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如何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麼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第16.1.3 條規定,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後,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第16.2.4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賠償損失包含哪些
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施工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造成的:
那麼,發包人可與施工人依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與承包人解除合同,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來承擔,但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應予以結算,承包人發生的清場費、人員遣送費、機械設備轉移費等由承包人承擔。
二、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發包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造成的:
那麼,承包人可與發包人依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與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來承擔,包括: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人員怠工費、設備閑置費、送到施工現場材料或已簽訂材料供貨合同的實際損失費、貸款利息費、因對供貨人違約而應支付的違約金、工程設備和人員的保險費、清場費、人員遣送費、機械設備轉移費等全由發包人承擔。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
依據清單規范GB50500-2013,9.11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害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開工了但合同重新轉讓他人怎麼辦
這屬於轉包行為,《建築法》中明文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內他人。《容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轉包」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定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截肢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解除與承包人的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4. 發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建設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鼎晟律師主任律師紀永成律師說,《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規定,《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根據上述規定,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包括: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發包人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解除條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次要義務,不能構成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義務。不履行主要義務應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判斷標准。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並拒絕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建築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構成違約,承包人應當修復,承包人拒絕修復,那麼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屬違法行為,該行為無效,嚴重損害了發包人的合法權益,致使發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更多的可以網上找沈陽合同糾紛律師紀永成到官網查看更多資料和案例解析。
5. 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範本、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舉例
無論是從事何種行業,我們都會接觸到專業的合同,它們的作用是保障雙方合法利益,避免在可能產生的糾紛面前缺乏證據、而導致損失。比如今天普及的關於施工合同的知識就值得建築領域的朋友學習。但是我們今天主要是從合同的解除方面入手的,闡述了適合解除合同的情形,並且為大家給出了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的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一、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於20XX年XX月XX日與「xxxx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包括本協議書前甲、乙雙方針對本工程簽訂的所有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統稱為「原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項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項目」。
二、乙方的關聯文件及對本工程所簽訂的涉及到甲方義務各項合同、還包括在執行中甲方所擔保的責任項目同時解除。
三、乙方在本項目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並承擔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四、乙方必須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如未達到驗收標准、必須急時採取相關措施、至到驗收合格為准。
五、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監理公司、職能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驗收資料(承包范圍內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資料)、經監理和職能部門審核簽章後、於年月日前將所需的資料整理成冊(不裝訂)、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內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經甲、乙雙方現場實測後以文書形式雙方簽字確認為准。
七、工程結算按原合同所議定的條款執行、以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審計結果,作為乙方「原合同」此期間所完成工作內容的最終結算。
八、最終結算報告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同後、再簽訂甲、乙雙方欠款還款協議書、確定還款時間。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雙方對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甲方擔保費用、按財務要求對帳並予以確認、並按要求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有關工程款項。
十、「原合同」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甲方財務要求確認並完成本協議約定內容後,與工程結算款一並返還。
十一、解除合同簽訂後,施工單位應先行無條件退場、同時移交符合檔案要求的全部資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雙方在場外進行結算。
十二、解除合同簽訂後,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單位進行本項目繼續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干擾、否則、造成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十三、解除合同後並不免除承包人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和保修責任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
十四、乙方已與相關班組簽訂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將履行的合同)由乙方與其協商解除,甲方不承擔乙方與班組之間因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切後果
十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監理公司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簽訂
二、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①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上文分析了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在具體謄寫過程中應該參考的格式內容、注意事項,通過模板的形式為大家提供可以參考的依據。並且上文後半部分還進一步舉例了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從而起到為有這個方面需求的朋友答疑解惑的目的。當然了,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用戶應該結合專業人士的建議,或者是自己的實際需求入手考慮。
6.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回脅迫手段訂立合答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②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⑤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②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③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四、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7. 建設工程終止合同後,後續施工單位是否應重新辦理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終止合同後,後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至少(因為各地區的管理規定回小有不同)應共同辦理以下2項手續答(重新攜帶相關證明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
《施工條件確認書》;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因為上面2項手續表格內都要填寫施工單位全稱。
再有就是建設單位與前施工單位辦理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協議書,後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如果有關部門有要求,可能還有重新履行招標投標手續。
8. 對建設工程款的起訴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嗎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築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築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託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准,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築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築公司工程餘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築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築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於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9. 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
一、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樣,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對於協議解除,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應予准許。對於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但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來講,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別從發包人的解除權和承包人的解除權兩個方面加以說明。(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發包人可在四種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權: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上述規定是解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具體適用情形,主要是從發包人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發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的角度進行了規定。上述解釋沒有就《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進行規定。從審判實踐上看,發包方在發包工程時處於優勢地位,承包人為承攬工程競爭激烈;但隨著合同履行,承包人進場施工後,發包人的優勢地位也隨之減弱。解除合同對雙方來講,損失都很大,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態,應按照《合同法》規定,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而《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比較原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問題,應進一步明確解除權行使的具體情形,從而達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一)合同解除原則上向前沒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及方式進行處理,不發生恢復原狀,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具體規定為,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後,如工程質量合格,不存在恢復原狀的問題,當事人一方主張恢復原狀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當發包人沒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價款時,不能認為支付工程價款是已經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這樣處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又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實質上是對合同解除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後解除的情況,即未履行的部分還是不再履行)(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司法解釋關於合同無效,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規定處理即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一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行業規定的標准,這里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建設工程質量雖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可以使缺陷得到彌補,並通過工程竣工驗收。這種情況下,發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設工程,並在修復後繼續利用建設工程。按照《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應當對建設工程予以折價補償,故而發包方可以要求減少工程價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擔修復費用。另一種情況是,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無法通過修復予以彌補,不能通過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喪失利用價值。對於沒有利用價值的建設工程,只能重新進行建設,故而承包人沒有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三)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於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作出的處理,因此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