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是指什麼
「不良行為」一般是泛指一切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包括違反一般生活准則的行為,違反社會生活、學習、勞動紀律、企業管理等公共道德規范的行為,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和犯罪行為。
廣義的說,所有這些行為的記錄,無論是在公安局、派出所還是在單位,都是不良行為記錄。這里所講「不良行為記錄」,一般來說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門頒發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為記錄。
其「不良行為」,是指某一行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不良市場行為,即在從事該行業活動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條文、規范、規程及規范性文件等行為。對這些不良行為的記錄,存放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稱為「不良行為記錄」。
(1)建築業行為擴展閱讀
有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不良行為記錄問題規定得非常詳盡。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設局發布《深圳市建築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對「不良行為」給出明確界定包括:
1、違反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城建檔案、合同管理、勞動用工、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設標準的行為;
2、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的行為;
4、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並明確了認定和記錄部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執法機構是建築市場主體不良行為的認定和記錄部門。還要求記錄部門按照本辦法,對各自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不良行為,採用下列文書予以認定和記錄:
(一)、責令整改通知書;
(二)、責令停工通知書;
(三)、不良行為認定書;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
B. 建築施工企業有不良記錄有什麼處罰措施
責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同時限制招標范圍。
C. 建築施工企業有不良記錄有什麼處罰措施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二條規定:
1、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招標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不履行合同約定等問題,擾亂了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對此,我省將對建築市場實行常態化監管,查處建設單位不具備建設條件自行發包、強迫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以及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等行為。
2、其中,對不符合程序的將停止其招標、廢除其招標結果。對違法開工的項目要責令停工,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3、此外,對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工期和工程造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建設等行為,除了責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外,也要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3)建築業行為擴展閱讀: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的過程具有流動性。建築施工企業所承接的每一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必須在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施工,因而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隨著承包工程所在地點的轉移而轉移。
三、建築安裝人員和施工機械設備都必須在各個工地上流動,這就需要合理安排施工人員,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重視施工機械設備和材料的管理。
D. 建築企業不良記錄對企業有何影響
將被限制參與建築市場的招投標活動。
馬鞍山市建管處對建築施工企業被記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將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和清出制度,將限制他們參與馬鞍山建築市場的招投標活動。
從廣西住建廳獲悉:廣西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台將於2015年12月31日前實現上線運行,並與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互聯互通。
屆時,廣西全區建築企業的信用記錄都將有據可依,工程質量低下、安全事故頻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不誠信行為,將在全國平台上公開曝光。對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及時曝光,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直至清理出建築市場。
(4)建築業行為擴展閱讀:
不良行為記錄根據其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不良行為記錄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每季度公示一次,列入一般不良行為記錄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公示期限不少於1年;列入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公示期限不少於3年。
被記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有的是因施工企業安全監督保證體系不健全,有的是因施工項目經理不按規范程序報驗隱蔽工程,有的是因總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並由他人代替行使職權等。
E. 建築施工企業的哪些行為應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
按《建築市場誠抄信行為信息管理辦襲法》的規定,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 另《辦法》規定,盛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
F. 建築行業中哪些行為屬於詐騙罪
建築行業中哪些行為屬於詐騙罪,可以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的狀回態以及量答刑來理解,根據刑法學理論以及實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 令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產,侵害的客體是公司財務。
G. 建築行業中操作行為是什麼意思
建築行業中操作行為應該是根據一些要求才可以提示的。
H.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這是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不論專是否分別核算,均屬是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的。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I. 什麼是建築業的自建行為對自建行為應如何征稅
自建行為是指納稅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為。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納稅;如納稅人將自建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築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1)自建自售建築物。新的營業稅政策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建成並銷售的建築物,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應該徵收建築業營業稅。因此,對自建自售建築物,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外,還應徵收一道「建築業」營業稅。
(2)自建自用建築物。現行稅法規定,自建自用建築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自建建築物自用,僅限於施工單位自建建築物後的自用。對附屬於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施工單位,承擔其所隸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如石油部管道局所屬的工程公司承包管道局的工程,應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營業稅。首先要看此類施工隊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單位。
如果屬於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是承擔其所隸屬單位(以下簡稱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如果屬於非獨立核算單位,承擔其他單位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而承擔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則要看其與本單位之間是否結算工程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發生應稅行為並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
根據這一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單位承擔建築安裝業務,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預(概)算,也不論工程價款中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凡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徵收營業稅。
(3)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築物。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築物,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不屬於出售,它實質上也是一種自用行為—用於自我經營,所以,對此類行為,應與自建自用行為一樣,視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1、國家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僅限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包括土地的所有者出讓土地。因此,出讓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的征稅范圍。
2、國家從居民手中征地用於特殊建設的,關於這方面的營業稅征稅規定在書上哪裡能找到。
回復:這種情況不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