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長期病假六個月後上班,工資如何結算我現在開始上班了,長期病假是否應該重新計算,單位是否應該給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六種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回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答;(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 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 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適用哪種情形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不僅需要實體上符合該種情形,而且需要嚴格按程序進行。 所以按照你說的情況 該員工應該屬於 第2款的情形,你應該舉證證明 1、公司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 2、該員工經常犯錯,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這個損失可有,可不有) 3、向員工送達辭退的公告,允許員工申辯 4、下達正式的辭退通知,列明員工的過錯
『貳』 公司擬定的合同上寫的是離職後工資六個結算日後發,問他們說就是六個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統一發放,用人單位要求離職後工資六個結算日是指6個月,用人單位的約定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某企業根據工資結算匯總表結算本月應付工資總額56萬元,代扣企業代墊的職工醫葯費6萬元,
工資不能做在管理費用里,准則里要從應付職工薪酬走,工資不單單只有發給工人的工資,版還有稅和其權他的
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計提,一個是發放。計提的是當月的,發放是上月的。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
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福利費等
實際以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保險之類的)
借: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肆』 農民工工資結算。
你4月,工作8天,工資=(1800除30)乘8=480
5月,這個月,你全勤,那就應該是回1800加200=2000
6月,工作一天,工資答=(1800除30)乘1=60
以上工資總和為:480+2000+60=2540
還有補助:正常的要滿一個月才有完整的補助,你4月的補助:(200除30)乘8=53,;5月的補助:全勤獎200;你6月的補助:(200除30)乘1=6.6. 那你的補助總和:53+200+6.6=269.6
綜上可知,你的勞動所得應該是2540+269.6=2809.6
『伍』 企業安排員工做六休一,周六,周日是不是應該按雙倍工資結算
企業安排員工做六休一,周六、周日上班需支付雙倍工資。
雖然我國現版在實行的是權8小時/日,40小時/周,166.7小時/月工作制(即周五工作制),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在周六或周日上班,並未違反《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規定,並無不當。
但周六或周日上班屬於加班,如不能予以補休,則需要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請參閱《勞動法》的如下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陸』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建築工程員工工資結算6擴展閱讀: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柒』 1000元工資按百分之六結算是多少
60元,
計算方式如下
1000*6%=60元
『捌』 會計憑證:6、結算本月應付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20000元、應計提福利費2800元。
借:管理費用 228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0000
---福利費 2800
非專業的 參考
『玖』 根據「工資」結算匯總表「列示,當月應付工資總額為680000,扣除企業已為職工代墊的醫葯費2000元拜託了各
1、計提工資時記:借:管理費用(或生產成本)680000 貸:應付工資680000 2、發放工資時記:借:應付工資680000 貸:現金652000貸:其他應收款28000 3、銀行提現記:借:現金652000 貸:銀行存款652000
『拾』 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辭職工資結算的幾種情況
公司沒有侵犯自己的利益,自行提出辭職。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提前30天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申請辭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維護我們個人利益的前提,辭職後可以獲得勞動合同內的工資,也就是自己停止工作的前一天的工資都能拿到。
2.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辭職。
如果我們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公司的過錯,除了可以獲得勞動合同期內的工資,職工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過錯主要有幾種情況:拖欠職工勞動報酬、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某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致使職工主動辭職,職工可以獲得工作年限x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個人擅自離職。
如果我們沒有向公司提出任何辭職申請而擅自離職,不但得不到經濟補償,甚至有可能要賠償用人單位因你的離職造成的損失,所以,建議大家辭職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提交辭職申請,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10)建築工程員工工資結算6擴展閱讀: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央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