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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轉讓

發布時間:2020-12-30 14:00:48

㈠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後能否將合同轉讓為什麼

施工項目承包合同是不能轉讓的,這個是違法建築法的;只能將施工承包合同內的非關鍵工作或一些專業承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這個是不違法的;
同時能夠將工程中的勞務進行勞務分包,這個也是不違法的。其他任何做法都是違法的。

㈡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合同怎麼寫

本人認為雙方自願協商確定的話,應該是有效的吧,關於協議的有效性登錄法律援助貼吧的話,去詢問,可以參考與採納律師的意見去更好的保障自己權益。

㈢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後能否將合同轉讓為什麼

不能轉讓。第一:這種轉讓違反了《建築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相關條款,會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及法律責任;第二:第三方接受這樣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㈣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開工了但合同重新轉讓他人怎麼辦

這屬於轉包行為,《建築法》中明文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內他人。《容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轉包」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定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截肢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解除與承包人的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㈤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和同後,能否將合同轉讓為什麼

《合同法》規定:當建設工程項目採用總承包時,「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內程合同,…..總承包人或者容勘探、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擔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探、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擔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㈥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倒賣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專目,倒手轉屬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㈦ 施工企業破產了,所承攬的工程項目可以進行合同轉讓嗎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㈧ 企業涉及重大案件破產,可以將本公司的項目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給具備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嗎

政府同意就可以,但政府可以以你公司破產為由中上合同重新招標。

㈨ 在建工程轉讓是否影響原施工合同

開發商轉讓在建工程要看合同對方同不同意,如對方不同意,則無效,合同轉讓是對權力和義務的轉讓,對原合同有影響,主體工程是不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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