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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和建築施工

發布時間:2021-01-02 19:10:30

❶ 加工承攬合同與建築施工合同有什麼區別

你好,區別很大,首先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其次對承包方的資質要求不同,一般建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方具備相關的資質。

❷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❸ 建設工程和承攬的區別

建築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與建設工程的范圍相比,建築工程的范圍相對為窄,其專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因此也被成為房屋建築工程。

故此,橋梁、水利樞紐、鐵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與房屋建築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屬於建築工程范疇。

拓展資料: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一、定義

建築工程是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也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築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其中「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擴建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附屬構築物設施」指與房屋建築配套的水塔、自行車棚、水池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指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相配套的電氣、給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電梯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二、基本屬性

建築工程是土木工程學科的重要分支,從廣義上講,建築

工程和土木工程應屬於同一意義上的概念。因此,建築工程的基本屬性與土木工程的基本屬性大體一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性

建造一項工程設施一般要經過勘察、設計和施工三個階段,需要運用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土力學、工程力學、工程設計、建築材料、建築設備、工程機械、建築經濟等學科和施工技術、施工組織等領域的知識以及電子計算機和力學測試等技術。因此,建築工程是一門范圍廣闊的綜合性學科。

2.社會性

建築工程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建造的工程設施反映出各個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面貌,因而建築工程也就成為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之一。

3.實踐性

建築工程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因此影響建築工程的因素必然眾多且復雜,使得建築工程對實踐的依賴性很強。

4.技術上、經濟上和建築藝術上的統一性

建築工程是為人類需要服務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技術和文化藝術於一體的產物,是技術、經濟和藝術統一的結果。

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

一、范圍

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涵蓋房屋建築工程、鐵路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質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葯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

網路--建築工程

網路--建設工程

❹ 如何辨析建築工程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抄按照定作人的要襲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
主要的區別還有以下幾個「
1、法律規定建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就沒有這種要式條件的規定,也就是說承攬合同既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這一點與建工合同規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合同法》第264條規定:如果定作人沒有向承擔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而建工合同只象徵性規定了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在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未果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❺ 如何辨析建築工程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

承攬抄合同是一大類合同襲的總稱,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傳統民法中承攬合同包括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大類。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合同法》中的承攬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由於建設工程合同在發展中形成了許多獨特的行業特點,法律將建設工程合同獨立於加工承攬合同單獨加以規定。《合同法》第287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了這兩種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在實踐中二者的區分也就更加困難。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❻ 裝修合同是建築施工合同還是加工承攬合同

依法規定,屬於建設工程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內工程建設容,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❼ 承攬合同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承攬按照定作要求完工作交付工作定作給付報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包進行工程建設發包支付價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承攬合同種特殊類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相同律屬性: 1、均完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標承攬合同承攬必須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必須按照發包要求或根據發包提供圖紙資料完項工程發包目工作程按期項完整、合格工程 2、合同標物具特定性承攬合同滿足定作特殊要求訂立定作標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要求使承攬標物特定化使同市場物品所區別滿足定作特殊需要與買賣合同區別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根據發包提供與眾同圖紙滿足發包建設項與其建築物建築物訂立 3、承攬或施工工作均具獨立性兩類合同承攬承包都自設備、技術、勞力等完工作任務受合同指揮獨立完合同約定質量、期限等責任工作工程交付前標物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定身性質承攬或承包般必須自設備、技術、勞力完工作或工程並承擔風險擅自承攬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完且完工作、工程程遭受意外風險負責 5、均雙務、償合同承攬合同承攬負完工作並支付工作義務定作則負支付報酬義務兩者義務相互、流、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負按期保質完工程並交付工程義務發包負支付工程款義務兩者義務相互、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同處主要體現三面: 1、合同標物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工作構產即合同標物產物包括民意義完全產物部類產物承攬合同完工作則構產即標物般指產 務院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指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企業述規定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共同點:工程施工完均構產物包括完全產物類產物 (1)完全產物指物理固定土、能隨便移構築物產物般指比較復雜、建設工程要求比較高土木建築物基礎建設項目辦公樓、廠房、碼、公路等包括投資額、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建設項目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產物建設通要涉及土利用強制性規范限制事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發包擬投資建設座廠房必須經關部門審批辦理土使用、佔用手續符合關規劃要求辦理工許證等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工程類別及等級工程類別房屋建築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看述工程共同點工程完均完全產物凡施工完全產物簽訂合同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產物施工行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呢筆者認:產物施工行行添附產物並終形與產物體、割、拆部由簽訂合同筆者認應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能認定承攬合同例室內裝修該類工程雖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裝修行通產物割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承攬合同內容 實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物誤區即認:建設工程合同標限於比較復雜土木建築等工程建設工程要求較高完般建設項目訂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建造住房與建築隊訂立合同承攬合同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持同看:建造住房構產;住房雖工程較、難度比較建設要求高房屋建築《建築》已建築范圍明確界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造應包括住房內各類建築另外建造住房同需要取關部門許施工同具定危險性同需要具定資質員進行施工完般建設項目簽訂合同應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類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及或簡單拆除鋼板車間等認:室外超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及或簡單拆除鋼板車間等屬於類產物構民意義產物歸屬於拆物該類合同主要依據加工技術簽訂應認定加工承攬合同符合立精神筆者認:施工述類產物能孤立物類析要結合面第2同處即合同主體要求析 2、合同主體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特殊主體律承包特殊要求即承包必須經家認具定建設資質般承攬合同律沒明確規定情況合同雙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堅持安全第、預防主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加強建築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築》、《行政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等律、行政規制定本規定由於建設工程施工程般較施工需要定技術程存定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家利益社公共利益、事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需要由技術、能力隊伍建設另外建設工程質量壞能涉及社公眾身安全財產利益家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十必要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保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家建築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 (2)《建築》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單位應持依取資質證書並其資質等級許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業務范圍或者任何形式用其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任何形式允許其單位或者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部工程發包給具相應資質條件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工程包給具相應資質條件單位;《招標投標》第26條規定:投標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家關規定投標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投標資格條件規定投標應具備規定資格條件;《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華民共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築業企業應按照其擁注冊資本、專業技術員、技術裝備已完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許范圍內事建築施工外律建築業技術員相應條件限制都律規強制性規定違反述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效 由見建設工程合同承包要求且承包要求十嚴格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取相應等級資質證書並資質等級許范圍內承攬工程反講凡需要取建築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項目都工程范疇圍繞工程簽訂合同都建設工程施工合

❽ 加工承攬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區別

加工承攬合同是滿足特定需要的一種經濟活動,承攬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回訂立中經常產生答的問題,如主體資格、標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還包括商業秘密、技術材料、留置條件、保密制度等問題。這些問題事項在合同訂立中至關重要,當事人應予足夠認識。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與施工單位(承包方)之間,為完成特定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條件
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准。
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3、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❾ 建築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築法》第19條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就是根據《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築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築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築法》第62條規定的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❿ 案由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施工合同的區別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專完成的工作成果屬並給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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