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2、事故處罰結果:質量安全責任劃分仍待優化調整
「北京地庫塌陷」事故後
其建設單位因「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被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限制其3年內在北京市承擔新的保障房建設項目。
設計單位也因違規設計,被處以20萬元罰款,停業整頓6個月;限制3年內在北京市承擔保障房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此外,設計單位法人及結構專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還被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和兩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後
該項目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實際承包人、項目監理工程師、項目設計負責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經法院最終裁定:
1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
項目實際承包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
現場監理工程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項目設計負責人最終並未判刑,但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同時,設計單位被建議降低市政行業(道路工程)甲級資質。
至於此次事故涉及的兩個建設單位,各處理了5名相關責任人,主要的處理方式是行政記過、降級等。
從兩起事故的最終處罰結果來看,相關建設活動主體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民事與刑事處罰,但綜合上文中對於兩起事故原因的主體責任分析,建設單位明顯應承擔更主要的事故責任。
責任均攤或弱化建設單位事故責任,一方面並不利於實現社會公平,同時催生設計行業人員的從業危機感,影響設計行業發展;另一方面,在缺乏更為嚴格的處罰威脅下,建設單位的相關不規范市場行為、不稱職管理監督,始終無法得到有效遏制,阻礙著整體建築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目前,針對建設單位的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國家已出台多份法律法規,強化其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1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提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2
2017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嚴厲打擊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提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2019年9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質量責任,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
4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的通知》,決定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通過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壓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和施工等單位主體質量責任,督促各參建主體規范建設行為、履行質量承諾。
5
2020年1月19日,住建部審議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提出「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
6
2020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網發布了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20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提出:出台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的規定,深入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等試點,完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
上述政策文件都在強調、強化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首要責任,這代表著國家已開始重視建設單位存在的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問題。但從政策進程來看,還未出台具體的政策細則,規定其具體首要責任與職責范圍等。就本文兩起案例事故處理來看,現行「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中,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優化。
兩起事故引發的爭議熱點主要集中在「事故原因」與「處理結果」兩方面,但從本質上來看,爭議的焦點卻在於目前「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下,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劃分是否公平合理。就目前的政策環境來看,在缺乏強化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的具體政策細則情況下,這種質量安全責任劃分亟待進一步優化調整。
② 車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某鑄造車間,來4人檢修源大型混砂機,請來電工甲配合。配電方式如圖(a)所示。電工甲按下停車按鈕停止混砂機電源接觸器,並用小竹片清潔按鈕。
電工甲失手誤合刀開關,混砂機啟動。
4名檢修人員中,1人正准備進入混砂機,急忙縮腿倖免受傷。另3人已經進入混砂機內,結果:1人跳起抓住橫梁,倖免於難;1人多處骨折,當日死亡;1人內臟破裂,次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