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業發票備注欄是打工程名稱跟項目名稱都可以嗎具體施工地點是鎮可以只打省跟縣嗎
國稅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因此,備注欄填寫項目名稱和發生地所在的縣(市、區)。
❷ 去某縣稅務局預繳稅款(建築工程),要求同市異縣的分包必須在本稅務局預繳的分包發票才能抵扣是否合理
異地施工,在同一地市內跨縣區的,不需要在施工地預繳稅款,直接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上述要求沒有道理,也不符合稅收政策要求,分包發票只要符合要求就能抵扣,不需要當地稅務局審批。
❸ 湖南建築業跨縣施工要外管證嗎
這是法律規定需要的證件
根據《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專點若干徵收管理屬事項的通知》(魯國稅函〔2016〕199)文件規定,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應持外管證向經營地國稅機關進行報驗登記,接受管理。
❹ 地級市內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需要開具外經證嗎
勞務分包復是可以跨地區進行的制,當地的要求進行施工。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1、符合繳銷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上簽署意見並辦理繳銷手續,收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
2、對逾期(超過半年)未繳銷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辦理繳銷手續。
3、對未在經營地足額完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稅款結算手續。
❺ 市區某建築公司承建某縣城一建築工程,工程不含稅造價為8000萬元,則該施工企業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解析: 該題考核稅金中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考核的關鍵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內應納營業稅稅額容×適用稅率。題目給出了工程不含稅造價,由此可求出工程的含稅造價,即含稅造價=8000/〔1-3%-(3%×7%)-(3%×3%)〕=8273.01萬元,應納營業稅=8273.01×3%=248.19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48.19×7%=17.37萬元。因為納稅所在地為市區,故稅率取定為7%。
此題是09環球沖刺班的題 是真題 但是我覺的做的不對 因為建築公司承建某縣城一建築工程其建築應稅勞務發生在縣城 根據基礎理論教材166頁關於納稅地點的規定 納稅地點應該是縣城 又根據計控教材18也關於城鄉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與營業稅納稅地點相同的規定 其城鄉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也為縣城 所以稅率應為5% 而不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