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開發商建築商承包商建一棟樓房都有什麼商,有什麼作用
開發商、、是抄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發商、軟體開發商、游戲開發商等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建築商、、只要房屋建好了就有利潤可以賺,房屋的設計和銷售不屬於建築商范圍,開發商按照合同支付給建築商錢. 房子屬開發商的,建築商是施工單位。房地產公司指開發企業,建築商是建築公司。他們的資質是不同的,性質不一樣。商品房的開發必須由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來完成。但同一主體可以成立若干個子公司,分別涉及到開發、建築、設計等方面 承包商就是從事承包工程在指定日期指定規格完成項目工作
⑵ 建築裡面的甲方是項目承包方還是業主方還是什麼
建築抄裡面的甲方是業主方。襲
在我國工程建設中常將業主稱為建設單位或甲方、發包人,他們可以是學校、醫院、工廠、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是政府及政府委託的資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個人。
業主方既有進行某種工程的需求,又具有工程建設資金和各種准建手續,在建築市場中承擔發包建設任務,最終得到建築產品達到其投資目的。
在我國工程建設中承包商又稱為乙方,承包方和發包方是相對的。
(2)建築業企業承包商資質可分為擴展閱讀
建築市場的主體是指參與建築生產交易的各方,其中包括:業主、承包商和工程咨詢服務機構。
建築市場的客體即建築產品,是建築市場交易的對象,它既包括有形建築產品,也包括無形建築產品。建築產品本身及其生產過程都有別於其他工業產品。
在不同的生產交易階段,建築產品可以表現為不同的形態,它可以是咨詢公司提供的咨詢報告、咨詢意見或其他服務,也可以是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勘察報告,還可以是承包商生產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或是生產廠家提供的混凝土構件等。
⑶ 工程開工報審表中的證明文件是指那些
建設單位: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件);
2、 建設工程開工審查表;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 規劃部門簽發的建築紅線驗線通知書;
5、 在指定監督機構辦理的具體監督業務手續;
6、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
7、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書;
8、圖紙會審紀要;
9、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準點、坐標點等原始資料;
1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水文地質資料;
12、 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授權書;
13、 建設單位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協議書。
施工單位:
1、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及注冊號;
2、 國家企業等級證書、信用等級證書;
3、 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
4、企業法人代碼書;
5、質量體系認證書;
6、 施工單位的試驗室資質證書;
7、 工程預標書、工程中標價明細表;
8、 工程項目經理、主任工程師及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上崗證。(上述資料均為復印件)
9、 建設工程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審查表及上崗證復印件。(安全員、電工須持建設行業與勞動部門雙證)
10、 建設單位提供的水準點和坐標點復核記錄;
11、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與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12、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13、 建設工程開工報告。
開工報告定義解析:
1、總體開工報告:承包人開工前應按合同規定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主要內容 應包括:施工機構的建立、質檢體系、安全體系的建立和勞力安排,材料、機械及檢測儀器設備進場情況,水電供應,臨時設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備情況等。雖有以上規定,並不妨礙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下達開工令。
2、分部工程開工報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開工前14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單,其內容包括:施工地段與工程名稱;現場負責人名單;施工組織和勞動安排;材料供應、機械進場等情況;材料試驗及質量檢查手段;水電供應;臨時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等,經監理工程師審批後,方可開工。
3、中間開工報告:長時間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處理完後,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中間開工報告。
⑷ 建築施工安全事故業主承包商責任劃分
如果你們自己談判,無所謂合理不合理。談判沒有道理,只要雙方你情我願就行了。
如果是去法院起訴,則要看具體情況。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可作為案件的處理依據。具體情況請詳詢當地律師。
⑸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築承包商,物業公司三者間關系
房地產開發商是一個項目的開發者 建築承包商分為:總承包和分包 就是工程的承攬者 物業是在工程竣工以後 小區或者商廈的管理者
⑹ GMP是什麼意思
GMP是保證最高價格合同的一個簡稱,它的全稱是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保證最高價格合同是一種定價的賠償金專額限制,應屬用於建築業中建築公司(承包商)和企業(僱主或客戶端)之間,也能夠接收來自賣方的要求,以換取某種類型的商品或服務的購買。
其合同的內容就是承包商在施工前階段,與客戶建立了預算,經討論該項目的詳細信息,設置一個上限或最高價格,其中一人或實體將支付一定的項目。
(6)建築業企業承包商資質可分為擴展閱讀:
在合同中,假如要補償承建商如住房建築商的實際成本加固定費用,那麼就要為最高金額,如下例子:
一個GMP下一個承包商同意建立一個天井,以換取實際成本和3000元的固定費用,須以1萬元作為最高價格。工作完成後,承包商將支付的所有費用,只要總額,包括收費,不超過10,000元。
如果承包商的費用金額為 8,000元,它不會支付11,000元(8,000元費用+ 3,000元的費用),而是1萬元的最高價格。相反,如果承包商的費用為5,000元,這將不支付1萬元的最高價格,而是8000元。
⑺ 建築中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勞務是什麼關系呢
簡單說,就是逐級取得某一部分建設工程施工的資格(權力)。且施工者只對給他分發工程的上一級負責並從上一級那裡獲取報酬。
⑻ 建築企業連營和掛靠的區別並分別解釋下這兩個概念
對於承包商來說,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管理水平的體現,有時也會因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導致企業運行出現問題。那麼,哪些情形下容易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會給承包商帶來哪些風險,承包商應該如何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
一、關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
對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有很多,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等,但內容大同小異,筆者在論述時僅截取部分規定,不對所有規定一一羅列。
1、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承包商負總責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單位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在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情況下,無論承包商是否已經足額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2、結算爭議,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圍內墊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根據上述規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間的結算爭議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從而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時,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圍內墊付農民工工資,這一規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以下問題出現:
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結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數額難以確定,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若承包商墊付工資超過應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單位追償難度較大。
二是由於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圍內墊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單位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質保金等),就會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組織農民工討薪,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農民工工資後果嚴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6〕35號)指出:「嚴懲建設領域欠薪行為,對未按要求實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台帳、工資專戶、人工費支付台帳等制度,或因各類糾紛導致發生欠薪,或以欠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處理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小則導致企業被處以罰款,大則導致工程停工,還可能導致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後果極其嚴重。
二、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負總則,因此,無論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哪個環節出現問題,承包商都需要承擔責任,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總結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
1、業主資信不良/破產
業主資信不良或者業主破產,會導致業主無法及時支付工程款或者無法支付工程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時,需由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若承包商墊付則會增加墊資金額,且由於業主資信不良或者破產,墊付工程款很難追回,由此變向導致承包商自身損失;若承包商不墊付農民工工資,一則容易引發農民工集體討薪,二則相關政府部門會對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處罰。
2、分包單位破產
在工程建設領域,很多分包單位特別是勞務分包單位,其承擔風險能力較弱,很可能出現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破產倒閉,在其倒閉後,若未付清農民工工資,農民工也會向承包商討要工資,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經付清分包單位工程款,但迫於各種壓力,不得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3、包工頭跑路
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在建設工程領域禁止掛靠,但是由於市場的不規范,仍然存在大量掛靠現象,在掛靠中,農民工工資一般由包工頭負責發放(雖然相關規定要求總包代發、銀行代發,但實踐中未完全落實),因此,經常出現包工頭發現項目虧損後,捲款跑路,由此導致農民工工資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經說到,在違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況下需支付農民工工資。
4、農民工惡意討薪
農民工惡意討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並不欠付分包單位工程款,分包單位也未拖欠農民工工資,但在某些節點(如春節),農民工單方面認為其工資未結清,向承包商惡意討薪。此時政府很可能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5、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的一種情況是,承包商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結算後支付至結算額的95%),但是分包單位為了提前回收剩餘5%的質保金,就會組織農民工,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惡意討要工程款。此時若承包商很可能迫於政府壓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1、信用不良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若承包商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或者監督不到位,則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單」,從而導致企業信用不良,從而被政府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2、工程款超付風險
由於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則,且出現農民工集體討薪時,政府相關政府一般會以「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此很可能導致承包商因墊付農民工工資導致對分包單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節點工程款超付,導致承包商自身損失。
3、工程停工風險
若承包商無法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很可能導致項目停工,原因一是因為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容易消極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二是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很可能採取「圍攻」項目部,惡意阻擾項目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三是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項措施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發生,則「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
4、專用賬戶被查封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承包商在每個項目上都有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由此導致在承包商發生訴訟時,即使不是該項目的爭議,對方知道承包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後,往往會選擇查封該賬戶,從而逼迫承包商妥協。因為一旦該賬戶被查封,那麼承包商就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即使從其它賬戶支付操作也很麻煩,在該賬戶被查封後,承包商不僅會面臨訴訟對方的壓力,也會面臨農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壓力,會導致承包商處於一個不利的境地。
5、惡意鬧事風險
上述在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中包含了「農民工惡意討薪」和「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在這兩種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滿足農民工或者分包單位的要求,那麼他們往往會選擇惡意鬧事,擴大事件的影響,從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惡意圍堵項目部、惡意圍堵公司、散布虛假不實言論抹黑承包商、惡意投訴、集體上訪等等。
四、風險防範和應對
1、建立勞務費用月清月結制度
在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後,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單位就勞務費用是否結清發生爭議,政府相關部門出面調解時,往往會以「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以及「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要求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而承包商無法證明勞務費用已經足額及時向分包單位結清,往往只能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再向分包單位追償。
因此,承包商應建立勞務費用月清月結制度,該制度包含兩方面,一是承包商對分包單位的勞務費用月清月結,每月與分包單位對量對賬,並雙方確定,從而避免與分包單位就勞務費用發生爭議,在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時可以利用相關證據證明自身已經足額及時向分包單位結清勞務費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監督分包單位將工人工資支付月清月結,並在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後,將相應證據(銀行流水、農民工工資支付台賬)交由承包商留存備案。
2、建立工人勞動合同備案制度
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是實行工人實名制重要的一個環節,承包商應要求分包單位與所有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將一份原件留存總包備案。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後,一是可以讓承包商掌握分包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情況;二是承包商可以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討薪、農民工惡意討薪等情形時,迅速鎖定農民工背後的分包單位,要求分包單位盡快解決相關事宜,否則按照合同對分包單位給予處罰。
3、准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
准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是指在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後,承包商要履行好現場管理職責,准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數量、所屬分包單位、進出場時間、每日考勤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等,並且盡量實行實名制進出現場(可以採用刷臉、刷指紋、刷身份證等形式),避免出現分包單位隨意替換工人、隨意增減工人的情況出現。承包商在准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相關情況後,可以避免分包單位製造工人考勤情況,從而使勞務費用出現虛高,損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資發放記錄
農民工工資發放記錄是承包商證明未拖欠分包單位勞務費用、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最直接的證據,因此,在分包單位向農民工發放工資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農民工發放工資之後,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資發放記錄,確保每個工人的基本工資得到保障,並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情形。
5、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單位的資信是否良好幾乎決定了是否會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也即上述風險是否會出現取決於分包單位資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選擇分包時,因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信,包括但不限於其注冊資金、資質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過往履約情況、涉訴情況以及以往合作情況。對於資信不良、掛靠、有過拖欠農民工工資、惡意鬧事的分包單位應禁止其投標及參與項目建設。
6、在施工進出口和辦公區域安置攝像頭
在出現農民工聚眾討薪、圍堵項目部、惡意討薪甚至是暴力討薪時,承包商在事後往往難以舉證證明農民工的行為以及對整個項目造成的損失,很難追究分包單位因此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商應在施工進出口(若有條件應在整個施工區域)和辦公區域安置攝像頭,在出現惡意鬧事的情形時,利用攝像頭進行取證,並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報告,以避免出現惡意鬧事後,無法還原事實,而農民工利用其弱勢地位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構造虛假事實,導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墊付時注重收集保留證據
在很多情況下,無論承包商是否足額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經向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只要出現農民工以「討薪」的形式鬧事,政府相關部門往往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承包商在墊付農民工工資後,在從應付分包單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單位追償,因此,相關證據的留存就極為重要,是承包商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現需要由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時,承包商應注重收集保留的證據包括:分包單位委託承包商代付的委託書、分包單位的收據、農民工收到工資的相關憑證、分包單位出具的承諾函(承諾在後續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項)、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書面調解意見等。
⑼ 什麼是注冊建造師
建造師(Constructor)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於1834年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英國。建造師的含義是指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綜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規定必須取得建造師資格並經注冊,方能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項目施工負責人。
這標志著中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該《規定》明確地方,中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法律依據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3]
制度建立
編輯
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