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收廢邊角料增值稅發票的嗎
這個可以找下一些廢品回收機構,他們是可以的
2. 在建工程廢料的增值稅問題
不可以轉回來抵扣的。
因為你已經沒有可以轉回來的東西了。
進項稅是依票抵扣的,你沒有票了,無法再抵扣了。
3. 邊角料增值稅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嗎
一抄.邊角料收入如屬應稅業襲務,發生了邊角料增值稅,則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
二.購進的物資用於非應稅項目和非常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三、作為一般納稅人,對在生產工程中剩餘的邊角余料,如果是對外銷售,就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銷項稅額。
1、如果對外銷售,要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作以下的帳務處理: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制度對是否結轉邊角料成本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可以結轉,也可以不結轉,
3.已銷廢料的成本如果不結轉,其成本就由完工產品成本承擔。
4.已銷廢料的成本如果結轉則做: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某材料的邊角余料
會計期末,可將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 全部結轉至本年利潤,體現當期的損益。
4. 銷售邊角料如何納稅
《增 值 稅 暫 行條例》第五、六條規定,納 稅 人銷售 貨物 或者 應稅勞 務,按照 銷售額和 規 定的稅率計算 增 值稅 額(即銷 項稅 額)。銷 售 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版稅勞 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 部價款 和價 外費用。《增值稅 暫 行條 例實施 細 則》第三條規 定,《增值 稅暫行權 條例》 所稱銷售貨物,是指 有 償 貨物 的 所有權。因 此,銷售生產 過程中產生的剩餘邊角料,屬於銷售貨物行為。 應該 按售 價 計 算 銷項 稅金。
同時,國 家 稅 務總 局 還 下 發了《 於加 強 廢舊物 資 管理有關問題 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對相關問題再次做出明確規定:產廢企業(增 值 稅一般 納 稅人)銷售下腳(廢)料必 須開 具增 值 稅 專 用發 票,按 規 定繳 納 增 值 稅
5. 出售廢品(邊角余料)是否繳納增值稅
1、出售廢品(邊角余料)是要繳納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企業,出售廢品(邊角余料版)按稅率17%繳納增值權稅。
3、若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廢品(邊角余料)按稅率3%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6. 邊角料銷售怎樣開增值稅發票
一般來說處理這種廢料是不開票也不用交稅的。
7. 什麼情況下下腳料可以免繳增值稅
好像什麼情況下下腳料都不免繳增值稅
三廢利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企業利版用廢水權、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1年。
8. 邊角料增值稅專用發票
邊角料來 對於供應商來說自 應該是其他業務收入
咱們應該進其他業務成本 一般而言 主營業務的購銷 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
稅務局一般會認為 他們的其他業務收入應該繳納營業稅 不應該開增值稅發票
故 你方購進的邊角料無法抵扣 抵扣了稅務局也會讓你做轉出的
當然 從咱們的角度而言 也可以說的過去 當然 盡量避免涉稅風險吧
9. 建築施工企業賣鋼筋下腳料收入計入什麼科目,要交稅嗎交什麼稅如何做賬
一般生產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產生邊角廢料,仍屬於增值稅中的貨物范圍。回應當按照適用稅答率繳納增值稅。
考慮到建築施工企業還未營改增,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稅率為3%,因此,若沒有單獨核算,則從屬於主營業務計算繳納3%的營業稅,如果該邊角料能單獨核算,則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3%增值稅。
賬務處理時,第一種情況繳納營業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若按銷售貨物計算,則繳納增值稅,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0. 企業銷售下腳料等是否要交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專005]544號屬)文件的規定: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產廢企業下腳(廢)料銷售的監督管理,產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下腳(廢)料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的規定: 一、計稅依據的確定 1.產品銷售收入。 包括銷售應納增值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隨同產品銷售,從購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價外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 包括企業除產品銷售以外的應納增值稅其他銷售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廢品、下腳料銷售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等等。 因此,貴單位銷售下腳料、廢料,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銷售產品或提供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或徵收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