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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安全員第二責住人

發布時間:2020-12-31 19:12:41

『壹』 如果施工現場出現安全事故,安全員會承擔什麼後果

項目經理與技術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員只負監督責任。

且我國法律規定,3人以下(不包含3人)的為一般事故。

所以安全員最多是違法,不會受到刑事懲罰。

如果安全資料不齊、防護不到位這些都是一些次要條件,包括證件不在身邊,關鍵是人在不在崗,是否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如果這些為否,即便是非安全責任事故,安全員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安全員需要做好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還有組織檢查和研究解決施工中的不安全隱患。 另外施工現場的勞保用品防護設施、器具、機械設備的檢驗檢測及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1)建築施工安全員第二責住人擴展閱讀

施工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對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出現的安全問題負主要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安全的方針政策、規范、制度的規定,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的方針。

三、認真檢查督促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的勞動保護及各項安全規定的落實。

四、參加施工方案中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條款擬定工作,檢查督促條款的實施,負責安全措施標識的管理和使用,及時記錄好安全台帳。

五、負責本工程的常規安全檢查活動,並做好檢查記錄,協助落實獎懲措施,對違章現象進行制止,對一般事故作出處理和記錄。

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新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及日常生產的安全教育工作。

七、參加對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總結及上報等工作。

『貳』 工地上出現事故後,安全員要負責嗎

首先得看你工作做到位沒,即出事的方面的安全工作是否完成,如相應的安全制度是否回建立完善,安全答教育是否到位,安全防護是否做了,安全檢查是否按時進行了等。工作都做到位了一般是沒事的。而且出事故的像你們工地上第一負責人是你們項目經理,然後是相應的安全總監,最後才到安全員。只要不是出重大事故,像安全員一般責任都不大的,最多罰點錢。當然如果安全工作沒做好,又倒霉出了大的事故,那就有點麻煩了。

『叄』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是項目經理還是專職安全員

企業專職安全來員是針對整個企業源開展安全工作的,是任何達到規模的企業都必須設置的崗位。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只是某施工企業某個項目的安全員,是根據項目定的崗位,在別的項目上、在施工企業里就什麼也不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出現安全事故時,甲方安全員需要負責嗎

需要負安全責任。

建築法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建築施工安全員第二責住人擴展閱讀: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

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伍』 建築施工安全員配置標準是多少

一、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於2人;

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陸』 建築工程專職安全員都需要負責什麼

安全員
1、需要負責對工程項目內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各施工方案的安全施工進行組織方案。
2、定期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講解各階段施工操作的施工安全要點。對新進場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並做想對應的施工交底記錄和安全教育記錄。
3、對施工場地內的施工安全器械進行組織配置以及管理,如安全網,安全帽,安全繩等勞保用品等,還有滅火器等等消防用品。
4、日常對場地內進行巡視,發現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並對監理單位提出的施工安全問題進行及時整改並回復。

『柒』 建築工程工地負責人、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直接責任人、項目安全責任人分別是哪些人

  1. 建築工來程工地負責人是該項目自的項目經理;

  2. 安全第一責任人分別為事故者或肇事者(直接責任)、項目安全員(管理責任)、項目經理(領導責任);

  3. 安全直接責任人為:(如違章則為)事故者或肇事者、(如不違章則為)項目安全員和項目經理;

  4. 項目安全責任人為項目安全員和項目經理。

『捌』 建築施工安全員配置標準是什麼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

『玖』 建築工地上出事故安全員要負多少責任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安全員責任應當根據事故實際狀況進行判定,並不能因為出事故後按照比例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否則安全員承擔事故重大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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