務分包的進度、質量、安全、綜合管理、文明施工等等進行全面的引導,以期分包與總包步調一致;第三,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涉及的專業隊伍比較多,需要切實履行總包職責,召集相關單位開會協調,協調各單位達成共識,共同將工程往前推進。由於管理的過程是動態的,協調的任務可能也會自始至終。除了施工隊伍之間的協調外,還需要協調公共關系等社會關系,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轉;第四,對於勞務隊伍的合理要求,也必須做好配合,及時協調總包內部的部門配合分包;第五,工程管理過程中,對勞務分包對指令的執行、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綜合管理等進行全面的督促檢查,以保證按照總包的管理體系要求執行到位,對執行不到位的必須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必要時根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第六,為了保證項目的有序推進,總包必須圍繞工程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制度,在工程開工之初就下發給勞務隊伍,已達到用合同和規章制度來管理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對照合同條款和項目管理制度對分包的工作進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證達到合同要求的標准。控制的手段要規范化,先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完善規章制度,對分包的不符合項及時作出書面記錄,必要時要拍照或是錄像取證,並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及不符合條款通報分包,根據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反應。此項工作在合情、合理、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必須嚴格執行,否則,後面管理起來,所有的規章制度可能就失去效力,並且事倍功半,反之可能就是事半功倍。控制的目的是為了將工程順利往前推進,是為了實現合同約定的基礎。控制需要總包每個部門的管理人員協同管理,需要總包人員具備基本的管理常識,並及時將信息在總包內部共享。總包控制分包的另一個關鍵是勞務人員勞務工資的支付,必須監督勞務分包將工資支付到位,並以此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一個前提條件。此外,總包的項目部的各個職能部門必須對工程款的支付有充分的發言權,否則分包很可能不服從項目部的管理。最後就是要注意做好溝通,溝通對於工作的成敗起著很關鍵的作用,同樣是一件事情,溝通得好與壞,差異很大。這可能就需要一定的溝通技巧,並需要靜下心來認真思考對待。需要雙方、甚至是多方坐下來,坦誠交流和溝通。溝通的目的是消除分歧,達成共識。
3、做好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完工結算:由於勞務分包的資金實力有限,墊一兩個月的工資可能差不多是極限了,在這種情形下,需要及時協調項目部內部及公司相關部門,及時辦辦理工程進度款的結算,並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進度款,以保證民工工資的正常支付,避免產生勞資糾紛。工程完工後需要及時辦理完工結算,先辦理與分包的結算有利於更直接了解工程的實際成本,為與業主的結算做好准備與鋪墊。
以上是我本人結合最近今年來的工作實踐,總結出的對勞務分包的管理經驗,供交流和參考用。
/
㈡ 急需業主單位對施工單位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建築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2004年第124號令)、《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和《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內進行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活動,適用本規定。
規定所稱農民工管理員是指受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的專門人員。
規定所稱現場勞資員是指受分包企業委託,負責現場農民工考勤、記工等工作的專門人員。
第三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是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的監督主管部門,各區域公司人事部依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勞務分包管理的監督工作。項目部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管理工作。
勞務分包企業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在項目工地委派現場負責人、勞務隊長、勞資員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在施項目勞務分包合同簽訂情況進行督導。各區域公司經營部負責轄區內在施項目的勞務分包合同簽訂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見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聞負責對全公司在施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和實名制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各區域公司負責轄區內在施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的管理工作,具體應做好:
1.監管轄區內注冊的總承包項目、專業承包項目和勞務企業保證金的繳存和使用;
2.監管本轄區在施項目預儲賬戶的設立和使用;
3.監督本轄區在施項目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4.監督本轄區在施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5.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總承包項目部提供的書面材料,即:《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同時網路審核(點擊)項目部的填報信息;
6.做好日常檢查和糾紛調解工作。
第六條 總承包項目部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分包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不斷完善內部分包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記、日常考勤、工資支付與發放等相關制度,提高農民工管理水平;
3.驗證分包企業的施工資格,將「五證一書」(即: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外地企業進入當地備案通知書、分包交易服務卡、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授權委託書)復印件整理歸檔;
4.規范分包合同管理。總承包項目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簽訂分包合同,並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域公司進行備案。分包合同應約定分包款支付時間、計價方式和標准、支付方式等內容,按合同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5.及時掌握分包企業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分包企業嚴格執行農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項目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書面上報和網路上傳上月《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
6.統計匯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30日前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書面上報和網路上傳《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並做出統計分析;
7.作好分包企業及其派駐現場的施工隊伍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每年兩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考核,並做出考核結論;
8.留存各類監督、檢查記錄。
9.委派農民工管理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對分包企業的資格審查、綜合素質考核評定、施工實物量結算等管理工作;
(2)根據施工生產的需求提供勞動力信息,協助公司調劑分包企業所屬施工隊伍的流向;
(3)做好培訓分包企業勞資員的工作;
(4)做好農民工進場教育;
(5)指導、監管分包企業民工工資發放的執行情況;
(6)每月30日前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上報預儲賬戶工資支付明細;
(7)監督《從業手冊》的使用,確保出勤記錄完整、核對清晰;
(8)匯總各分包企業的出勤記錄,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現場農民工出勤記錄在項目工地顯著位置公示;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並提出整改建議,同時向主管領導及時匯報不能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分包企業;
(10)協助解決分包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發生的工資方面的糾紛;
(11)按期檢查、核實分包企業派駐現場施工隊伍的人數,作好日常監督、檢查的詳細記錄;
(12)負責指導和監督項目經理部對農民工進場後的安全、質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過程的培訓工作,確保每一名進場農名工清楚其權利和義務,且應留有記錄;
(13)核查《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
(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終止後,負責該工程所有分包企業的《提示書》(附件1)、《授權委託書》(附件2)、《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等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七條 分包企業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依法招用農民工,並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業現場管理人員或班組應根據出勤及完成的實物量,計算出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2.與總承包企業簽訂並履行分包合同;
3.施工現場勞資員均須有分包企業的《授權委託書》(附件2);
4.委派勞務隊長、勞資員,主要工作內容有:
(1) 負責收集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填制《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
(2) 組織本隊伍農民工參加進場培訓工作,配合總承包企業農民工管理員完成《提示書》(附件1)的簽訂工作;
(3) 負責每天核對農民工變化情況,記錄施工人員出勤、工資,填制《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並報總承包企業農民工管理員;
(4) 負責本企業勞動力變化情況的統計工作,並隨時更改《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撤場人員填寫《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經總承包企業認可後方可離場;
(5) 配合分包企業及其勞務隊長解決隊伍內部的爭議;
(6) 配合項目部進行在冊人數的確認和檢查工作;
(7) 負責監控和審核農民工進場後分包企業填制的農民工花名冊的真實性,負責農民工數碼像片的採集以及配合項目部做好進場後培訓工作;
(8) 配合項目經理或農民工管理員,依據分包合同(大清包協議),每月結算分包企業完成工程量(產值),收集農民工出勤記錄和工資單,並據此計算出農民工工資總額,審核後上報公司;
(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終止後,負責該工程的《提示書》(附件1)、《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年。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八條 所有總承包工程都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嚴格禁止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禁止勞務分包企業將承包的勞務作業再次發包。
第九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禁止同一工程以江蘇省建工勞務有限公司名義與總承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後,再以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包工包料合同的違法行為。超出勞務承包范圍的合同按專業分包的要求進行評審和管理。
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第十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報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工期、勞務費用、撥款和結算等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自合同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向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按要求及時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嚴禁使用沒有資質、資質等級不夠、在江蘇建工有不良記錄以及集團公司年審不合格的勞務隊伍。
第十二條 各勞務隊伍的隊伍管理檔案每年三月份進行核實,對檔案中變化了的情況予以調整。公司每年年終按照集團〈隊伍考核辦法〉對勞務隊伍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確定信用等級,並分別作出保留使用、限制經營、清理清退的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沒有簽訂合同的隊伍進場施工。
第十四條 各勞務隊伍按照公司「三位一體」貫標要求,加強質量、安全、環境管理,定期進行內審,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人員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勞務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管理的需要,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所有單位使用的施工管理、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並且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合法務工手續,才能上崗作業。
各區域公司應當對施工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相應施工活動。
第十六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指導勞務隊伍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和項目。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不得允許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
第十七條 根據各地政府的要求,盡可能為農民工辦理相關綜合保險,主要是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 推行勞務用工信息化管理。為提高管理效率,總承包項目部必須在項目施工現場配備電視機、DVD機、電腦微機、數碼攝像頭、數碼相機、玻璃櫥窗式公告牌(尺寸為2米寬,1.5米高)。各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勞務檔案中有關情況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按規定如實填報。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做相應變更。
第十九條 使用勞務分包企業的區域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使用勞務分包企業及人員數量,按照下款規定設置勞務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企業及人員的日常管理。
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三千人以上,必須設置勞務管理機構;三千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在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中,應當按照下款規定設置勞務管理人員。
項目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五百人以上,必須設置專職勞務管理人員;五百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兼職勞務管理人員。
第五章 勞務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一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務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勞動者工資支付。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勞務款,只能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各總承包項目部可以為勞動者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三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當每月對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核算、公布,並接受勞動者監督。
第二十四條各總承包項目部必須每月支付一次勞動者基本工資,且工資月支付數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餘下未支付部分,各總承包項目部每季度末或施工任務結束時或春節前必須足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各總承包項目部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並將支付勞動者工資憑證報分公司一級財務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 各總承包項目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工程停工、窩工期間勞動者工資的支付,應當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應當及時付清分包工程款。
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八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將總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工程款情況和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情況,按月如實填報在信息管理系統中,由公司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條 建立外部勞務隊伍糾紛報告制度。勞務隊伍與各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矛盾或糾紛,不論事情大小,各單位必須在發生糾紛24小時內將糾紛原因,時間、擬解決方案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法律事務部,對因未及時上報而造成事態擴大或發生不良後果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建立外部勞務隊伍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制(見附件三)。
第六章 組織建設與企業文化
第三十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三名以上黨員的,都應成立正式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按照黨章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十一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25人以上員工的,都應按照《工會法》的規定成立工會組織,向工會撥解經費,按照《企業工會工作條例》開展活動,發揮其橋梁紐帶作用。
第三十二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3名團員以上的都應建立共青團組織,並組織35歲以下青年參加青年中心,按照團章和青年中心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其突擊助手作用。
第三十三條 各總包單位和勞務施工單位要按照建設部、中央文明委員會、教育部、全國總工會、團中央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建築工地創建農民工業余學校的通知》,在建築面積或工程造價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項目上,依託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按照工程進度和農民工的實際需要,進行安全知識、企業文化、法律法規、文明禮儀、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衛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內容的教育培訓,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豐富農民工業余文化生活,提高勞務隊伍的綜合素質。
總承包工程項目部進行勞務作業分包的時,必須將「職工教育經費」單獨計列,專項支出,確保農民工技能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具備適當的、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術交底等培訓內容的場地或場所,其面積不應小於30平米。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提供農民工基本的、適宜居住的生活場所,居住條件應符合《關於開展建築勞務用工管理標准化工地創建活動的通知》(建築[2007]241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要利用櫥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農民工考勤和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
第三十七條。各勞務施工單位都應當明確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和專兼職政工人員,抓好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違反本規定,由各區域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使用的人員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按規定填報的施工管理、作業人員視同零散民工,由各區域公司按照關於使用零散民工的規定對有關單位予以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系統。
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的,由各區域公司按照關於使用零散民工的規定予以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系統。
第四十條 因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勞動者工資,致使發生極端、群體性事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限制承接項目,並記入信用系統。
第四十一條 各區域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分包和拖欠勞務分包款、勞動者工資舉報制度。各區域公司接到舉報後,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協調處理或立案處罰。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結果告之舉報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根據國外承接工程和勞務的需要,組織集團有關施工隊伍外出承包勞務。有關外派勞務的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提示書
2、授權委託書
3、分包人員花名冊
4、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
5、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
6、勞務隊伍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7、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參考文本)
8、《建築勞務作業人員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㈢ 建築施工勞務公司是否可以刪減50430中的「分包管理」
好像是說專業再分包是不允許的,但勞務分包是可以的,但勞務分包是不能再分包,這個問題還真沒有想到過
㈣ 工程什麼情況下進行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專業工程分包(通常簡稱為工程分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發生在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
2.主體資質要求不同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第1款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勞務分包要求勞務分包企業具有勞務分包資質;工程分包要求分包企業具有相應等級的專業承包資質。
3.標的不同
標的不同是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勞務分包的標的僅為工程施工中的勞務部分,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工程分包的標的指向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采購等,主要體現為包工包料,即所有與建築相關的材料都由施工企業准備提供。工程分包一定包含勞務內容,勞務分包只是工程分包內容的一部分。標的不同時常成為司法實踐中判斷兩者的重要根據。
4.計價方式不同
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計取人工費;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部分工程,計取工程款。
5.分包限制不同
《建築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2、3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對勞務分包現行規定並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是認可勞務分包行為的。
由此可見,工程分包需要發包人同意方有效,而勞務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同意。
6.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關於工程分包,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2、3款規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並且只對總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責任,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綜合法律法規與案例裁判,分包合同標的內容成為實踐中區分認定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的最主要標准,計價方式也常成為重要區分標准。主體資質、分包限制則是判斷合同效力的重要標准。
住建部2014年8月4日發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對總承包單位的發包或轉保有明確的界定,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承包」准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由於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合資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承包經營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也可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資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合資一方或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㈤ 如何解決建築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管理中的問題和措施
建築工程對勞務分包不做要求,選不選擇勞務分包完全取決於企業自回身。但是建築企業能不能答勞務分包則與企業的資質有關。1.建築企業要把工程勞務分包出去,首先企業自身要具備總承包或則專業分承包資質,才可以進行勞務分包。2.勞務分包企業本身也要有勞務資質的,才能接勞務工程。3.很多總承包企業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也就是有自己公司所屬的架子隊,那麼施工的時候就不屬於勞務分包了,而是屬於自行組織施工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㈥ 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法律
《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㈦ 建築工程勞務是否可以分包
如果分包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的。簽訂、履行勞務分包合同和應注意的地方有以下:版1、勞務合權同的相對方即分包人要有相應的資質,法律規定了13種的勞務作業企業資質。與個人或沒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2、要區分勞務合同與專業分包合同的區別。3、合同中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勞務分包人自己負責其施工隊的生產安全,即將勞務管理的內容加到合同中。4、如果要勞務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一定要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行簽訂材料委託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同時發票的抬頭人也要具名總承包人的名稱,付款最好是從銀行轉賬,票據存檔,再從勞務分包人的勞務費中抵扣。5、在履行合同中,對勞務分包人的施工隊的農民工的工資要直接發送到農民工手中,具體做法:勞務分包人向總承包人提供工人的花名冊,並附上身份證明。每月工資由總承包人直接發放,由工人簽收後,由勞務分包人確認。
㈧ 建築工程施工一定要勞務分包嗎
不一定。
1、建築企業要把工程勞務分包出去,首先企業自身要具備總承包或則專業分承包資質,才可以進行勞務分包。
2、勞務分包企業本身也要有勞務資質的,才可以接勞務工程。
3、總承包企業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有自己公司所屬的架子隊,那麼施工的時候就不屬於勞務分包了,而是屬於自行組織施工。
勞務分包的形式: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