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
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 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
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
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
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
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
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貳』 如何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要提高企業安全生產執行力,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制度是一個標准,僅憑制度創造不出效益,如何將強制性的制度升華到企業文化層面,使員工普遍認知、認可、接受,完成他律到自律的轉化,建立「人人要安全、人人管安全」的安全理念,是構建制度文化真正內涵。因此,只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相應職責落實每一個人,讓所有都知道自己的職責與義務,這樣才能為下一步提高安全生產執行力提供依據。
2、責任是安全生產執行力的關鍵
安全生產責任製作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核心,其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和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是安全生產執行力的關鍵,責任沒有落實到位往往造成安全生產問題上互相推諉的現象,最終導致安全隱患無人去消除,引發事故。
(1)領導重視。任何工作只有得到領導的重視,才能順利進行,如果領導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那麼就會出現安全生產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只有企業領導重視,真正的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生產工作才能順利開展,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才能有效執行下去,才能確保施工的安全。
(2)宣貫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每一個人都能理解和掌握自身的安全生產職責。人員流動大是建築施工企業的特點,這就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因此,掌握人員流動情況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凡新進場人員均必須進過崗前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掌握自身的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後方給予上崗,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人。
(3)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員應對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能履行安全職責的職能部門和人員給予處罰,確保所有人員均能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3、加強安全生產溝通
溝通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前提,有效的溝通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沒有溝通員工就不理解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也不明白自身的安全生產職責,甚至不懂得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自救知識,就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溝通即將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有效地傳達到每一個人。
『叄』 如何加強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監督管理
一、建築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的概況
建築管理是在建築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對工程的進度、資金、設備、材料、質量以及建築工人等方面進行的綜合管理,為建築目標的實現進行的統籌安排工作。建築工程的管理制度以用最少的成本、實現最大的目標為目的,也是建築工程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程質量監督是對建築工程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階段對工程實施的質量監督工作,主要是在建築工程中不斷完善工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建築工程都實現最大化的質量工程工作。在這個環節中主要有建築工程未實施前的質量監督、建築工程施行中和工程實施後的各環節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二、建築工程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存問題
2.1 政府監督工作不完善
在建築工程管理中,傳統的管理模式偏於對實物進行單一化的質量監督,而建築業的工期、材料、工種等多方面因素都與普通流水線有所不同,只是施行單一的質量監督模式不能對建築工程的質量進行完善的核驗和評定等工作。所以,在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應從傳統的單一模式有所延伸,確保在建築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對實物質量有效的進行監督。政府要從兩方面做起:一是,對建築工程的主體質量進行監督;二是,對建築工程中的實物質量進行監督。現在的問題主要還是政府對建築實物的監督比較重視,對主體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這是政府方面要改進的。
2.2 工程質量監督的范圍狹窄
現在的建築工程監督制度主要是對建築過程中的施工階段進行質量監督,這樣只在施工過程中對主體和工程實體的監督,只能對施工的質量有所監督。而在建築工程實施前的勘察階段的監督起不到作用,這與政府對建築工程的全方位監督管理制度有偏差。所以,在對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的范圍上要有所擴大,對建築工程質量進行間接性的全面管理。
2.3 質量監督機構定位的偏差
在多數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都是受政府的委託,對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採用自收自支的模式,這造成了社會上對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那些執法機構的不認同。其次,質量監督機構還會像執法的對象收費,這嚴重降低了機構執法部門的力度,也違反了市場的經濟法律,違反了政府質量監督工作為維護民眾利益為初心的行為;同時,還對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的內部合理化機構有更大影響。
2.4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不完善
如今,我國建築工程的質量保障主要是由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管兩大體系組成,盡管政府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建築工程的質量起到了重要的監督作用,但是卻沒有結合社會的監督力量。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政府監督管理工作應適當地調整思路,分利用好社會監督力量。對目前來說,就是要重視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發展的支持,充分依靠、發揮它們對質量監督的技術輔助作用,時也要加強對其履行質量責任情況的監督力度,以此來達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實體質量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目的。
三、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對策
3.1 工作人員質量意識,全面提升人員素質
工程質量監督並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它集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為一體,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因此,質量監督管理隊伍素質的高低優劣、執法能力的強弱等是關繫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好壞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情形而言,我國的建築工程質量不斷的得到提高,但存在的問題也令人擔憂,工程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這些都與工程相關人員的質量意識淡薄有著莫大的關聯。工程監督管理體系必須重視質量,強化質量意識,不能將工程質量管理流於形式,必須切實抓好每個環節的質量管理。建築行業要想得到良好的發展,在當前形勢下,首先就要培養監督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內部考核制度,充分發揮其自身的監管作用,在工程質量處理問題當中,能夠及時有效的將其進行解決。
3.2 查相關單位資質,確保建築產品質量
參與建設全過程的各單位的資質應該經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嚴格審查,規范建築市場入場制度。凡是資質較低的建築施工、建築設計單位一律不予立項,建築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築許可證,安全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將質量認證制度全面實行,由國家的質量監督部門對建築設計、施工、建築材料及建築企業的質量保障體系嚴格進行檢驗,考核達到標准頒發產品質量證書。
3.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為
國家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制度的執行主要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督。因此,一旦這些部門把關不嚴,違規辦事,那麼國家對於工程建設監督管理作用根本就無法有效發揮。要加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建設單位的監督,首先就要制定嚴格的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嚴格依程序進行;其次建立明確的建築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將每一項責任都分管到各個項目負責人,如有質量事故發生,除了追究當事人及當事人單位的責任,還要對各級管理部門以及項目審批人、程序執行人、工程監督管理人員進行追究;再者就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各建設行政部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收受賄賂等情況必須嚴加查辦,杜絕一切犯罪行為,確保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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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概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各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國條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審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構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的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道,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檔圍攔,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採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雜訊、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雜訊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於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國家建工總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關於施工管理的若干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1號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已於2007年9月18日經建設部第1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以下部令,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發布)
2.《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
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
4.《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9號,1992年6月15日發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1994年3月23日發布)
6.《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設部令第39號,1994年11月14日發布)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5號,1999年1月21日發布)[2]
『伍』 如何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給你些資料參考,至於實際操作你要自己用心,根據你的經驗來做好工作,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摘 要:在建築施工中,建築質量安全管理是施工中重要的工作,加強建築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是施工的前提,本文就對建築施工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行分析、探討,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關鍵詞:建築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在建築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既帶來價值因素的經濟效益,同樣也帶來非價值因素(健康、幸福等)的社會安全效益,它體現著人類的文化思想,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管理水平提高,是一個永久的、不斷探究的課題。 1.安全生產形勢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我國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基本任務。為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加強建設工程法規建設。我國先後頒發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等法規。並制定修改了相應的配套技術標准和規范。同時,各省、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各項規定。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初步健全。近幾年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趨於好轉,百億元產值的死亡率不斷下降。但隨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建築施工隊伍的持續擴大也給建築安全生產監管帶來了難度。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面對如此嚴峻的建築安全形勢,政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加大建築施工的安全監管力度,及時督促建設過程各責任主體整改安全防護中存在的隱患,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2.建築施工安全監管主要存在的問題 2.1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較混亂。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的設在建築管理部門、有的設在質量安全管理部門、有的設在工程監理管理部門、有的設在安全監督站、有的設在工程質量監督站等等,導致安全監管機構沒有獨立的安全執法主體資格,缺乏權威性,監管不到位,監管力度不足,造成安全監督執法弱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2.2安全監督隊伍的現狀和建築業快速發展的形勢極不適應。主要存在著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無編制或編制過少,不能滿足建築隊伍不斷發展擴大,工程量不斷增大的需要。有些地方讓監督人員一人身兼二職,既管質量,又管安全。施工質量是看得見、摸得著的,而安全施工是存在於施工過程之中的,因此他們進入施工現場往往只能是看到了質量,顧不上安全,導致安全監督名存實亡。特別是各縣建築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只有兼職人員或一兩名專職人員,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形同虛設。 2.3安全監督管理隊伍素質較低。許多監管人員進入安全監督管理隊伍之前從沒有搞過安全管理工作,不懂安全,不懂業務,文化水平低。全國現有的安全監督人員中,高級職稱僅佔3% -4%,中級職稱佔10%-15%左右,初級職稱佔30%左右,近60%以上人員不是專業技術職稱。 2.4建築安全交叉管理,問題突出。因為政府機構多次改革,新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替,導致政府部門管理安全的職能交叉,多方插手,多頭管理及處罰的現象比較多見,造成企業在同一事故上,同時受到來自幾個政府職能部門、機構的不同標准、要求的監管與處罰,企業的意見與壓力很大。 2.5建築安全監管支撐保障體系建設落後,缺少必要的監管手段。因為經費不足,技術裝備、檢測器具短缺落後等因素,安全監管人員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仍然用的是眼睛看、耳朵聽、手摸的傳統方法,影響著安全監管的科學性。 6.建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標准體系不配套、不完善。當前,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雖基本形成,但存在著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可操作性不強,配套的法規還不完善,安全施工標准系統性不好等問題。導致安全施工行政執法在企業的違反行為沒有出現事故的情況下,該處罰的沒有處罰。安全執法工作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未得到完全落實,安全強制措施變得蒼白無力,安全監管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6 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普遍不到位。 部分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只抓進度不管安全的現象持遷就態度,怕處理不好關系影響今後工程監理任務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開;有的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不夠全面,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提出的整改意見針對性不強。未能有效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 3.完善建築安全監管工作的幾點思考3.1完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運行體制。完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運行機制,首先須明確監督機構的執法定位,確定其單位性質是行政部門,鼓勵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大膽執法,將監督機構的性質由執法類的事業單位直接轉型為主體上由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執法單位,使之行使行政執法更加合理合法。其次須避免多部門集中執法,對於監督機構要實行垂直管理以排除行政干擾,使監督管理能充分運用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及現行規范標准。最後為了確保政府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及權威性,監督機構要完善安全監督管理檢測手段,不斷探索及實踐適應不同時期要求的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模式,建立起規范的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提高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水平。 3.2實施現場工程安全監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而且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必須要求施工單 位整改;情況嚴重的,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且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要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在政府建築安全監督中,引進社會監督,進一步健全了建築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與此同時,也賦予了監理單位對施工安全的監理權利,監理單位在對工程施行監理過程中,完全可以藉助於其審查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進行現場巡視及旁站、組織驗收與履行簽字手續等,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抓好工程安全監理管理工作,將對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3.3抓好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任何事物均不是絕對安全的,安全工作的目標應當是控制危險源,努力把事故發生概率降到最低,即使萬一發生事故,也能把傷害及損失降低到較輕的程度。建築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是建築施工現場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根源,只有抓好建築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管理這個安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方能避免群死群傷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才可以達到上述安全工作目標。 3.4建設高素質安全監督隊伍。建築安全管理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管理學科,因為各種原因,目前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在一些落後偏遠地區的縣市,有些人自己都不懂,到了工地胡亂指揮,這對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