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安全疏散
6.1.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戶門為甲級防火門,超過十八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十八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台或凹廊連通(屋頂可以不連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部分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牆寬度、窗檻牆高度大於1.2m且為不燃燒體牆的單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時,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築。
6.1.2 塔式高層建築,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6.1.2.2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牆分隔。
6.1.2.3 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6.1.3 高層居住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6.1.3A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6.1.4 高層公共建築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規定。
6.1.5 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 躍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計算。
6.1.7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6.1.8 公共建築中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60㎡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0.90m。公共建築中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75㎡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1.40m。
6.1.9 高層建築內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高層建築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於表6.1.9的規定。
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但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單面布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
6.1.11 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1.1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且不宜小於1.00m;邊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於0.80m。
6.1.11.2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均不應小於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並不應設置門檻。
6.1.11.4 廳內座位的布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後排座位的排距不小於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6.1.11.5廳內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6.1.11.6廳的疏散門,應採用推閂式外開門。
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2.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6.1.12.3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6.1.13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6.1.13.3 避難層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0人/㎡計算。
6.1.13.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1.13.6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並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6.1.13.7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低於1.00lx。
6.1.14 建築高度超過100m,且標准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的公共建築,宜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4.1 設在屋頂平台上的停機坪,距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
6.1.14.2 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出口寬度不宜小於0.90m。
6.1.14.3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6.1.14.4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並應設置應急照明。
6.1.15 除設有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者外,高層建築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
6.1.16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採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防止外部人員隨意進入的疏散用門,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裝置,並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築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類建築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築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沒前室、陽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
6.2.1.3 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築應設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2.1 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6.2.2.2 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個啟。
6.2.2.3 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2.3.2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6.2.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4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5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6.2.5.1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牆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6.2.5.2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築內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穿鋼套管保護,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2.6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規范第6.1.1條第6.1.1.1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築,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志。
6.2.9 每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表6.2.9的規定。
6.2.10 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其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當傾斜角度不大於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小於1.10m時,室外樓梯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總寬度內。
室外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台,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台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在樓梯周圍2.00m內的牆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6.2.11 公共建築內袋形走道盡端的陽台、凹廊,宜設上下層連通的輔助疏散設施。 6.3.1 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6.3.1.1 一類公共建築。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過32m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
6.3.2 高層建築消防電梯的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3.2.1 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時,應設1台。
6.3.2.2 當大於1500㎡但不大於4500㎡時,應設2台。
6.3.2.3 當大於4500㎡時,應設3台。
6.3.2.4 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6.3.3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3.3.1 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6.3.3.2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0㎡。
6.3.3.3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6.3.3.5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6.3.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6.3.3.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6.3.3.8 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6.3.3.9 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3.3.11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於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
B. 建築施工圖審圖要點
十三、大樣圖設計
1.標准層住戶陽台欄桿高度不應小於1.05m,高層建築的欄桿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m;(《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一87)
2.上人女兒牆高度 m。
3.飄窗檯高度,挑出寬度 m。
4.公共空間處窗檯高度 m;
5、底層外窗和陽台門、下沿低於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採取防衛措施。(依照《住宅設計規范》3.9門窗-3.9.2)
6、住宅戶門應採取安全防衛門(依照住3.9門窗-3.9.4)。
7、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
8、幼兒經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牆面不應粗糙,室內牆角、窗檯、暖氣罩、窗口豎邊等稜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JGJ 39一87)
十四、陽台
1.排水坡度 ;
2.陽台挑出最遠處 m;
3.在大水時能否及時排水?
4、陽台應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住宅設計規范》3.7.4)
5、若出現露台的女兒牆與外窗相接時,檢查女兒牆的高度是否高過窗檯;
6、陽台、屋頂平台的護欄凈高不應小於1.20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JGJ 39一87)
7、室內樓梯欄桿(或欄板)的高度不應小於900mm。室外樓梯及水平欄桿(或欄板)的高度不應小於1100mm。
8、樓梯不應採用易於攀登的花格欄桿。(《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 GBJ 99一86)
9、陽台頂部(屋面)應設置雨棚。
10、對於可踏面的定義:(通則)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 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11、
十五、門窗
1、安全玻璃問題(《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第六條);
2、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大於或等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Ⅲ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II級水平。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小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Ⅳ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III級水平。(《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范》 GB 50176一93)
3、教室、實驗室靠外廊、單內廊一側應設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圍內,窗開啟後不應影響教室使用、走廊寬度和通行安全。(《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 GBJ 99一86)
4、防火牆上不應開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並應能自行關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訂)
5、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裝置的設備室(如鋼瓶間、泡沫液間)、通風空氣調節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隔牆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訂)
6、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當水平間距小於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訂)
7、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築物時,必須採用防火牆隔開。
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置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外牆的上、下窗間牆高度不應小於1.2m。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於lm,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大規范》 GB 50067-97)
8、① 採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②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2.00m2,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0m2。③ 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於2.00m2 。④ 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走道面積的2%。⑤ 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訂)
9、江蘇省住宅設計標准DGJ32/J-2006,表4.8.3 起居室門最小寬度不小於1200。
10、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於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JGJ 39一87)
11、大門設計有否考慮門禁設備要求,特別是地下室有自行車坡道、連通的通道時,各個入口的安全防護如何解決?
12、有無寬度大於900的平開窗?
十六、屋面構造
1.屋面防水是否合理?
2、屋面排水坡 。
3.匯水面積 m2 /個落水口 。
4.屋面防水構造大樣
十七、防火:
1、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6.2.3.1 );
2、消防車道穿過建築物的門洞時,其凈寬和凈高不應小於4m;門垛之間的凈寬不應小於3.5m。
3、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於5m、進深大於4m的裙房,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4、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訂)
5、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訂)
6、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① 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② 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訂)
7、噴淋頭間距應在2400至3600之間,且離牆不大於1800;
8、疏散照明燈的水平間距≤20米;對於袋形走道則水平間距≤10米;對於轉彎處不大於1米;
9、
十八、電氣
1、一類和二類住宅每套設一個電話終端出線口,三類和四類住宅每套設兩個。(依照6.5電氣-6.5.6電話通訊線路應預埋管線到住宅套內);
2、每套住宅宜預留門鈴管路。高層和中高層住宅宜設樓宇對講系統。(依照6.5電氣-6.5.7)
3、住宅的公共部位應設人工照明,除高層住宅的電梯廳和應急照明外,均應採用節能自熄開關。(依照住6.5電器-6.5.3)
十九、給排水
二十、二次設計:
註明下列內容需甲方另行委託進行二次深化設計。
① 櫥櫃設計
② 鋼結構造型二次選樣定板
③ GRC構件二次深化設計
④ 防護欄桿類甲方二次深化設計
⑤ 鋁合金、塑鋼、不銹鋼門窗二次深化設計
⑥ 石材類二次深化設計
二十一、其他:
1、平面尺寸檢查,看細部與總尺寸有無矛盾;
2、豎向尺寸檢查,看局部尺寸與總尺寸是否有矛盾;
二十二、圖紙質量
1.圖紙質量
2、圖紙是否齊全?
3.是否每個單位工程一份圖紙目錄、一套齊全的圖紙,一個圖號一張圖?
4.管理部門及各專業審查意見是否齊全?
C. 建築高層防火規范和05zj我中南標
1、總則 1.0.1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築(以下簡稱高層建築)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築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1.0.3.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1.0.4本規范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裙房 與高層建築相連的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築。 2.0.2建築高度 建築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築高度。 2.0.3耐火極限 建築構件按時間—溫度標准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2.0.4不燃燒體 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 2.0.5難燃燒體 用難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築構件。 2.0.6燃燒體 用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 2.0.7綜合樓 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築。 2.0.8商住樓 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築。 2.0.9網局級電力調度樓 可調度若干個省(區)電力業務的工作樓。 2.0.10高級旅館 具備星級條件的且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 2.0.11高級住宅 建築裝修標准高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 2.0.12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性質重要,建築裝修標准高,設備、資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後損失大、影響大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2.0.13半地下室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3,且不超過1/2者。 2.0.14地下室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 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擋煙垂壁 用不燃燒材料製成,從頂棚下垂不小於500mm的固定或活動的擋煙設施。活動擋煙垂壁系指火災時因感溫、感煙或其它控制設備的作用,自動下垂的擋煙垂壁。 來源:考試大-建築工程考試 3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高層建築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補救難度等進行分類。並宜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范表3.0.2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3.0.4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5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燒體。 3.0.6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築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體。 3.0.7高層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牆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 3.0.8玻璃幕牆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窗間牆、窗檻牆的填充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其外牆面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填充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 3.0.8.2無窗間牆和窗檻牆的玻璃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0m的不燃燒實體裙牆。 3.0.8.3玻璃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3.0.9高層建築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1.1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築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註: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燃油、燃氣的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外,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高層建築或裙房內時,其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00t/h,且單台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00t/h;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總容量不應超過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超過630kVA,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採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 4.1.2.3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4.1.2.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4.1.3柴油發電機房可布置在高層建築、裙房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3.1柴油發電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4.1.3.2柴油發電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4.1.3.3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4.1.4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m2. 4.1.5.2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4.1.5.3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幕布和窗簾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4.1.5A高層建築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牆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其最大容納人數按錄像廳、放映廳為1.0人/m2,其它場所為0.5人/m2計算,面積按廳室建築面積計算;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當牆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A.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4.1.5.A.2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m2; 4.1.5.A.3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小於50m2,可設置一個出口; 4.1.5.A.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A.5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4.1.5B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B.1營業廳不宜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4.1.5B.2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4.1.5B.3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B.4當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且防火牆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 4.1.5B.5應設防煙、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面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4.1.6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二、三層,並應設置單獨出入口。 4.1.7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於5.00m、進深大於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4.1.8設在高層建築內的汽車停車庫,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1.9高層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 4.1.10高層建築使用丙類液體作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0.1液體儲罐總儲量不應超過15m3,當直埋於高層建築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圍內的建築物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1.10.2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於1.00m3,並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1.11當高層建築採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可與裙房貼鄰建造。 4.1.11.2總儲量超過1.00m3、而不超過3.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築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滿意請採納
D. 你會設計消防圖紙嘛
首先,CAD得精通。能熟記所有的CAD的命令,也就是說你在用CAD畫圖的時候用鍵盤去打命令,不要專去用鼠屬標在界面上找命令。比如:L,就是畫直線。A,就是畫圓弧。還有就是多保存「塊」。經常運用插入「塊」。反正,學好CAD就是勤練習。
其次,你還得知道消防設計規范,知道什麼場所設計什麼系統。比如,地下車庫,沒有取暖設備,就得設計欲作用噴淋系統。高壓配電室、發電機房就得設計氣體滅火系統。
還有,想做消防施工設計,你最好到設計院去上班。因為你設計出來的圖紙,消防隊不會承認。因為你沒有圖章。只有設計院有圖章。還有就是你設計好的圖紙去設計院蓋章也行,當然得花錢。
E.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燃氣的有哪些要求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燃氣使用又以下要求:
一般規定
4.1.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築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註: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築貼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內,並應採用防火牆與高層建築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築中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於等於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檻牆;
4.1.2.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20h的防火門窗;
4.1.2.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00m3,且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一等防火門;
4.1.2.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
4.1.2.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1.2.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4.1.2.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2.9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採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於12次/h;採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3次/h,事故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6次/h。
4.1.3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築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3.1可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小於55℃;
4.1.3.2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採用一等防火門;
4.1.3.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一等防火門;
4.1.3.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 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
4.1.5.2 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4.1.5.3 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 幕布和窗簾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4.1.9 高層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
4.1.10 高層建築使用丙類液體作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0.1 液體儲罐總儲量不應超過15m3,當直埋於高層建築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圍內的建築物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1.10.2 廠房中的中間儲罐的容積不應大於1.00m3,並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採用一等防火門。
4.1.11 當高層建築採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 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可與裙房貼鄰建造。
4.1.11.2 總儲量超過1.00m3、而不超過3.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築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4.1.11.3 在總進氣管道、總出氣管道上應設有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4.1.11.4 應設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1.11.5 電氣設計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1.6 其它要求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2設置在建築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4.1.12.1應在進入建築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4.1.12.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4.1.12.3燃料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4.2.1 高層建築之間及高層建築與其它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4.2.2 兩座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與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相鄰,當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2.3 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00m。
4.2.4 當相鄰較高一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牆上開口部位設有一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00m。
4.2.5 高層建築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易燃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5的規定。
4.2.6 高層醫院等的液氧儲罐總容量不超過3.00m3時,儲罐間可一面貼鄰所屬高層建築外牆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層建築與廠(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7的規定。
4.2.8 高層民用建築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F.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6.2.5條適用開敞凹陽台嗎
陽台不適用,陽台本身就帶有防火挑檐的作用
G.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j簡析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有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築的出現,它們的高度統一在米以上。這樣不僅可以節約土地資源,使原本緊缺的土地資源寬裕起來。還可以使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由於高層建築的區域限制,一旦發生火災所帶來的危害則是十分嚴重的。所以在建築設計中一定要遵守防火規范。
因此國家制訂了統一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則
1.0.1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築(以下簡稱高層建築)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築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1.0.3.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1.0.4本規范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術語
耐火等級
3.0.1高層建築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范表3.0.2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3.0.4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5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燒體。
3.0.6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築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體。
3.0.7高層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牆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
3.0.8建築幕牆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窗檻牆、窗間牆的填充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外牆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填充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
3.0.8.2無窗檻牆或窗檻牆高度小於0.80m的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0m的不燃燒體裙牆或防火玻璃裙牆。
3.0.8.3建築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高層建築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規定
4.1.1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層建築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註: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築貼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內,並應採用防火牆與高層建築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規定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築中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於等於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O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檻牆;
火災給我們帶來的損失是巨大的,我們無法知道它的軌跡。在面對火災時,我們要保持充分的鎮定,以正確的求生方法來保護自己避免傷害。千萬不要盲目跳樓,給自己帶來二次。在高層樓房發生火災時,切忌乘坐電梯,要走安全通道進行疏散。而在預防中,也需遵守防火規范,安裝火災報警器等設備,時刻提醒自己,讓危險遠離自己的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