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承發包模式有哪些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內此可見,建築工程施容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參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並簽訂合同。招標發包是建築工程發包的主要形式。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范圍。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綜上所述,工程發包的方式主要是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根據工程的要求選擇發包的方式,招標發包主要是根據工程利用競爭的方式進行這也是針對一些大的工程的發包方式,對於一些簡單的工程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由雙方簽訂合同進行。
Ⅱ 論述建築工程組織管理基本的四種模式、平行承發包模式、設計或施工總分包模式、項目總承包模式及項目總承
1、平行承發包模式:平行承發包適合邊設計邊施工、涉及行業較廣的項目。對質量控制較有利。但是其對項目組織和管理來說,難度較大;對投資控制和進度協調不利。
2、設計或施工總分包模式:一個項目的建設全過程或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讓一家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現。採用總承包方式對業主的項目管理有利,而對進度和質量控制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對承包商來說,責任大,風險高,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際經驗。
3、項目總承包模式:對業主來說,項目管理、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和合同管理均較有利,但因為有此能力的承包商相對較少,業主的選擇范圍較小,還有就是承包風險大,合同價也較高,質量控制較難。對承包商來說,雖然風險較大,但利潤也很可觀。
4、項目總承包管理:
具有全面能力:咨詢能力、設計能力、施工能力、采購能力、
、管理能力等。
具有扎實的基礎:包括技術
、管理
、編碼體系和定額體系。
有實力雄厚的人材隊伍:有足夠的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精通商務的復合型人材。
可以比較容易地解決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轉整個過程的不同環節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項目實施獲得優質、高效、低成本的效果;
企業大一般就會導致行政臃腫,手續辦理很復雜。就建設單位來說,這樣的企業工程定價時滾費較高,成本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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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工程承發包的方式是什麼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專包。由此可見屬,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參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並簽訂合同。招標發包是建築工程發包的主要形式。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范圍。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綜上所述,工程發包的方式主要是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根據工程的要求選擇發包的方式,招標發包主要是根據工程利用競爭的方式進行這也是針對一些大的工程的發包方式,對於一些簡單的工程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由雙方簽訂合同進行。
Ⅳ 什麼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建築工程發包是建設單位將建築工程發包給承建單位建造;建築工程承包是承建單位承包建設單位的工程。區別很大的,具體與我聯系探討:
河南雷濤律師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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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簡述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法律原則.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承發包雙方必須共同遵循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才能確保活動的順利、高效、公平地進行。《建築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里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復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於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築法》和《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築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本。
訂立建築工程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范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合同。
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及標准等要求,全面、准確地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五章。
2.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於我國已於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於符合該法要求招標范圍的建築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承發包雙方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Ⅵ 建築法對工程承發包是如何規范的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 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 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Ⅶ 建築工程承發包的概念
參考《建築法》第三章,98年3月1日實施
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Ⅷ 建築承發包的基本原則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由其選定的承包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原則上版說,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義務,權都應當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對一些大中型建築工程和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來說,實行總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允許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將自己總承包工程項目中的部分勞務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長的專業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商,以揚長避短,發揮各自的優勢、這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及縮短工期,都是有好處的。本條對分包行為規定的限制條件是:(1)總承包單位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為防止總承包單位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建設單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單位,本條規定,分包的工程必須是總承包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須經建設單位認可;(3)為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後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破壞建築市場秩序
Ⅸ 建築工程承發包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採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第六條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
第七條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並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
第八條招標投標工程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
第九條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對是否低於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造價工程師在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情節嚴重的,由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建築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計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