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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2020-12-31 00:19:53

Ⅰ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適用什麼司法解釋

可以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來處理。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託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

Ⅱ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建築物的使用離不開裝飾裝修,在建築主體完成後,後期的裝修就成為決定這個建築物使用品質的重要方面,大到一個大型的公共建築,小到一個卧室,裝飾裝修都占著重要的地位,因此,無論是一個單位還是家庭個人,在與建築裝飾公司進行合作時,簽訂一個施工合同是保證雙方利益取得雙贏的重要舉措,下面小編告訴大家在簽訂建築裝飾施工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合同應該註明發包方和承包方,俗稱甲乙雙方,然後是寫明工程的概況,包括地點啊,名稱啊,施工范圍,承包方式如是包工包料還是只負責施工,以及工期的安排,工程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以及甲方應當在乙方入場之前應該為乙方提供的條件,比如騰空房間,清除障礙物,為施工辦理相關的手續等。


第二應該指派一個甲方代表,如果是一個單位進行建設,那麼就需要指派一個本單位的專業人員作為甲方代表,如果是家庭進行裝修,那麼就可以簡單一些了,甲方代表主要是對工程的質量啊進度啊進行監督檢查等相關事宜,大的工程需要委託監理公司進行監理。


第三,要明確施工方的權利與義務,主要包括擬定施工方案與進度計劃報甲方審批,指派代表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如期保質完成,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現場安全工作,參加工程驗收,同時嚴格遵守當地的管理規定。


第四,是約定工期的一些相關內容,比如甲方要求提前竣工,應當徵得乙方同意,並支付相關費用,要是因為甲方的因素或者是設計因素,導致未能如期完工,那麼工期應該順延,要是因為乙方的原因,那麼工期不能順延。

第五是約定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相關內容,工程應當達到國家的相關標准,合格標准,如果甲方要求達到優良,應當向乙方支付產生的相關費用,如由甲方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如由乙方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那麼返工費應由乙方承擔。工程竣工後,甲方應當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

除上述內容之外,甲乙雙方還應就工程的價款額度,結算方式,材料的供應,爭議及糾紛的處理等進行明確的約定,尤其是爭議如何解決一定需在合同中註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建築裝飾施工合同應該注意的內容大致就是這些了,希望能給進行裝修的同仁們提供一些幫助啊!

Ⅲ 簽訂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工期商定:
家庭裝修,需要與裝修公司對於工期進行敲定。以2居室100平米的房間為例,簡朴裝修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一般裝修公司會把工期商定到45-50天,假如著急入住的,可以在簽訂時和設計商榷此條款。
二、保修條款:
裝修的整個過程現在主要仍是以手工現場製作為主,沒有實現全面工廠化,所以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細碎質量題目。有可能的話最好能復印一份裝修公司的最初完整報價單,以免在簽訂合同或是增減項目時,裝修公司偷梁換柱,改換價格。
三、按圖施工:
嚴格按照業主簽字認可的圖紙施工,假如在細節尺寸上和設計圖紙上的不符合,可以要求返工。一般到工程結束,水電費加起來是筆不小的數字,這筆用度應該誰來支付,在合同中也應該標明。
四、水電用度:
裝修過程中,現場施工都會用到水,電,煤氣等,雙方要在簽訂合同前做出約定。

五、增減項目:
裝修過程中,很輕易有增減項目,好比多做個櫃子,多改幾米水電路等等。

六、付款方式:
一般的裝修合同,商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納5%。
七、合同中必須寫明裝修的具體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注意這兩點,給某些裝飾公司粗製濫造和拖延工期埋下了「伏筆」。
八、在合同中必須註明使用的裝飾材料的具體品牌或型號,以防裝飾公司以次充好。

九、合同中有關保修的條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責任:如果屬於施工或材料的質量問題,裝飾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屬於用戶使用不當,雙方可協商處理。

Ⅳ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有哪些

您好:
一、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築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那麼,如果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是依法應當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糾紛:
對工程竣工日期爭議,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形成的糾紛:
對這類糾紛,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則應當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四、工程量增加、減少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中,關於工程量糾紛較為普遍,常常表現為工程量有爭議增加、有爭議減少。對於有爭議增加部分,承包人有義務提供關於發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據,否則,其主張難以受到支持;對有爭議減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經施工工程被減少、或者實際根本未於施工的爭議。如發包人拆除工程,則應當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發包人許可其工程量減少的依據,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對隱蔽工程量爭議,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預算資料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提供隱蔽前工程量的相關證據證明,即使是工程鑒定也可能難以被確認。
五、施工墊資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一般都有墊資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能夠受到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人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處理。對墊資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對工程結算形成的糾紛:
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則應當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是不會受到支持的。
七、關於合同主體與履行地問題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等多個主體存在,如涉及工程質量糾紛,則應當將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糾紛,則應當將工程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地。說的簡單一點,之所以會產生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其實很多時候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時,在合同中對彼此的合同義務沒有約定清楚,導致日後發生糾紛時大家無法協議一致解決。

Ⅳ 房屋裝飾裝修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范疇是否適用建設工程法

律的調整?實踐中常遇到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的性質定性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合同不在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內,屬於無名合同,但還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屬於承攬合同,還有一種認為屬於建設工程合同。那麼究竟應如何定性呢?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從以下的法律規定中可以歸納出法律的定性。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最高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也規定:「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因此,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是講裝修合同歸入了建設工程合同范疇。2、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00號令)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該條就是依據裝修工程大小不一,如果一律按建設工程要求有資質,會導致太多的合同無效,該條規定了「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裝修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其它則不作要求。 從該辦法來看是將部分裝修活動納入了建設工程調整范疇。 故在當下還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Ⅵ 裝修糾紛案例: 怎樣解決這則裝潢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在理解和適用上列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方面,承包商應注意把握下列要點:

(1)怎樣理解「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

「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含兩重含義:

第一重含義,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這里的合同也應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在補充合同約定以及施工過程中的會議紀要。

第二重含義,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的規范標准。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滿足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的綜合要求的總和。建設工程質量事關國計民生,不僅關繫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因此,國家勢必要通過法律,對建築工程質量施行強制性干預。我國《建築法》第52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准要求。」因此,對國家的強制性標准,任何人都不得違反。如果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准,該等約定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所謂「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准,則以強制性標准為准。

(2)關於工程質量鑒定——怎樣確認「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施工合同糾紛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質量。當承發包雙方圍繞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質量責任如何劃分發生激烈對抗時,最終的裁決只能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作出。但是由於工程質量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託鑒定機構對有關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結論,然後據此作出裁決。因此,對許多訴訟案件,鑒定結論成了控辯雙方勝負的焦點。但是長期以來,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司法鑒定作出可供遵循的訴訟程序保障,重復鑒定、多個鑒定結論相互矛盾、各級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一些鑒定結論不公平導致判決不公,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十分強烈。主要體現在:

第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等鑒定主體不規范,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有法定鑒定的主體資格。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鑒定機構或人員不具備鑒定的主體資格、鑒定機構超越本鑒定機構的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鑒定人員在兩個以上的鑒定機構兼職等等。

第二,鑒定的程序不規范,表現為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送交鑒定的材料應當質證而未質證;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合議庭沒有主持開庭請鑒定人出庭答疑,鑒定結論上簽章或簽字的鑒定單位或者人員並不參予鑒定活動,等等。

第三,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的依據不足。主要是指:鑒定適用的方法或者標准與合同約定不符,鑒定存在重大漏項、鑒定適用的標准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准等等。

因此,對廣大承包商來說,為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參與訴訟過程中,當涉及司法鑒定時,在操作實務上應注意:

①若自己認定需要鑒定才能說明問題,一定要在法定的舉證期限或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超過期限,後果自負;

②對鑒定結論,應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即審查:鑒定報告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有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蓋章簽字);提起鑒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對方提交鑒定申請是否超過舉證期限);鑒定機構或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鑒定結論依據的證據和構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等等。

③若認為鑒定結論不公,應及時申請重新鑒定,並提出應該重新鑒定的理由。

(3)承包商對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

綜合我國民法、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承包商因其自身的過錯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應該承擔的責任范圍包括:

首先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其次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還應承擔如下責任:

①對工程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標准,相關的費用亦由其自行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承包人因種種原因拒絕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發生此種情況時,如果發包人訴諸法院,請求判令施工人履行上述義務,也因法院審理案件需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這樣會導致發包人因為建設工程不能及時投入使用,無法及時收回投資而損失慘重,即使發包人勝訴,也得不償失。為此,《司法解釋》規定:承包人拒絕無償處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自己修理或者請他人修理,由此產生的費用應該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也可以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實施返修、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自己承擔工程逾期的違約責任。

③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發生重大質量缺陷,直接關繫到建築物的安危,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築物安全的,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築物無法使用的,由承包人賠償因承包人的過程導致發包人的投資損失。

④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Ⅶ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范圍: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開工,於年月日竣工。
1.6工程質量:
1.7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甲方工作

2.1開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份,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具、陳設等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指派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委託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為總監理工程師,其職責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並將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2.4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築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並承擔相應費用。
2.5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6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條乙方工作

3.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指派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於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3.5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四條關於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徵得乙方同意,並支付乙方因趕工採取的措施費用。
4.2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4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准》(GBJ300--88)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准。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准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3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復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甲方應承擔復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復驗不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5.4由於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5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6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採用第種:
(1)固定價格。
(2)固定價格加%包干風險系數計算。包干風險包括內容。
(3)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6.2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分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
│撥款分次進行│撥款%│金額│
├───────────────┼──────────┼───────┤
││││
├───────────────┼──────────┼───────┤
││││
├───────────────┼──────────┼───────┤
││││
└───────────────┴──────────┴───────┘
6.3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並在天內,結清尾款。

第七條關於材料供應的約定

7.1本工程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表一),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的保管費。由於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凡由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應禁止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范。
8.3由於甲方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和防火設計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8.4由於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獎勵和違約責任

9.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支付滯納金。
9.2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准時,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優質價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9.4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傢具、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9.5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9.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9.7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9.8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爭議或糾紛處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0.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它約定

第十二條附則
12.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2.2本合同正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後自動終止。
12.4附件
(1)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2)工程項目一覽表
(3)工程預算書
(4)甲方提供貨物清單
(5)會議紀要
(6)設計變更
(7)其他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碼:郵碼: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戶名:戶名:
帳號: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Ⅷ 室內裝飾設計糾紛案屬於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嗎

不是建設施工

Ⅸ 裝修裝飾合同糾紛業主未支付建設單位工程款,施工人可否告業主和建設單位

按照抄合同法規定,合同具襲有相對性原則,合同只對簽署合同的相對人有約束力、不能約束沒有簽署合同的第三人。若業主沒有和施工工人簽署合同、業主只和建設單位簽署合同的,施工工人只能起訴建設單位,但建設單位不能以業主未支付價款為由拒絕支付工人工資,這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

Ⅹ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 合同

工商裝飾工程合同範本是在網上有得下載,但是具體條款、付款進度必須自己增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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