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性服務業的「十二五」發展規劃
圍繞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大力發展生活性服務業,豐富服務供給,完善服務標准,提高服務質量,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
(一)商貿服務業。加強市場流通體系建設,發展新型流通業態,改善流通設施條件,優化消費環境。推動現代流通方式和循環經濟理念在商貿流通領域的廣泛應用,發展特許經營、電子商務、網路營銷、總代理等現代經營方式。優化城市大型百貨店、綜合超市、購物中心、批發市場等商業網點結構和布局,積極發展連鎖經營和統一配送,鼓勵發展專業店、專賣店、會員店,大力發展便利店、中小超市、社區菜店等社區商業。通過開展社區商業民生促進工程,構建社區商業便利消費體系,促進居民服務便利化發展。統籌城鄉貿易發展,支持城市商業企業向農村延伸開設商業網點,發展農資和日用工業品配送下鄉服務,引導農產品進城直銷。鼓勵商貿企業兼並重組,支持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加快商貿服務業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商貿服務行業統計和城鄉市場監測體系。建立健全中小商貿流通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一批中小商貿流通企業服務平台和服務機構。引導住宿和餐飲業健康規范發展。「十二五」時期,傳統商貿服務業改造升級步伐加快,商貿流通業多業態、多形式發展,商業設施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城市商業網點結構和布局進一步優化,農村商業設施建設取得重大進展,農村商貿流通現代化水平顯著提高,初步建立現代化商貿服務體系。(二)文化產業。實施重大項目帶動戰略,加快組織實施一批成熟度高、成長性好、先導性強的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支持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建設一批產業特色鮮明、創新能力強、產業鏈完整、規模效應明顯的特色文化產業基地,加快特色文化城市建設。培育骨幹企業,扶持中小企業,鼓勵文化企業跨地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經營和重組。完善文化市場准入制度,在國家許可范圍內鼓勵非公有制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加快發展各類文化產品和產權、信息、技術、版權等要素市場,推進文化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健全文化技術創新體系,研究制定文化產業技術標准。大力發展文化創意、移動多媒體、數字出版、動漫遊戲等新型業態。大力發展演藝業,加強演藝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發展全國性文藝演出院線和電子票務系統。加強廣播影視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一批廣播影視骨幹企業,打造一批廣播影視知名品牌,實施一批廣播影視精品工程,推動廣播影視產品和服務出口。整合提升圖書、報刊等紙介質傳統出版產業,發展數字出版等新興出版產業,加快推廣數字環保技術,創新出版傳播手段和渠道,打造一批大型出版傳媒、印刷復制和發行企業集團。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加快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研發,推進國家版權監管平台建設,提高版權服務與保護水平。積極開拓國際文化市場,創新文化「走出去」模式,增強中華文化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十二五」時期,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整體實力和國際競爭力顯著增強,為將其培育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奠定堅實基礎。 專欄1文化產業發展重點 1.文化藝術產業和網路文化產品發展重點。鼓勵演藝節目在內容與形式上的創新,推動發展全國性文藝演出院線,加快劇院、劇場、電子票務等演藝基礎設施建設,形成1-2個國際知名的演藝產業集聚區,形成10家左右全國性或跨區域的文藝演出院線。開展動漫相關技術標准研製工作。發展網路游戲、電子游戲等游戲產業,推動國產游戲產品走出去。積極開發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和技術先進的新興娛樂方式。繁榮美術創作,規范市場秩序,推動藝術品產業健康發展。發掘民族文化元素,突出地域特色,促進傳統手工藝產品發展。大力發展藝術創意設計產業。加強文化內容與高新數字技術結合,培育和發展數字文化產業。鼓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及中華民族特色的網路文化產品,提高網路文化產品原創能力和文化品味,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網路文化品牌。2.廣播影視產業發展重點。推進下一代廣播電視網建設、衛星直播廣播電視、地面數字電視推廣應用、廣播覆蓋傳輸數字化、高清晰度電視、城鎮數字影院、國產影視劇及影視動畫、紀錄片等重大產業項目。基本建成全國城市數字影院覆蓋網路。大力發展移動多媒體、網路廣播電視等新媒體新業態,加快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的全國運營。加快影視產業、影視動畫產業、影視紀錄片產業、影視製作業和網路視聽產業發展。3.新聞出版產業發展重點。加快實施新聞出版精品工程,構建重點出版物出版規劃網路體系,引導出版精品創作生產,扶持動漫遊戲出版產品、民族原創網路出版產品的創作和研發。加快建設新聞出版產業帶和基地。提高新聞出版企業裝備水平和新聞出版產品的科技含量,大力實施新聞出版科技創新工程。加快新聞出版領域基礎性標准、新業態核心標準的制(修)訂,加大標准宣傳貫徹力度。鼓勵海量數字內容資源平台建設。完善出版物發行流通網路,加快全國性出版物物流體系建設,提高網點覆蓋面,努力實現「市市有書城、縣縣有書店、鄉鄉有網點、村村有書屋」。提高印刷復制產業發展質量,實施綠色印刷和數字化印刷工程。大力推進海峽兩岸交流合作。實施「經典中國」國際出版工程,加快國際交易平台建設,拓展出版物國際營銷渠道,打造國際知名出版傳媒企業品牌。(三)旅遊業。大力發展國內旅遊,積極發展入境旅遊,有序發展出境旅遊,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實現速度、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科學利用資源,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並重,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觀光旅遊質量,大力發展休閑度假旅遊和生態、文化、紅色、鄉村、森林、濕地、草原、海洋等專項旅遊,提升旅遊業發展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設一批國家級旅遊目的地和精品旅遊線路,推進全國特色名鎮(村)建設,規范發展主題公園。加快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旅遊公共服務主體多元化。培育一批有競爭力的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支持民營和中小旅遊企業發展。加快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旅遊業發展。實施人才興旅工程,推進實施國民旅遊休閑綱要。加快旅遊立法和標准化體系建設,加強旅遊誠信體系建設,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十二五」時期,旅遊業服務質量明顯提高,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初步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 專欄2旅遊業發展重點 1.鄉村旅遊發展。推進實施《全國鄉村旅遊業發展綱要》,建設一批鄉村旅遊及休閑農業示範村和示範縣,加大對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扶持。2.旅遊精品建設。推進實施《「十二五」全國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強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升打造一批國家級城市旅遊目的地、國家級精品景區,推出一批文化旅遊演藝精品和精品旅遊線路及文物、森林、海洋、溫泉、草原、工業、科技、會展、修學等專項精品旅遊景區。3.紅色旅遊發展。推進實施《2011-2015年全國紅色旅遊發展規劃綱要》,繼續加大紅色旅遊基礎設施投入,深化紅色旅遊經典景區、精品線路、重點旅遊區建設,加強紅色旅遊與其他旅遊產品的結合,完善配套服務,提高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和精品線路的吸引力和影響力。4.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推進實施《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4號),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推進旅遊要素轉型升級,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開發特色旅遊產品,規范旅遊市場秩序,全面提升海南旅遊業管理、營銷、服務和產品開發的市場化、國際化水平。(四)健康服務業。統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升人民群眾健康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依託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有利於健康服務業發展的體制和政策,促進非基本醫療服務的發展。合理規劃醫療資源,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加強對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的監管和技術指導,鼓勵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積極促進醫療護理、健康檢測、衛生保健、康復護理等健康服務業發展。充分發揮中醫預防保健特色優勢,大力發展中醫醫療保健服務業。加強健康管理教育與培訓,鼓勵技術產品研發,制定標准與規范,加快健康體檢行業的規模化與產業化進程。支持發展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健身活動,推動健康咨詢、健康保險與健康服務融合發展。健全康復醫療服務網路,提高康復醫學服務能力。「十二五」時期,基本形成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各類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辦醫格局,構建集醫療服務、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健康保險等服務內容為一體的健康服務產業體系。(五)法律服務業。大力發展以律師和公證為主體的法律服務業,穩步擴大從業人員數量,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著力培養一批具有國際眼光、精通涉外法律業務的高素質律師人才。拓寬服務領域和服務方式,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實現法律服務在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的廣泛、有效參與。穩步擴大法律服務規模,完善組織形式,推動業務轉型和升級,促進專業化分工,扶持、培育一批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法律服務機構。完善管理體制機制和行業規范,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執業制度,完善執業狀況評價、監督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服務秩序和服務行為。提升法律服務業開放水平,打造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法律服務機構。加大對法律服務業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改善法律服務業發展環境,健全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擴大服務規模和服務領域,提升服務層次和服務質量,提高國際化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十二五」時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要求、較為成熟的法律服務制度體系。(六)家庭服務業。健全家庭服務業相關法規、政策體系和監管措施,完善家庭服務業促進體系。研究制(修)訂家庭服務業服務標准(規范),擴大標准(規范)覆蓋范圍,研究制訂家庭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加快推進家庭服務業公益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發揮市場機制,加強政府引導,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進入家庭服務業,重點培育一批連鎖經營的大型家庭服務企業,積極扶持中小家庭服務企業,促進家庭服務企業規模化、品牌化和網路化發展。鼓勵各類人員到家庭服務業就業、創業,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職業素質、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加快構建便利惠民的家庭服務體系,優化城市服務網點布局結構,積極推動家庭服務網點進社區。規范家庭服務市場秩序,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以家庭為服務對象,以社區為重要依託,以家政、養老、社區照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為重點,創新家庭服務業發展模式,整合家庭服務資源,實現人力資源、信息資源、公共服務資源的優化配置。「十二五」時期,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人數明顯增加,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共同發展的家庭服務市場和經營機構,初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生活需求相適應的家庭服務體系。 專欄3家庭服務業重點工程 1.家庭服務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工程。設立區域性家庭服務電話呼叫號碼,整合資源,增加投入,實施家庭服務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工程。依託該平台,健全供需對接、信息咨詢、服務監督等功能,形成便利、規范的家庭服務體系,為家庭、社區、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服務。2.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培訓工程。以家政服務、養老護理和病患陪護服務等從業人員為重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在職培訓。「十二五」時期,每年培訓100萬人。加強培訓基礎能力建設,依託現有培訓資源,在地級城市以及經濟較為發達的中心城市建設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實訓基地,同時對有創業願望的人員提供相應的創業培訓。3.家庭服務業千戶百強創建工程。推動一批中小企業(單位)做專做精,扶持一批有實力的企業(單位)做大做強,培育一批知名家庭服務品牌,形成一批市場開拓能力強、輻射帶動作用大、服務水平高的企業(單位)群體,加大對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單位)的扶持力度,提升我國家庭服務業的規范化、產業化、品牌化水平。(七)體育產業。以體育健身休閑業、體育競賽表演業為先導,帶動體育用品、體育中介等行業的聯動發展。推動體育服務運營管理模式多樣化。積極提供適應中低收入群體需求的體育服務,合理引導高收入群體體育消費。堅持重點體育項目帶動戰略,加快培育特色體育產品,著力培育體育產業骨幹企業。合理規劃體育產業基地布局,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體育場館運營管理。推動體育產業與相關產業的互動發展,延長體育產業鏈。加強對體育組織、體育賽事、體育活動的名稱、標志、版權等無形資產的開發和保護。推動體育服務貿易發展,積極拓展海外市場。「十二五」時期,體育產業整體實力明顯增強,創建一批充滿活力的體育產業基地,培育一批有競爭力的骨幹企業,逐步打造一批有中國特色與國際影響力的體育產品和重大賽事品牌。(八)養老服務業。引入多種形式的市場主體,培育發展專業化的養老服務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開發養老服務項目,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積極扶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和中小型養老服務企業創新發展。大力拓展養老服務領域,逐步實現從基本生活照料向健康服務、輔具配置、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緊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大力發展社區照料服務,推進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互助式養老服務中心等社區養老設施建設。發揮養老服務產業鏈長、涉及領域廣的特點,推動養老服務與餐飲、服裝、營養保健、休閑旅遊、文化傳媒、金融和房地產開發等相關產業互動發展。加強老年護理人員培養培訓,推行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考試認證制度,提高其職業素養和服務水平。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促進養老服務企業規模化、品牌化和網路化發展。健全養老服務市場准入、退出和監管制度。「十二五」時期,養老服務業規模顯著擴大,社會化養老覆蓋率明顯提高,基本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推動實現老有所養。到2015年,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量達30張。(九)房地產業。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強市場監管,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引導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土地評估和登記代理機構規模化、專業化發展,加強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大力推行房地產經紀人、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制度,加強中介行業自律管理。建立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土地登記代理制度建設,健全行業資信體系。加強農村建築技術隊伍建設。大力推廣建築節能服務,培育節能技術服務市場。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行業的責任邊界,健全符合行業特徵和市場規律的價格機制,規范物業管理行業市場秩序。建立和完善舊住宅區推行物業管理的長效機制,探索建立物業管理保障機制。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多種經營,積極開展以物業保值增值為核心的資產管理。繼續推進物業管理師制度建設,提升服務規范化、專業化水平。提高舊住宅區物業服務覆蓋率,城鎮新建居住物業全部實施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績效考核、人員准入、信息披露、責任追究制度,加快服務設施建設,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十二五」時期,房地產和土地中介服務機構服務功能明顯增強,社會公信力明顯提高,建築節能服務標准規范進一步完善,培育一批骨幹企業及第三方服務機構。
2. 求「老年人建築相關設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149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
《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的公告
現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標[2000]50號文要求,本標准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有關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並經充分徵求意見,制定了本標准。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與規劃設計;4.室內設計;5.建築設備;6.室內環境。主要規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時需要遵照執行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著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室內設計技術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積標准;建築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樓梯、電梯、戶門、門廳、戶內過道、衛生間、廚房、起居室、卧室、陽台等各種空間的設計要求。
本標准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執行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居住建築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車公庄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准主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本標准參編單位: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老齡協會調研部 上海市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會 上海市工程建設標准化辦公室 同濟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 青島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系 河南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員:劉燕輝 開 彥 林建平 王 賀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劉克維 郭 平 馬利中 葉忠良 王勤芬 張劍敏 王少華 鄭志宏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趨勢,使今後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築在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等要求的同時,滿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兩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標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築的設計應適應我國養老模式要求,在保證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則下,體現對老年人健康狀況和自理能力的適應性,並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質量及護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標准適用於專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築,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等相關建築設施的設計。新建普通住宅時,可參照本標准做潛伏設計,以利於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除執行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國通用標准,將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稱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築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專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築,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配套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築。一般以棟為單位,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5 養老院 rest home
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並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6 護理院 nursing home
為無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醫療、保健、康復和護理的配套服務設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寄託性養老服務的設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與規劃設計
3.1 規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模可按表3.1.1劃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模應以中型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與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設施及社區醫療中心、社區服務中心配套建設,實行綜合開發。
3.1.3 老年人居住建築的面積標准不應低於表3.1.3的規定。
3.2 選址與規劃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築基地選址宜與居住區配套設置,位於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醫療設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築可獨立建設並配套相應設施。
3.2.2 基地應選在地質穩定、場地乾燥、排水通暢、日照充足、遠離雜訊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內不宜有過大、過於復雜的高差。
3.2.3 基地內建築密度,市區不宜大於30%,郊區不宜大於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築基地用地規模應具有遠期發展餘地,基地容積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築規劃結構應完整,功能分區明確,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出入口、道路和各類室外場地的布置,應符合老年人活動特點。有條件時,宜臨近兒童或青少年活動場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應布置在採光通風好的地段,應保證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宜小於2小時。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統應簡潔通暢,具有明確的方向感和可識別性,避免人車混行。道路應設明顯的交通標志及夜間照明設施,在台階處宜設置雙向照明並設扶手。
3.3.2 道路設計應保證救護車能就近停靠在住棟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應做成無障礙通道系統,道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0.90m;坡度不宜大於2.5%;當大於2.5%時,變坡點應予以提示,並宜在坡度較大處設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應選用平整、防滑、色彩鮮明的鋪裝材料。
3.4 場地設施
3.4.1 應為老年人提供適當規模的綠地及休閑場地,並宜留有供老人種植勞作的場地。場地布局宜動靜分區,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場地宜設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閱報欄等設施,並避免烈日暴曬和寒風侵襲。
3.4.2 距活動場地半徑1OOm內應有便於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廁所。
3.4.3 供老年人觀賞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過0.60m時應設防護措施。
3.5 停 車 場
3.5.1 專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車位應相對固定,並應靠近建築物和活動場所入口處。
3.5.2 與老年人活動相關的各建築物附近應設供輪椅使用者專用的停車位,其寬度不應小於3.50m,並應與人行通道銜接。
3.5.3 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車位應設置在靠停車場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並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3.6 室外台階、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處、入口與室外地面有高差處應設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每上升0.75m或長度超過9m時應設平台,平台的深度不應小於1.50m並應設連續扶手。
3.6.2 台階的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0.15m。台階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0.90m,並宜在兩側設置連續的扶手;台階寬度在3m以上時,應在中間加設扶手。在台階轉換處應設明顯標志。
3.6.3 獨立設置的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1.50m;坡道和台階並用時,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0.90m。坡道的起止點應有不小於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3.6.4 坡道兩側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裝連續的扶手。坡道兩側應設護欄或護牆。
3.6.5 扶手高度應為0.90m,設置雙層扶手時下層扶手高度宜為0.65m。坡道起止點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階、踏步和坡道應採用防滑、平整的鋪裝材料,不應出現積水。
3.6.7 坡道設置排水溝時,水溝蓋不應妨礙通行輪椅和使用拐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