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的質量保證金應如何返還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期滿後:1)工程質量良好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版請後,應14日內會權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在申請書上簽屬「同意支付」的意見。若建設單位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施工單位的返還保證金申請。2)如果預留期中出現了質量的問題,施工單位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履行,質量保證金一般不返還。
『貳』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金幾年後退還,合同只是約定在規定的保修期滿後
主體結構和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是不一樣的。
『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該什麼時候退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該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期滿後無工程質量問題才能退還。回
工程質量保證答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肆』 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注意:更多規定詳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4)2016年建築工程保修金退還條例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