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評定分離式評標
《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提交投標截止時間以後,投標文件即不得被補充、修改,這是一條基本規則。但評標時,若發現投標文件的內容有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的情形,評標委員會則應通知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說明,以確認其正確的內容。對於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評標委員會應允許投標人補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標人的答復均應採取書面的形式。投標人的答復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中國人簽字,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二、然而,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僅僅是對上述情形的解釋和補正,不得有下列行為: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如,投標文件沒有規定的內容,澄清的時候加以補充;投標文件規定的是某一特定條件作為某一承諾的前提,但解釋為另一條件,等等。 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所謂改變實質性內容,是指改變投標文件中的報價、技術規格(參數)、主要條款等內容。這種實質性內容的改變,目的就是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成為符合要求的投標,或者使競爭力較差的投標變成競爭力較強的投標。例如,在挖掘機招標中,招標文件規定發動機冷卻方式為水冷,某一投標人用風冷發動機投標,但在澄清時,該投標人堅持說是水冷發動機。
㈡ 物業管理單位招標可以採用評定分離嗎
一、概念: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是指業主或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物業管理通過投標方式競聘物業管理項目的活動。其中,由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的,稱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
二、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意義
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將有序的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與「一對一」的協議選聘相比,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管理的優越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建設單位可以對各物業管理的競爭報價和其他條件進行綜合比較,從中選擇報價低、技術力量強、管理行為規范、信譽好、服務質量有保障的物業管理中標。這對於節省業主物業服務費用,保證物業服務質量,以及減少物業管理爭議,都有重大作用。
2、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有利於遏制協議選聘物業管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3、物業管理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有利於創造物業管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物業管理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改善物業服務態度,盡可能滿足招標人的合理要求,體現了機會均等的市場原則。
三、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法》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項活動內容和程序規定,都是為了保證這一基本原則的實現。
四、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強制性規定
現實中,住宅物業購買的對象是最廣大的居民群眾,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簽訂和廣大居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選聘物業管理和簽訂物業服務的過程中,容易發生爭議,客觀上要求有更高的透明度。因此,《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別要求,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而非住宅物業是否以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目前不做強制性要求。
五、《條例》作了例外的規定。對於規模較小的住宅物業,採用招標投標的程序相對復 雜,費時較多,費用也較高,建設單位可以採用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投標人少於3個的,由於缺乏足夠的競標,進行招投標的意義不大,也可以採用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但是,為了規范這些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的情況。
六、《條例》特別規定,應當經過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才可以進行。另外,由於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因此,不管是採用招投標方式還是採用協議方式,都應當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
㈢ 招投標 評標方法都有哪些
最低評標價法
最低評標價法作為國際上最常用的評標方法,主要優點有:一是能較大程度節約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二是遏止腐敗現象,規范市場行為。三是有利於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國際市場的競爭方式,主要是最低評標價法,如果投標人對低價中標一無所知,則很難想像我國的企業今後如何能在國際市場立足?四是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那些管理水平低、設備技術落後的企業,要麼中不了標,要麼中標後無利可圖,最後被市場無情淘汰,這樣就促使企業必須提高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當然,最低評標價法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價格最低,並不能保證服務和質量最優。二是投標供應商有危機感。風險太大了,供應商會心有顧慮。三是成本價不易界定,是最低評標價法受到質疑的核心問題。
綜合評分法
綜合評分法具有更科學、更量化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一是引入權值的概念,評標結果更具科學性。二是有利於發揮評標專家的作用。三是有效防止低價的不正當競爭。同樣,綜合評分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評標因素及權值難以合理界定。評標因素及權值確定起來比較復雜,用戶往往希望產品性能占較高權值,財政部門往往希望價格占較高權值,真正做到科學合理更為不易。二是評標專家不適應。由於專家組成員屬臨時抽調性質,在短時間內讓他們充分熟悉被評項目資料,全面正確掌握評價因素及其權值,有一定的困難。三是賦予了評委較大的權力,由於評委的業務水平不盡相同,如果對評委沒有有效的約束,就有可能出現「人情標」。
性價比法
性價比法與綜合評分法比較,具有相似的優點,但其自身獨特的優點是充分考慮使用價值,更能體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的原則。性價比法與綜合評分法比較,同樣存在評標因素及權值難以界定的缺點。
㈣ 招投標評定分離允許對方案進行再次修改嗎
《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提交投標截止時間以後,投標文件即不得被補充、修改,這是一條基本規則。但評標時,若發現投標文件的內容有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的情形,評標委員會則應通知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說明,以確認其正確的內容。對於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評標委員會應允許投標人補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標人的答復均應採取書面的形式。投標人的答復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中國人簽字,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二、然而,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僅僅是對上述情形的解釋和補正,不得有下列行為: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如,投標文件沒有規定的內容,澄清的時候加以補充;投標文件規定的是某一特定條件作為某一承諾的前提,但解釋為另一條件,等等。 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所謂改變實質性內容,是指改變投標文件中的報價、技術規格(參數)、主要合同條款等內容。這種實質性內容的改變,目的就是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成為符合要求的投標,或者使競爭力較差的投標變成競爭力較強的投標。例如,在挖掘機招標中,招標文件規定發動機冷卻方式為水冷,某一投標人用風冷發動機投標,但在澄清時,該投標人堅持說是水冷發動機。
㈤ 招標過程評定分離定標的時候只有兩家單位可以定標嗎
一般情況,參與投標的單位要求不低於三家,資格後審只有兩家符合條件,並且專家團隊認為兩傢具有競爭性,可以定標。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