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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合同條款

發布時間:2021-01-03 00:00:53

1. 建築業營改增後以前的發票怎麼開

1、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3、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2. 建築業營改增老項目怎麼抵扣

一、如何定義,因為「營改增」而產生的一些新、老項目?
因為建築行業的特性,「營改增」作為一種改革新產生的稅率,必然會牽涉到「營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簽訂的合同,以及公布之後簽訂的合同,也就是小標題所謂的新、老項目。
根據業內專家研究和現有的各類信息,新、老項目劃分為四種情況:
營改增之前,簽訂的建築施工合同,但是,沒有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導致了工程未動工,營改增之後,才辦理了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正式動工的項目,叫做新項目。第一個標準是以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標準的。
營改增之後才簽訂的建築施工合同的項目叫做新項目,所以第二個標準是以合同為主。
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之後繼續施工的項目,叫做老項目。
先上車後買票的行為,營改增之前沒有辦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續,但是工程已經正式動工了,營改增後再補辦有關的合同、工程施工規劃等一些手續的工程,這還是叫做老項目。
二、新、老項目歸類完畢之後,必然會涉及到「營改增」過渡期,建築企業新老項目如何銜接?
營改增之前采購的建築施工材料已經用於工程施工項目,但是,拖欠材料款,營改增後,才支付供應商的材料款,而獲得了供應商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營改增之前,施工企業購買的辦公用品,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其他存量資產,但是一次未獲得對方開據的發票,等到營改增以後,才獲得以上資產供應商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是未進行工程結算,營改增後才進行了工程結算,收到了業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築企業繼續按3%交營業稅,繼續開建安營業稅發票。
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而且,進行了工程結算,但是業主一直拖欠工程款,營改增後業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業繼續按3%交建安稅,開建安發票。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以及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之後繼續施工的項目,可能有兩種方法處理,第一,繼續按照老政策執行,就是按3%上建安稅,第二,執行3%的稅率簡易增值稅。這兩種到底是哪一種?以相關文件出來為准。
營改增之後,新老項目交替出現,共同經營,共同生產的情況下,必須要分開采購,分開核算,分開決算,也就是說,營改增後老項目產生的增值稅的進項稅,不可以在新項目進行抵扣。

3. 建築業營改增的四流合一指的是什麼

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統一相對應。

4. 建築業營改增後什麼情況下開發票用3%稅率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專計稅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屬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

(4)建築業營改增合同條款擴展閱讀: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中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征稅,是征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稅目

稅目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項目,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是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

稅基

稅基又叫計稅依據,是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

5. 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為11%。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關於建築服務的稅率有以下五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5)建築業營改增合同條款擴展閱讀:

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6. 營改增後建築業老合同怎樣開發票

營改增後,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應回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在建築服務發生地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

7. 營改增後建築業合同應該怎麼調整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營改增後,對合同綜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築行業在合同綜合管理時應重點關注以下七個方面內容並作出調整:


(一)統一各類合同簽訂主體

營改增之前,因施工企業層級劃分,造成與同一項目相關的各類合同簽訂主體較多,比如以集團公司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以項目部名義簽訂的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簽訂主體不規范,可能造成取得的發票抬頭與法人單位名稱不一致,進而出現無法抵扣的現象。同時,各子公司由於管理水平、架構設置、經營理念、對稅收重視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實際稅負不同。因此,營改增後,集團公司應加強對各子分公司、項目部的管理,在簽訂各類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合同簽訂主體問題,盡量消化營改增帶來的多付成本代價。


(二)審慎選擇合同相對方

營改增以後,施工企業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對納稅額、進項稅額和成本會產生更大的影響,因此,應審慎選擇合同相對方,充分考慮合同相對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是否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情況,應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同相對方,來抵扣應繳納的稅額,盡量避免選擇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合同相對方。另外,在以比價原則選擇合同相對方時,應堅持可比性的原則,不同合同相對方之間不能一概而論,對於相同的報價,所開發票不同,其實際成本價格也是不同的。對比各合同相對方,從降低成本是降低稅負兩個角度去綜合考慮,取得一個平衡點。


(三)增加與增值稅相關的發票合同條款約定

營改增後,應認真做好合同評審工作,從源頭上確保企業有合理的利潤空間。施工企業在簽訂分包、材料采購等合同時要特別說明要由對方擔負合法、有效、足夠的專用增值稅發票,如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等到對方提供相應的購銷憑據、增值稅發票以及款項申請書後才能付款。例如,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中,除合同範本上的常規條款外,應明確:甲方付款方式,甲方提供發票的種類和時間,甲方指定分包的結算方式、發票、稅金等等;工程分包合同簽訂中,應明確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分包結算,杜絕無資質的隊伍分包,個別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掛靠),必須把企業獲利和稅費留足,然後確定再分包結算價格,以消化「營改增」帶來的稅負。


(四)關注施工合同中「甲供料」問題

對於施工合同,盡量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使全部的人工和材料設備都有施工企業獨自負責,這樣可以取得足夠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稅發票。但實踐中,建設單位「甲供料」的情況十分普遍。在「甲供料」模式下,施工企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甲方能夠獲得購買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施工企業只能獲取相應的結算單,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實際承擔的稅負必然偏高。因此,建議在施工合同中盡量避免簽訂「甲供料」條款。若一定要簽訂「甲供料」條款,可以由甲方和施工企業統一與供應商洽談,材料合同由施工企業簽訂,將「甲供料」轉化為「甲控料」,這樣容易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進行抵扣。


(五)投標報價中應充分考慮不能抵扣的支出部分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很多支出項難以取得相應的抵扣發票,比如勞務工工資、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費、工地臨時設施、融資利息支出、工程保險支出、甲方供材料等等。同時,在編制標書時很難准確的預測到實際施工過程中能夠獲取多少增值稅進項稅額來用於抵扣成本費用,這使得施工企業投標報價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化。「營改增」後,施工企業需要充分考慮因增值稅抵扣帶來的風險,慎重做好投標報價工作。經營開發部門要審慎簽訂施工合同,充分考慮增值稅的因素,不同類別工程的實際稅負遠遠不同。例如人工土石方工程進項稅抵扣幾乎沒有,深山中的工程稅收負擔會加大。這些因素在投標預算編制時要充分考慮,留有足夠的利潤空間。


(六)資質共享時的營改增情況

建築行業里,子公司借用集團公司資質進行投標,或者由集團公司投標,中標後分包給子公司承建,這些情況十分常見。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實行層層抵扣政策。集團公司與子公司,都必須獨立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應與集團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應在成員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並將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從建設單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員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應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集團公司不能再代扣代繳稅費。


(七)加強合同管理工作

營改增工作要求市場法人主體、合同法人主體、實施生產法人主體相一致(即「三流一致」原則)才能實現增值稅抵扣,因此作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合同管理,修訂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和合同模板,合同評審中關注增值稅發票相關條款,督促相關部門按修訂後的合同模板簽訂合同。另外,實行營改增後,納稅模式將發生改變,項目部增值稅發票需傳遞至法人單位,由法人單位進行增值稅匯算清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因此,應加強合同管理人員與發票管理人員的協同合作,按發票管理原則及時索要增值稅發票。

8. 建築業營改增後稅率怎麼算

營改增後建築業老項目異地經營納稅,不僅存在計稅方式選擇簡易徵收,還是一般納稅人問題,還存在在繳納營業稅模式下,集團中標所屬企業施工不需要訂立分包合同的操作,但營改增後這種模式卻無法執行,必須簽訂獨立的分包合同,不然就會造成增值稅鏈條的斷裂。可訂立分包合同不僅有違建築法,還要看業主是否同意,這些都是不可迴避的難題。即使業主同意或默許分包,但具體如何差額納稅,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全額開票,還是差額開票,無論財稅36號文,還是17號公告都沒用具體的明確規定。

9. 建築業營改增後稅率怎麼算

營改增36號文件公布以來,各路大師專家各樣解讀在朋友圈、論壇等都是刷屏的狀態。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築業雖然稅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進項,進項還是高出了6個點,因此整體稅負變化不大。

今天無意中計算了一下,當建築材料的在整個建築定價中比例為多少時才與原來的稅負相等。

我的計算過程如下(只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

假設一個項目定價10000萬元(含稅價)

營業稅=10000*3%=300萬元

增值稅:

假設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為X,則:

增值稅=10000/1.11*11%-X=990.99-X

如果營改增前後稅負不變,則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萬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該臨界點稅負需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含稅)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築企業能夠取得的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比例大於6.91%才會低於營改增前的稅負。

2、如果企業能取得17%的材料進項,材料佔比是多少呢?

假設建築企業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都是17%的稅率(其他稅率暫不考慮):

材料(不含稅)=690.99/17%=4064.65萬元

材料(含稅)=4064.65*1.17=4755.64萬元

材料占項目定價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當17%稅率的材料大於47.55%(含稅)時稅負才會低於營改增前。

建築行業的進項能否取得,將直接決定建築行業營改增後的稅負變化。因此,建築業對於項目採取簡易方式還是一般方式,需要結合項目情況及業主單位對增值稅專用的需要等進行綜合考慮。從上述計算看,鋼構企業的稅負將會明顯降低,因為鋼構企業的材料佔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進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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