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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簡易計稅扣分包款嗎

發布時間:2021-01-07 22:40:49

❶ 哪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請參見財稅2016第36號文件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建築業採用一般計稅,而分包方採用簡易計稅時的預繳稅的計算問題

1、根據財復稅2016 36號文件,建築業制在一般計稅辦法下,預繳稅款=(含稅收入-分包款含稅金額)/1.11*0.02。不是你所說的預繳11%。請務必認真看文件
2、分包方採取何種計稅方式,原則上和你總包方沒有關系。但是你要算對,預繳增值稅核減的時候,是用含稅價來計算的。也就是第1點的計算公式:預繳稅款=(含稅收入-分包款含稅金額)/1.11*0.02

❸ 建築業的勞務分包可用簡易徵收嗎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❹ 建築服務簡易徵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嗎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 ...

❺ 外出經營企業 總包一般計稅 分包簡易徵收 分包銷售金額可以抵扣總包的嗎

可以抵扣銷售金額不能抵扣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36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答: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答: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答: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5)建築業簡易計稅扣分包款嗎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❻ 簡易計稅法下4月分包款發票可以扣除嗎

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建築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作為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❼ 建築企業簡易計稅項目收到10%的勞務發票,能分包抵扣嗎

不能。
"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這在回會計核算上就有所體現.由於答進項稅的抵扣,"營改增"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稅制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同比相差約10%。
即理論上來說,計稅基礎是減少的.但是增值稅稅率為11%,稅率明顯提高了,如果進項稅抵扣這方面管理統籌工作不充分,企業稅負反而會增加.當然,只要稅務籌劃工作跟上了,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稅改後企業承擔的稅負是降低的。

❽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採用簡易計稅,在計提附加稅費時,按分包抵扣後的稅額抵扣還是按分包抵減前計提,

營改增之後,以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這個科目現在更名為「稅金及附加」專也就是說,有增值稅才有屬附加稅,換言之,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自然也就沒有相應的附加稅要繳納了。
因此,根據【財會[2016]22號】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有關增值稅處理的規定,建築行業,營改增後採用簡易計稅,增值稅的計算是按照當期收入(不含稅)減去分包收入(不含稅)在乘以3%計算。相應的附加稅計提也是按照扣減分包後的增值稅稅額來計提。如果實際上已經按照分包前的金額進行了計提,那麼正確的處理應該是,全額沖銷之前計提的附加稅,然後按照實際應計提金額重新計提一次。不建議按照可抵減的分包部分進行沖回的方式來做。這不是正規的操作方式,

❾ 建築業營改增後簡易計稅中勞務分包陝西省可以作為分包款扣除嗎

建築業營改增後簡易計稅中勞務分包陝西省一般應該可以作為分包款扣除。

❿ 營改增適用簡易計稅的施工企業分包勞務能抵扣嗎

不能。

"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這在會計核算上就有所體現.由於進項稅的抵扣,"營改增"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稅制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同比相差約10%。

即理論上來說,計稅基礎是減少的.但是增值稅稅率為11%,稅率明顯提高了,如果進項稅抵扣這方面管理統籌工作不充分,企業稅負反而會增加.當然,只要稅務籌劃工作跟上了,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稅改後企業承擔的稅負是降低的。

(10)建築業簡易計稅扣分包款嗎擴展閱讀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費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抵減

貸:應付賬款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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