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的,發現質量問題應由誰承擔責任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乙方為甲方建設辦版公樓,施工完成後權,甲方依照約定應該及時驗收,而甲方因為費用的問題沒有進行驗收,而投入使用,使用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經質檢部門鑒定,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責任應該有誰承擔?
關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建築法》第61條、《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驗收是發包、承包雙方的強制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如果屬於上述質量,建設方仍應承擔責任,不屬於上述質量,則由發包方承擔質量責任
3. 開發商在沒有驗收合格證明的情況下違法交房,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3)建築工程未經驗收交付擴展閱讀
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交房
(1)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
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購房者就可以拒絕收房。
例如,雙方約定收房時要完成精裝修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購房者當然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購房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4. 開發商未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就交房去什麼部門投訴
開發商未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就交房的,應該去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反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強制性條件必須是「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
備案行為是行政管理機關為了行政管理方便設定的,即便沒有備案,但若能被確認交付房屋已驗收合格的,且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條件的,不應認定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
1、《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該規范為建設領域最重要的一本規范,是全文強制性的規范)第11.0.1條:住宅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1)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此條第一條也有說過)
(2)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2、建設部2010.4.20日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4)建築工程未經驗收交付擴展閱讀:
不符合交房條件交房的措施:
1、對於開發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業主完全有權力拒絕收房,同時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2、對於開發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業主也可以拒絕收房,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3、對於開發商交房時,出現房屋質量問題,應看房屋質量的嚴重程度,若質量嚴重影響入住,業主完全有權力拒絕收房,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若房屋質量問題不太嚴重,如牆面有裂縫或小面積脫落等,業主應收房,但開發商應在一定時間內修復,否則業主還可以拒絕收房。
開發商交房的條件
法定條件:
1、開發商應當提供《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分戶驗收表、面積報告實測報告及室內環境檢驗報告: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符合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
2、開發商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商在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上述兩書。若開發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約定條件:
1、依據購房合同,開產商在交房時,應當實現對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的交付承諾,否則,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2、房合同約定的其它條件。
5. 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前,要經過哪些驗收程序
1、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公司的總監組織工程初驗。
2、施工單位在初驗合格的基內礎上,提出正式驗收申容請,由建設單位組織,並邀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一起進行工程驗收。
3、質檢站對於驗收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如果發現驗收不符合程序,或驗收結果不合理,可以認定為工程不合格,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工程驗收;如果質檢站認定工程合格,就可以進行工程備案。
6.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一、《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
6.0.6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7. 建築法條款:已竣工未驗收工程,業主已使用,視作業主已驗收嗎建築法里有這個條款和規定嗎
《建抄築法》條款沒有「襲已竣工未驗收工程,業主已使用,視作業主已驗收」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才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未驗收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建築法》第61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7)建築工程未經驗收交付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8. 建築法上是否有:房屋未經驗收,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的條例
我國法律並沒有這條規定。
相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沒有經過驗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同時組織重新驗收。不存在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不驗收即使用,屬於違法行為。
(8)建築工程未經驗收交付擴展閱讀:
2015年8月6日下午。
韓紀重向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申請對該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土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及2號樓一層《房屋銷售(預售)許可證》信息公開,並被當即受理。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發生了太多的「變故」。
2014年11月5日,這里發生首次「搶房事件」,2015年7月3日,第二次發生「搶房事件」。
「7·3搶房事件」發生後的第三天——7月5日上午,郭年成的姐姐、姐夫和妻子,將阻止他們搶房的韓紀重老兩口住處門窗及室內部分物品砸毀。
7月13日,《法律與生活》記者以《濟南搶房事件調查》為題,對上述搶房事件刊發了長篇調查報道。央廣網、光明網、魯網等各大新聞網站紛紛轉載。
媒體報道後第六天——7月19日上午,又爆發了第三次「搶房事件」。
數次「搶房事件」發生,韓紀重開始對C2地塊2號樓、4號樓有關招投標及開發商「五證兩書三表」問題產生懷疑,於是申請信息公開,並將長清區政府訴至法院。
8月3日,韓紀重訴長清區政府信息公開案在濟南市中院公開開庭。該案開庭的當日和次日,山東省住建廳和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韓紀重舉報的未經驗收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給予高度重視,表示將嚴格依法調查處理。
8月3日上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韓紀重對濟南市長清區舊城改造項目——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未經驗收便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的舉報。
舉報信中說, 2014年11月5日,在舉報人多次要求逸和公司進行竣工結算後驗收交工未果的情況下,由長清區政府協助逸和公司組織100多人強行收房,並交給了購房人。
房屋未驗收便交付使用,不僅嚴重違反《消防法》、《建築法》、《規劃法》、《環保法》、《標准化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留下了嚴重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隱患。
8月4日上午,韓紀重上述舉報信的內容,也引起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田莊的高度重視。田莊主任表示,將責成市建委主管領導組成調查組,嚴格依法調查處理。田莊主任隨後做出相關批示。
8月7日下午,《法律與生活》記者從山東省住建廳獲悉,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李興軍副廳長對韓紀重的舉報信做出重要批示並發出轉辦函,請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查,將處理結果報住建廳,並告知《法律與生活》雜志社。
相關資料顯示,長清區建設委員會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袁長奎為指揮,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盧雲成為常務副指揮,區城管局就、城管執法局局長周傑為副指揮的長清區舊城改造指揮部成員之一。
長清區建委主任張殿義、原黨委書記韋傳湖、辦公室副主任齊懷傑等區建委及相關部門領導的名字也在指揮部通訊錄之中。
9. 房屋建築工程未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怎麼處理
答案:
這是與建築法不符的,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