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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總包如何開發票嗎

發布時間:2021-01-08 09:52:16

Ⅰ 建築總包分包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文件的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因此,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應由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分包方的營業稅。分包方在取得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憑完稅證明和分包合同後經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核後開具發票,不需要再次納稅。

Ⅱ 建築業營改增後總分包發票怎麼開

建築業營改增來後總分包發票開自法:總包方按規定向建築工程發包方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不體現差額扣除分包款。

Ⅲ 建築業總包分包如何開發票

如果總包方(相當於我們掛靠在它下面的)把10萬分包給我們,扣管理費3個點內3000,稅金3.49個點3490,(包括代扣代繳的4個稅,和水容利,印花,但是到時開給我們的只有4個稅的代扣代繳單),合計扣6490.我們開建築發票10萬-6490=93510給總包方,對嗎,
盼高人解答!
我個人認為:第一,你們應該開據了10萬的建築發票.第二,印花稅都得繳納,也就是說簽定合同的雙方都應該交納印花稅.第三,開據的不應該代扣代繳單,而應該是營業稅的正式發票.

Ⅳ 建築業總包發票與分包發票稅率問題

建築業的總包跟分包 代開的各類建築業的發票都是一樣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稅率就是百分之三,這個是全國一樣的,特殊的除外。

Ⅳ 「營改增」後建築業總包與分包工程要如何開票繳稅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2)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3)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並向掛靠方索取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

Ⅵ 建安業勞務分包如何開具發票

總包方開一張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給分包方,並把自己的完稅憑證復印件提供給分包方一份.分包方還必須拿了分包合同和自己的地稅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和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給出具的外出經營證明到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開發票

到工程所在地申報時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一份。
2.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3.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身份證一份。
5.公章。
6.門前稅局的完稅證復印件一份。
7.填寫一式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申請審批表》。

8.總包的發票復印件。
9.總包的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10.三聯《跨區經營項目登記表》。
如果結算款高於合同上的款數,還要工程結算單原件和復印件,原件要加蓋總包的公章。
將以上資料復印件、表單,加蓋公章,交到工程所在地所屬稅局,審核後開具發票(不開完稅證,已由分包代繳)。
給回二聯《跨區經營項目登記表》,將其中一聯再交回門前稅局,另一聯自存。

依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條例第十一條中取消了原「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新營業稅條例下,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應該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管總包方與分包方間關於稅金負擔問題如何約定,均改變不了分包方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性質,故分包單位應當向總包單位開具建築業發票。

Ⅶ 勞務分包公司,建築業營改增後,提供開發票服務,該如何盈利如何操作如何納稅

一、專業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不僅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增加總包方的稅負。

此外,分包范圍內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進項稅抵扣率為17%,高於分包抵扣率11%。營改增後,總包應考慮此類分包價格的確定,雙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進項稅抵扣帶來的稅收紅利。

(二)管理建議

營改增後,專業分包商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針對此類專業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訂專業分包合同條款

建築企業規范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要求,堅持「先開票、後付款」原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分包商應提供發票的類型、適用稅率以及發票提供時間等,如:分包商必須在驗工計價確認後的一定時期內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取得發票後,再向其撥付工程款項。

2、合理對專業分包進行拆分

專業分包包含材料、機械設備,如果專業分包的主要材料由總包方提供,總包方可以增加進項稅、降低附加稅而增加利潤,但加大了總包對材料用量的管控難度。

因此,是否對專業分包中的材料進行拆分,材料是否由總包自行采購,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和權衡。對於一些大型設備可以考慮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可以加大總包方進項稅抵扣,並且管理難度相對較小。

?案例說明:

①分包方采購材料款不含稅成本為1000萬元,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總包方簽訂合同不含稅金額2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萬元)

②接上例,總包方采購材料設備不含稅成本1000萬元(與分包方采購的不含稅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分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萬元)

兩種方案對利潤的影響差額為7.2萬元(1973.6萬元-1966.4萬元),即不含稅價格*(17%-11%)*12%。因此,總包方是否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可綜合考慮管理難度並通過測算與權衡後再行選擇。

3、專業分包無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含量很高,總包方不能採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進行分包,建議總包方考慮將材料抵扣稅率17%與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額對利潤的影響,在分包定價中考慮,適度降低專業分包成本,增加企業利潤。

二、勞務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屬於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建築企業,勞務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總包方的分包成本。

營改增後,按凈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開具發票給總包方,總包方的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且不能實現差額計稅,增加總包方增值稅稅負。並且,因勞務分包成本沒有發票,分包成本不得在總包方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開具發票給總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總包方對其繳納的增值稅進行補償,此種方式與營業稅方式下相比,對總包方利潤沒有影響,只是由原來的稅費負擔變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議

建築業營改增後,為加強勞務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改勞務分包合同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價格條款部分是凈價(即不含稅價),且無提供發票類型合同條款。建築業營改增後,建議總包方修改合同條款,將分包價格條款改為含稅價格,列明分包價款和增值稅,增加要求勞務分包商提供增值稅發票條款。

2、與勞務分包商談判

建築業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但勞務分包方因提供發票而多增加的稅收成本,會要求總包方為其承擔。建議總包方制定勞務分包談判策略,在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時,控制不含稅價格,在總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時,控制含稅價格。

3、總包充分抵扣

如果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可通過以下原則充分抵扣進項稅:

(1)加強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堅持「先開票、後付款」的原則,在分包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確保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抵扣進項稅,減少資金佔用。

(2)對於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與其協調,盡量採取純勞務分包模式,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勞務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機具及設備租賃服務等,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選擇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即勞務分包在滿足上述要求時,可以選擇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分包,總包方需考慮分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於總包進項稅抵扣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可要求勞務分包方分不同計稅方法進行明細報價,總包方分別測算對應的影響,綜合考慮並與勞務分包方談判確定勞務分包方的計稅方法。

Ⅷ 我們給總包單位開工程發票需要開具名稱和工程地點嗎

請根據以下提示,對照所要開具的發票來分別確定:
第一,增值稅發票的內容應列明(填寫)的內容包括:
一、「購買方」欄填開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有的地區公司名稱是必填項,不需要稅號),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
二、「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開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預先在新系統內對編碼進行初始化設置,開具發票時,帶有稅收編碼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不作調整,票面中不列印稅收編碼,稅收編碼隨開票信息一並上傳稅務機關。三、「金額」和「價稅合計」欄填開要求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金額」欄應填寫不含稅金額。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不能准確換算不含稅金額,可選擇「含稅金額」選項填入收取的含稅收入,開票系統自動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價稅合計」欄為系統自動算出,不能人工修改,應等於含稅收入。
四、其他欄次填開要求「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按實際業務填寫,無此項目可不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銷售方(章)」欄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應填寫的內容
1、貨物運輸
備注欄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建築服務
備注欄填寫: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項目名稱。
3、轉讓不動產
備注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
備注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
參照不動產轉讓和出租填寫備注欄信息。
6、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單用途卡)
若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支付機構預付卡(多用途卡)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已繳納營業稅補開發票
備注欄填寫:「根據11號公告補開」或「根據18號公告補開」字樣、原地稅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或繳款書字軌及編號),以及原營業稅收入確認憑證編號。
9、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
備注欄填寫: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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