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勞動合同仲裁時效問題
仲裁時效是一年抄。
對於襲時效的演算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兩種均不違反法律。
第一種:雙倍工資僅支持11個月,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算,那麼您這種情況時效就已經過了,請求將得不到支持。
第二種:雙倍工資一直支付到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或者簽訂勞動合同為止,這樣您的時效就沒有過,將得到從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的雙倍工資。
由於考慮到現在多數企業用工不規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了避免企業負擔過重,實踐中多採用第一種觀點。
『貳』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多長時間內提起仲裁有效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者專知道或屬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叄』 未簽合同的仲裁時效問題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發生爭議的那天開始算起,
申訴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5)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希望能幫到你
『肆』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仲裁時效的問題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版勞動合同的,應當權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我認為應該可以,如果截止日期為2015年9月,期間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權益受到侵害的時間到進行訴訟不超過兩年,應該不算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按照規定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沒有簽訂也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具體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伍』 新民訴法實施後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可否約定仲裁
可以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劃分到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作為房產建築企業,平時在簽訂合同約定管轄時也應重視這一變化。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
(5)建築施工合同仲裁時效擴展閱讀:
仲裁時效
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商事仲裁時效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陸』 因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多長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喪失獲得法院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即喪失獲得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與最長訴訟時效。(l)普通訴訟時效。根據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3)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松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此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面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141條指出,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29條之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74條之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與特殊仲裁時效。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但是,從財產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仲裁時效。
『柒』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沒有法律時效
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沒有時間方面的限制。但依據仲裁條款申請仲裁也是有時效的, 也必須按照時效規定的時間申請仲裁,否則,和過了訴訟時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