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總包分包如何開具發票
分包人向總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時要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並完稅,總承包人向興建單位收取全額工程款時憑分包人開出的發票作為分包工程已完稅的依據進行抵減,余額征稅。稅務機關在開出全額發票時應在發票存根聯上註明分包工程開出發票金額和字軌號碼。
建築分包工程以分包工程收入額為營業額,由分包人納稅;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不論是總承包還是分包工程,統一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1)建築業分包方開票擴展閱讀
參照《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准》第五條,承包范圍: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一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二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一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二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②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分包款能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可以開據
1、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發票還要到工程所在地開具,並預繳稅款。
2、具體參見管理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 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 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 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 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 票。
第十條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③ 建築業營改增後總分包發票怎麼開
建築業營改增後來總分包發票開自法:總包方按規定向建築工程發包方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不體現差額扣除分包款。
④ 「營改增」後建築業總包與分包工程要如何開票繳稅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2)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3)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並向掛靠方索取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
⑤ 建築業營改增後總分包發票怎麼開
建築業營改增來後總分包發票開自法:總包方按規定向建築工程發包方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不體現差額扣除分包款。
⑥ 營改增後,建築業分包抵扣稅款後,總包差額納稅,然後收到分包方的發
分包人從總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時必須提供合法的發票並按規定稅率完稅,總承包人將分包人的開票情況報到地稅管理所報驗,憑此按減除分包工程款後申報稅款。
⑦ 建築工程分包和轉包應如何納稅
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也就是說,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按合同總金額減去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余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應對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方屬於法定扣繳義務人。
在與分包商結算已完工工程價款時,總承包方還應根據與分包商結算的工程價款,計提營業稅。
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營業稅屬於地方稅。由於地方利益的競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成為稅務實務的重點,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分包的,總承包方應當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商、分包商應繳納的營業稅。
建築工程上稅需要准備的材料:
1、首先就是要和甲方協商好本次上稅的數是多少,一般根據完成的工程量確定,之後就是要甲方給開具證明信,需要加蓋甲方的公章。
2、其次就是到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要申請表,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要求加蓋自己單位的公章。
3、需要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三份,開具完成後需要及時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登錄,否則有的地方當天登錄不給辦理業務。
4、准備公司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般在第一次上稅時需要帶原件,驗證後以後就不需要了。
5、稅務登記證也是必須攜帶的,第一次辦理業務時需要攜帶原件,驗證通過後就可以只帶復印件了。
6、如果自己的公司已經在公司所在地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等,就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出具證明,這樣才能在工程所在地上稅時給予免除。
⑧ 建築業分包單位包工包料怎麼開增值稅發票
包工包料的工程也也建築工程業務的一種,都應該開具建築業發票的;建築業一般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有的地方還有地方教育費附加,如果有合同的話,還應該繳納印花稅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所以你們公司的這種混合行為只繳納營業稅就行了,給對方開地稅的發票,企業所得稅在地稅交。
(8)建築業分包方開票擴展閱讀
發票的開票規定有以下:
一、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4、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5、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⑨ 建築業勞務分包單位營改增後如何開具發票
以前可以按清包工的情形開具3%,的,但是不知道現在的情況,用什麼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