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由住建部制定,於2011年7月22日發布並實施。
一、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和有關法規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為核心,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為主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加強預防、落實責任、依法治理、創新管理為主要措施,住建部制定並下發《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二、《暫行辦法》明確,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1.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2.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3.施工現場----是指進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4.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5.帶班檢查----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檢查。
1)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2)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3)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詳見《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4)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5)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6.帶班生產----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1)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2)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3)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
1)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Ⅱ 土建工程中的帶班是什麼意思
企業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四條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2)建築施工定期帶班檢查擴展閱讀: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Ⅲ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每月帶班安全檢查不少於工作日的25%是啥意思
班組一個月干30天,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的天數不少於7.5天(8天)
Ⅳ 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值班帶班交接班記錄表怎麼寫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六條 建築內施工企業負容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Ⅳ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表
按照安全來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施源工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負責人現 場帶班檢查制度,明確帶班檢查的職責許可權、組織形式,檢查內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辦法等具體事 項,法定代表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1. 建築施工負責人每月檢查工地次數不少於三次,總的帶班檢查日,每月不少於工作日的 25%。 並填寫建設施工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
2.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包括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其每月在現 場帶班生產的實際實際不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 80%並填寫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情況記錄表,每月將檢查記錄交施工現場監理、建設備案。
3. 建築施工應每天將各單位項目帶班人員的名字在工地的主要通道處進行公示。
Ⅵ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幾天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七條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6)建築施工定期帶班檢查擴展閱讀
《加強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為了保護與改善環境,不給「藍天工程」增灰,避免現行工地施工模式對大氣治理的負面影響,減少建築施工工地現場揚塵污染,各地相繼出台了多項措施。
但是,部分工地實際施工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建築施工揚塵治理提質擴面的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拿吉林省來說,全省建築施工揚塵治理的效果參差不齊,市(州)要好於縣(市),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和建築業企業的環保意識還需要加強。
企業對揚塵治理的投入不夠。部分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料未完全採取苫布覆蓋等防塵措施;進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臨時性、簡易性設備居多;砂漿攪拌等易產生揚塵的設施防塵措施不到位;部分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材料加工區及堆放場未做硬化處理。為此建議:
1、標准化管理。實現「7個100%」目標,即施工工地100%圍擋、物料堆放100%覆蓋、出入車輛100%沖洗、施工現場地面100%硬化、拆遷工地100%灑水壓塵濕法作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暫時不開發的空地100%覆蓋或綠化。
對轉運土石方、房屋拆遷及建築物拆除、現場攪拌等易產生揚塵的工地,要求必須採取降塵和濕法作業措施,全時段保持作業現場濕潤無浮塵。
2、現場檢查與遠程監控結合。加強監管工作常態化,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手段。日間重點檢查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周邊圍擋、施工物料堆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夜間重點檢查夜間施工及查處施工運輸車輛揚塵、遺撒污染。
加大投入和監管力度。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根據職責分工,各地應專門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揚塵治理領導小組,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3、投入財政資金購置機械化清掃、沖洗等裝備,在施工區域出入口安裝洗車台對車體和輪胎進行沖洗,從源頭上防止揚塵、渣土撒落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在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房屋拆遷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控制揚塵污染責任標示牌,公示施工揚塵治理措施、責任人、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
Ⅶ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由住建部制定,於2011年7月22日發布並實施。
一、《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以落實建築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為核心,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為主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加強預防、落實責任、依法治理、創新管理為主要措施。
二、《暫行辦法》明確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檢查場所、檢查要求及相關責任。
(一)帶班制度的責任人
1 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2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3 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二)帶班檢查場所(現場)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房屋建築或市政工程的施工現場。
(三)帶班檢查(生產)時間、內容與要求
1 帶班檢查
1)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檢查施工現場。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2)帶班檢查的內容與要求
a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詳見《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b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c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d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2 帶班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是項目負責人,也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且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
1)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2)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三、其他
1 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 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Ⅷ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表怎麼寫
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主要是寫: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如負責人對施工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落實整改情況,有誰整改,整改後復查情況的記錄
Ⅸ 建築施工什麼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一般情況下,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進行組織,質量檢查由項目質檢員進行,謝謝
Ⅹ 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值班帶班交接班記錄表是每天都填寫嗎(建築工程的)
不一定非要每天都填寫(當然,每天都填寫更好)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版工現場帶權班暫行辦法》: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