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行業有哪些風險
在建築工程中,在整個過程中存在各種可能的風險,大體上講有業主風險和承包商風險,當然還由其它很多風險構成。
業主風險
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業主和承包商都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其中業主所承擔的風險如下:
1、投資風險
投資風險是任何企業和個人都可能遇到的一種風險,在工程項目的建設中它是指由於工期、原材料價格、征地移民、投資分攤比例和相關工程投資的不確定性因素而引起的投資總額膨脹的風險。
2、 經濟風險
經濟風險是指在經濟領域中各種導致企業的經營遭受厄運的風險。有些經濟風險是社會性的,對各個行業都有影響,比如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匯率波動等;有些經濟風險的影響范圍限於建築行業內的企業,如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總量的變化、房地產市場的銷售行情、建材和人工費的漲落;還有一些經濟風險是隨著工程承包活動而產生的,它僅僅影響到具體施工企業,比如業主的履約能力和支付能力等。在建築工程中業主所承擔的經濟風險主要還是信貸、財稅政策和資金來源變化以及投產後市場需求產出數量和價格的不確定性等,因投資膨脹及投資償還狀況的變化而引起的財務、經濟評價的風險。
3、 社會政治風險
社會政治風險是指工程建設與有關法律、政策的不一致,以及由於移民安置等引起的對社會安定的影響;重大事故造成的社會風險。
4、 自然風險
自然風險包括天氣狀況以及像滑坡和地震等自然現象所帶來的風險。自然環境可能會對工程建設過程產生顯著影響。雖然自然環境是不可控制的,但是通常可以通過識別其帶來的風險來進一步採取措施以減輕風險的影響。比如對計劃進行調整,將特別容易受此類風險影響的工作安排在相對適合的天氣情況下進行。
5、 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通常是由於管理失誤造成的,例如:由於缺乏經驗和嘗試,沒有簽訂對承包商有約束力的合同等。
6、 組織風險
項目業主若是聯營體,則可能由於各合夥人對項目目標、應盡義務、享有權利等的理解、預期和態度不同而造成進展緩慢。即使在項目執行組織內部,項目管理班子也會因同各職能部門之間配合不力而難以對項目實施有效的管理。
事實上,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各種干擾因素有很多,業主承擔的風險很大,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的內容具體包括: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叛亂、革命、保東、軍事政變篡奪政權、內戰;除工程承包企業或其分包單位僱用人員中的或工程施工中出現的騷亂、混亂外的一切騷亂、暴亂或混亂;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為業主使用或佔用;由監理工程師的工程設計變更引起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的核廢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葯的燃燒引起的粒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物引起的壓力波;一個有經驗的工程承包企業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等。
承包商風險
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是指工程項目實施中的除規定為業主的風險以外的所有風險。其中具體在不同階段他所承擔的風險也是不同的。
1、投標決策階段
在這個階段主要內容包括是否進入市場,是否對某項目進行投標;當決定進入市場或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投標時又必須決定投什麼性質的標;最後還要決定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才能中標。在這一系列的工作決策中潛伏著各種各樣的風險。
(1)信息失誤風險。就 他相關各主體間的配合是否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介入等問題上,如果管理跟不上,不能應用現代管理手段,不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質,結果將導致整個項目的失敗,由此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
(2)物資管理風險。工程物資包括施工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具、設備。在管理中尤其以材料管理給工程帶來的風險最大。
(3)成本管理風險。施工項目成本管理是承包項目獲得理想的經濟效益的重要保證。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預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哪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給整個成本管理帶來嚴重風險。
(4)業主履約能力風險。業主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也是承包商比較頭疼的一種風險。
(5)分包或轉包風險。分包或轉包單位水平低,造成質量不合格,又無力承擔返修責任,而總包單位要對業主方負責,不得不為分包或轉包單位承擔返修責任。這種情況往往是因為選擇分包不當或非法轉包而又疏於監督管理造成的。因而只要承包商稍加註意和監督就可以避免。
3、竣工驗收與交付階段
在這個階段的風險有時常會被一些經驗不足的承包商所忽略,其實這一階段也有很多風險,它主要體現在竣工驗收的條件、竣工驗收資料的管理、債權債務的處理等方面。
其中,竣工驗收是施工企業在項目實施全過程中的重要一環。前面任何階段遺留的問題都將會反映到這一階段。因此施工方應全面回顧項目實施的全過程,以保證項目驗收時能順利通過。
其他風險
1、技術方面:設計風險。設計內容不全,缺陷設計,錯誤和遺漏,規范不恰當,為考慮地質條件,為考慮施工可能性等。還有工藝設計未達到先進性指標,工藝流程不合理,為考慮操作安全性等。
2、技術方面:(1)合同風險。包括:合同條款風險和合同管理風險。合同條款應本著平等、資源、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每一條款都應仔細斟酌,以方出現不平等條款、定義和用詞含混不清、意思表達不明的情況。還應注意合同條款的遺漏,合同類型選擇不當。合同管理是承包商獲利的關鍵手段,不善於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絕對不可能獲得理想的經濟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擴大受益,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淵博的知識和嫻熟的技巧,要善於開展索賠,否則,不懂索賠,只能自己承擔損失。(2)人員風險。因為在整個工程中,都離不開人員的操作,如果業主人員、設計人員、監理人員、一般工人、技術員、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效率、責任心、品德)不高,都會帶來很大的風險。
總之在建築工程項目中,可能會遇到的風險有很多,這就對風險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處理風險時要盡量考慮全面,這樣才能在進行風險控制時採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以減少損失 。
Ⅱ 2017年國有建築施工企業面臨哪些風險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簽訂的合同。(1)建築企業按資質分類: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2)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②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其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總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打樁工程、裝修工程等的專業工程發包的,須經得建設單位的同意。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勞務分包無需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1)實踐中大量存在,為充實業績,爭取提高資質。司法解釋欲放鬆,但建設部堅決否定。(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有效。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3、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1)形式:掛靠、變相作為內部承包、名義上的聯營等,由法官認定。(2)建設部124號令第15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3)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的,亦視為掛靠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法(徵求意見稿)》)(4)法律後果: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5)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1)《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對上述條件做了進一步細化,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為:①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④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2)可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①停建或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④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0、52、53、54、55、57條規定了六種投標人禁止行為(即:「串標」、「圍標」):(1)招投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權益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條)(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二條);(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第五十三條)(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五條);(6)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第五十七條)。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6、非法轉包、違法分包。(1)轉包:①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②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③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非法轉包,實質上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查處轉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個方面:①核查承包合同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變更;②現場管理人員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③管理人員到位情況;④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或使用。(2)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①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②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③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④分包單位再分包。(3)法律後果:①收繳已經取的非法所得;②建設單位有權與總包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4)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5)勞務分包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既不是違法分包,也不是轉包行為,是合法勞務分包行為。
Ⅲ 施工現場三類風險有那些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Ⅳ 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常見風險及預防措施
其次,較為被動的工作模式不利於工程保證保險防災減損服務的長遠發展。目前,我國工程保證保險尚未構建常態化防災減損機制,較多依賴事故發生後的應急工作小組方式。建立定期巡查、風險識別、應急處理、風險共享的動態機制,方為提高防災減損效率的長遠之策。
最後,工程保證保險防災減損服務也離不開政府職能部門以及消防、安監、氣象、水利、公安等社會防災系統的支持與合作。更關鍵的是,保險公司應改變「重承保,輕防災」的經營方式,加大防災減損投入、優化資源配置結構、改善防災減損方式。
保險損失說認為,保險來源於風險損失,也因「損害填補」和「損失分擔」而持續經營。事實上,防災減損的每個環節也都是為了減少損失。當然在減少損失之餘,保險公司的損失控制工作應提上日程:提前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預先做好減少損失的安排,真正避免並減少損失。
Ⅳ 論建築施工企業如何防範常見風險
建築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從事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等生產活動的經濟組織。專由於工程項目特徵、屬工作區域的不同,使得建築施工企業的最大特點就是流動性,從而在勞動用工方面表現出流動、分散、短期、階段、交叉流水作業、多工種配合等特點.建築施工企業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樣性決定了管理上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