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營改增建築業從2016年5月1日時候開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
票。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是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
B. 建築業簡易計稅方法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嗎
建築業服務
1.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專助材料,並屬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為甲供(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C. 建築業老工程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1、建築業老工程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稅務總局再推10項新舉措保障營改增試點平穩運行,其中明確今年6月1日起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4、大幅放寬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時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時限將由180天延長到360天。
5、在簡化辦稅流程上,對建築企業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提供的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統一納稅,節約了建築企業的辦稅成本;針對銀行卡特殊的跨機構資金清算模式,統一發票開具規則,實現增值稅發票順暢傳遞,保證各參與機構和商戶及時足額抵扣進項稅額。
6、大幅壓縮稅務機關審批時限,對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採集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要求主管國稅機關由此前20個工作日內辦結,提速至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
D. 建築企業可以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可以。
符合財稅〔2016〕36號文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提供以下建築服務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版按照3%的徵收率開具權增值稅專用發票。
1、以清包式方式提供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4)建築業可以開專用發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在稅務實務中,納稅人應當根據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的發票信息一次性全聯次列印,不得出現票面開具的名稱等信息與電子信息不一致情況,例如不能以鋼材代替同類產品,應一一對應品名。如果貨物種類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進行開具,但必須要附清單,否則也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E. 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建築業小內規模納容稅人在起征點以上的,應當向國稅局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開具,國稅局不再為其代 開。未達起征點的,可以向國稅局申請代 開。
F. 建築業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都可以開具什麼內容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稅部門申請專領購增值稅發票,屬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G.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分包款能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可以開據
1、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發票還要到工程所在地開具,並預繳稅款。
2、具體參見管理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 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 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 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 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 票。
第十條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