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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稅收管理中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20-12-29 03:48:22

建築業跨省施工企業所得稅問題

跨省異地預繳企業復所得制稅只能抵扣2‰,這個問題任何一個建築企業都會面臨。我司的處理辦法是:將多出的2.3%直接進成本,沒有任何辦法。所以說必須要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兩份印花稅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這樣,你們直接貼花完稅不就可以避免重復上稅了嗎?

⑵ 如何加強對外來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企業納稅意識。稅務部門應加大對外來施工企業的稅法宣傳力度,通過深入企業實地宣傳,提高企業主動依法納稅意識和自我辦稅能力。

(二)建立嚴密的協稅護稅網路,加強納稅人戶籍管理。應積極利用社會綜合治稅的各種信息渠道,加強與國稅、工商、當地政府、建設局、規劃局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本區域工程作業動態情況和基本資料,逐戶建立稅源管理檔案。建設部門在辦理外來施工企業登記時,要及時通知其到地稅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接受稅務管理,並定期將外來施工企業辦理登記報驗情況及有關建設項目信息資料傳遞給地稅機關。通過協稅護稅網路,摸清稅源底數,加強納稅人戶籍管理,防止漏征漏管現象。

(三)適度實行建設單位代扣代繳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按稅法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在收到施工企業開具的建築業發票後撥付工程款,施工單位先完稅、後開票、再收款。由施工企業拿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證明來稅務機關開具建築業發票,以此解決外來施工企業業務往來不便的麻煩,提高雙方工作效率。

(四)「以票控稅」和「工程進度」雙向管理,增強稅收管理的主動性和科學性。為防止部分施工企業「按需開票」,稅務機關應改變以往在家坐等完稅的做法,在嚴格以票控稅、加強建築業發票管理的同時,堅持深入企業了解施工進度和撥付款情況,建立完善的施工進度比對表,結合稅款入庫情況實時監控,確保施工進度與稅款入庫進度同步進行。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方式,實現外來企業稅源應收盡收。

⑶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⑷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外地經營怎麼開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施工業務,需要持有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辦理報驗登記,在工程所在地自行開具或代開建築業發票。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改為持有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辦理報驗登記,但是建築企業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應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對於納稅人身份與不同的計稅方式如何開具發票可以歸納為:
1.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申報時全額計稅,允許抵扣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符合規定的老項目、甲供材、清包工)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申報的稅款按差額計稅,不得抵扣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3.小規模納稅人的項目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請代開(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開具發票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申報的稅款按差額計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
對異地施工增值稅發票如何開具,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後確定。
政策依據:1.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⑸ 求助建築企業收到項目部管理費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及如何將項目部的經營收入納入建築企業的賬面的技巧

嚴格說這種掛靠是不合法的,但是的確是不可避免的現象,要我回答這類問題還真有點勉強,不和法規的事項做出來也很難符合法律法規。在網上看到一篇相關文章,感覺可以說明一些問題,轉發給你
一個建築企業,收到工程款,作預收,要不要交營業稅,扣下管理費,餘下的錢給了掛靠的項目組,怎麼做分錄
先扣下稅金及管理費,等他提供了發票過來後再把稅金還給他
我看過有些企業是在預收賬款里專門核算掛靠工程 在應付賬款中核算自營工程的應付款 所得稅還分查賬徵收和帶征,核算方面是有些區別的
不過不管是自營和掛靠,形式上都是要按自營來進行會計處理。建築行業只要收到款項就要交稅。若是掛靠項目應先扣下稅款、管理費、其他代付費用後讓掛靠單位憑發票或造小部分工資來抵賬,否則你無法處理賬務,再說你要是先把錢付給他了,再讓他拿發票就困難了。
建築企業收掛靠公司管理費如何做賬

【問】我公司是建築企業,現有另一公司(沒有資質)掛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資質承包一建築工程,我公司收受該公司管理費,建築發票由我公司開給發包公司,我公司應該如何做賬?

【答】您說的這種情況,應該作為您公司的施工項目核算,一般有兩種核算方法。 一是將工程轉包給該公司,按您公司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另一公司到
稅務局代開發票(或是自開)給您公司作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費用發票作為成本。

【問】我公司屬於建築企業,主要業務就是承接工程在轉包出去,收取管理費。這樣收入應該怎樣確定?不做主營業務收入只確定其他業務收入-管理費合理嗎?在帳面上這樣體現稅務那裡可以嗎
不合理吧?

這個掛靠本身就是不允許操作的,雖然建築單位都這么操作,但放到檯面上是不允許的。應該承包人到你那領取資金的時候,要做成本處理的,所余差額即管理費就是這個工程的利潤不合理,貴公司這種情況可以考慮以分包的形式來核算,即貴公司作為總包商承接業務,再由貴公司將業務轉包給其他公司進行建造。在稅務處理時根據營業 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
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如果是轉包的,總包方應當按全額確認收入,按分包成本計入成本,但計算營業稅時,應當以總承包額減去分款後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另外對於掛靠方式經營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人有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問】請問承包人來我公司拿工程款時做成本處理,只有人工費沒有材料費,這樣核算不行吧!企業所得稅稅務局是按收入讓我們納稅的,如果把收到的工程款都確認為收入,那我們所得稅豈不是要交很多
請問承包人來我公司拿資金時做成本處理,成本只有人工費,沒有材料費(因工地購料單都無正式發票),如果是按之間的利潤即管理費確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務局是按收入讓我們納稅的,這要怎麼處理?還有承包人自己交的稅金或甲方代扣的稅金怎樣處理?這里好像有很多地方都矛盾啊?

【答】關於掛靠的工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現在社會上實際有許多項目都是由包工頭掛靠在一家或多家建築公司,然後通過圍標等各種方法方式再承接下來的,承接下來以後一般是按工程結算價格的 0.8%~1%交納管理費給建築公司。
一般包工頭是不做帳的,因為自己的工程發了多少工資,用了多少材料,租賃了多少機械台班,交了多少的稅金,工程做下來形成了多少利潤,自己心裏面都是有數的。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建築公司的賬務處理。 一般包工頭承接工程時發生的投標費用,購買標書費用都是包工頭自己出的,建築公司無須賬務處理。
然後主要是正式施工的時候了,我們這里只講跨年度的工程,不跨年的比較簡單。這里就不多說!
資格預先審前,包工頭到建築公司開具介紹信,此時一般往往要交納300~幾千元不等的開介紹信費用給建築公司,一般3 級資質建築企業開介紹信的費用是 300~500
元不等,2 級資質的建築企業開介紹信的費用是500~3000
元不等,如果標的值大的話會更多點。此時建築公司按收到的介紹信費用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略)。包工頭中標後開工後發生工程直接費用等都由包工頭自行處理,建築公司此時可以不做賬務處理。到了期末(一般是當年的12 月31
日)根據工程的施工進度確認收入、成本(當然是所有權不屬於建築公司的了,但是由於1、建築公司要資質年檢需要有業績 2、建築公司做為乙方是要承擔合同義務的,即使合同義務是要由包工頭承擔)

假設一項工程預算為100
萬的土建工程,工期為8 個月,2010 年9 月1 日開工,2011 年4 月30
日完工。

建築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2010 年12 月31 日按照工程完工百分比(假設是 50%)確認存貨

借:主營業務成本-XX項目 49.5

工程施工-XX項目-毛利(管理費)
100*1%*50%=0.5

貸:主營業務收入-XX項目 50

2006
年4 月30 日完工

借:主營業務成本-XX項目 49.5

工程施工-XX項目-毛利(管理費)
100*1%*50%=0.5

貸:主營業務收入-XX項目 50

收到包工頭交來管理費

借:現金 1

貸:工程結算-XX項目 1

借:工程結算-XX項目 1

貸:工程施工-XX項目-毛利(管理費) 1

有人會問了為什麼會沒有營業稅金及附加呢,因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由包工頭找稅務局代開建築安裝發票時已經 由包工頭交納了所以不需要計提稅金及附加。

以上是個人對掛靠在建築公司的項目的一點心得,歡迎各位多提意見與扳磚。

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稅收征管問題及對策-財務管理

隨著近幾年建築行業的迅猛發展,建築業已成為我區最重要的稅源之一,然而,由於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不規范,出現了如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問題,對這些問題目前稅務機關還缺乏對其有效的稅源管理手段。就從稅收角度探討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稅收征管問題並提出建議


一、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概念、表現形式及會計核算 方 式 所謂建築工程掛靠經營,是指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並向其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被掛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義的建築施工企業,一般都辦有稅務登記證,以查帳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則是掛靠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辦理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另一種是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築戶、個人合夥組織、無證施工隊等,一般不辦理工商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這一種因流動性較大,使稅務部門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徵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 二
)掛靠經營的表現形式。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掛靠經營的存在著以下幾種表 現形


1
.名為聯營承包,實為掛靠經營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達到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標後,與建設單位(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後又與無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項目聯營承包合同書。而中標的建築施工企業退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之後,也不進行實際施工,也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由聯營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
.名為投資開發,實為掛靠經營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開發商個人為了不失去建築工程中的利潤,增大更多的利潤空間,尋找一家有資質的建築單位作為掛靠單位,自己既是發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項目負責人,自己聘任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只向掛名的承包單位交納少量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後,開發商將建築物處置後,便溜之大吉 。

3
.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在建築領域表現最多,主要指掛靠人與中標的被掛靠人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由被掛靠人將掛靠人編成內部的一個項目部或施工隊,由掛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賺取的利潤由掛靠人獲得,並以此來規避法律,逃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4
.名為分包工程,實為掛靠經營此形式主要表現為,中標的被掛靠人與掛靠人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並在該合同中約定,由掛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礎、主體、水、暖、電、衛、門窗製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項,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個工程,實際上還是掛靠人在管理整個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進度撥付款,技術質量及債權、債務等經濟責任由掛靠人來承擔,被掛靠人還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此類表現形式在建築領域也表現甚 多。

從以上四種表現形式,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建築施工企業與掛靠方無論簽訂什麼形式的協議(合同),內容大致都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進行施工,掛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程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被掛靠方收取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後,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和稅金,其餘支付給掛靠方,用以購買材料和工資費 用支 出 。

(三)掛靠經營的會計核算方式。在掛靠經營方式下,建築公司的會計核算一般採取「倒扒」方式,即以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作為工程結算收入,以工程結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費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後的余額作為工程結算成本。這種核算方式,以被掛靠方自營工程的形 式進行會計核算,致使掛靠工程利潤大量向掛靠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築公司的會計核算更為簡單,工程資金不在建築公司賬上反映,也不進行工程結算收入及工程結算成本、營業稅金的核算,建築公司賬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費收入。這些都給稅收管 理 帶 來 了 困 難


二、建築工程掛靠經營存在的稅收問題 建築工程掛靠經營因其項目生產周期長、作業地域流動性強、施工企業多而雜且良莠不齊,內部管理規范程度不一等特點,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問題:

(一)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特殊運作影響稅收監控 。
建築企業向這些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私營經濟建築企業、個體建築戶、無證包工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後,就放任自流,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的情況也不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在實際中,掛靠雙方對外都不會承認掛靠關系,帳務上也未反映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等項目。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取得掛靠雙方的協議(最有可能是從被掛靠方取得),憑協議內的有關工程造價、結算標准、承包形式、上繳管理費等條款,來確定掛靠方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對其所得進行征稅。假如掛靠雙方沒有簽訂此種協議,或者建築公司(被掛靠方)拒絕提供這些協議,特別是被掛靠方為持有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外來建築公司,稅務機關難以查實工程的成本費用。這些都使地稅機關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徵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

(二)掛靠造成建築安裝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 。

1、對只核算管理費收入的建築公司來說,工程項目的實際損益在建築公司的賬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費用開支後,賬面上就反映虧損或微利,而建築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都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管理,結果必然是企業申報繳納的所得稅很少


2、對會計核算採取「倒扒」方式的建築企業,財務核算大多數不規范,企業負責人的納稅意識意識比較淡薄,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所以在建築業企業的費用中含有大量為企業負責人開銷的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如向企業負責人支付房貸車貸、子女入學費用,家屬的生活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列支造成企業所得稅嚴重流失,而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領取工程款基本上憑白條或內部工程結算單作為支付憑證,項目經理領款後使用情況沒有合法憑證記載反映,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檢查,最終導致建築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部分流入了項目經 理 的個人口袋


3、長期以來,建築業普遍虧損或微利,致使檢查人員在對建安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在主觀上已形成了一種建築業無所得稅的觀念,所以並不把所得稅作為檢查的重點,通常只對建安營業稅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進行結算,而所得稅往往只是就表結表,基本上無所得稅款查補入庫


4、建築工程一般周期較長,許多工程項目長期掛賬,有時建築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進行工程決算,造成稅務機關在對其檢查時無法結算工程項目利潤,也就無法計算徵收所得稅。更有部分建築企業,虛開建築企業發票,虛增建築成本,雖然多繳了部分營業稅,但由於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所得稅大量的流失,而這種偷稅方式由於要涉及兩個或幾個單位,稅務機關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5、各地的帶征率有所不同,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所得稅核定徵收標准不一致,導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 工程項目後,掛靠到徵收標准較低的建築企業,或掛靠到外地建築企業,致使本地企業所得稅稅源外流,引發了建築業稅源的無序游動


(三)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由於多數企業採取工程項目掛靠維持運作的形式,導致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收入無法核實,企業也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究其原因:

一是個體建築戶、無證包工隊的流動性較大,導致企業無法補扣補繳個體建築戶、無證包工隊的個人所得稅;

二是施工工人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漏洞較大,工人工資的領取,大都由項目經理統一簽名領取,工人的人數由項目經理提供,無法確認。還有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工程合同的簽訂都是由建築公司出面,包工頭在「幕後」,所以對工程是否屬個人承包難以界定。總之,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 。

(四)掛靠造成營業稅徵收的減少。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建築企業應該是營業稅的納
稅義務人。但是在掛靠經營下,建築企業只是表面上的納稅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只有他們才真正知道工程進展到什麼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項是否已全部申報納稅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結算等工程情況。這種隱蔽性給掛靠人偷逃稅款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有些掛靠單位向建築企業直接領取現金時不入賬,致使部分應作工程收入的款項長期收入不入賬,造 成了營業稅減 少 。

三、完善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促進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有力地進行稅源控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 一
)實行項目跟蹤管理 建築行業稅收實行專人管理,分類別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賬,所有的建築安裝工程在中標或合同簽定後,都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建議對一些大的工程項目施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項後,建設單位須向建委報送其最終確定的承接工程 的建安企業名稱、工程承包總金額、承包方式等資料,由建安企業將資料輸入電腦;另一方面建安企業須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了一定規模的項目的承包合同、完工進度等資料。稅務部門進行歸檔,並將資料及時輸入電腦。這樣兩份資料的同時存在,給稅務機關對項目實際情況及建安企業的完工進度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提供了方便,將會減少檢查中的難度。稅收管理員也應對工程多巡查,到實地多了解情況,對掛靠人多作納稅宣傳,對頑固不肯提供掛靠資料的建築施工企業,可採取強制措施或依法進行處罰


(二)嚴格被掛靠單位的管理。應加強對市內大中型建築安裝企業的管控,檢查是否有掛靠施工的現象,一旦發現,責令掛靠方限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臨時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告知被掛靠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撥付工程款項,避免一些建安企業隨意注冊、施工隊伍隨意掛靠、企業少繳稅款等問題。建安企業要規范對承包(掛靠)本企業的建安工程及開發項目的財務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賬務,按照承包(掛靠)建安工程項目實際收入,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 繳
納企業所得稅, 扣繳個人所得稅 。

(三)加強對個人承包建築工程的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在目前建築工程項目普遍採取掛靠、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建築公司賬面基本都反映虧損,無企業所得稅,所以稅務機關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潤的真正所有者:包工頭,從幕後推到前台,嚴格按照個人承包建築工程的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對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 項目的真正承包人,對承包人的所得稅徵收到位。
建議對下列建築業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一律實行定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各建築安裝企業代扣代繳:

1、自行承攬建築工程並掛靠建築安裝企業的工程承包人,不論其如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

2、建築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

3、建築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 方式的


4、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項目取得的收入定額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餘均歸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築安裝企業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或利潤的 。

( 四
)加強發票管理 掛靠單位所以能夠「以料抵工」,開「大頭小尾」發票等,歸根結底還是在鑽我們發票把關不嚴的空子。除了加強稅務機關對發票領、購、存、用的管理,還要實行監管代開制度。各建安企業在工程結算、付款時,必須由該企業財務人員到稅務部門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建設單位在結算或支付工程款時,必須以建築業專用發票 作為結算或支付憑證。不定期組織建築業專用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不按規定出具正規稅務發票或以非 正規發票或白條入帳等行為 。

(五)協同有關部門攜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場管理。
建立與財政機關的信息交換制度和協作機制,對由財政預算負擔的建安工程項目採取由財政部門審核,憑稅務部門開具建築安裝發票付款和進行結算,從而保證公共財政支出項目的稅收應收盡收。與有關部門加強協調聯系,聯合加強建築業稅收的檢查與監督,加大對建築企業的稽查力度,檢查方式不應只停留在對建築企業憑證、報表、帳冊的核對上,還要到工地現場進行抽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格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促使建築企業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規范經營管理。如此以來,既遏制了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納稅人連續欠稅的發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
築單位鑽偷稅的空子,從源頭管住建築行業的稅收。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⑹ 如何加強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徵收管理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針對房地產商納稅意識薄弱的情況,將稅法宣傳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可以不局限於稅收宣傳月,而定期對房地產和建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對房地產業涉及的相關稅收法規政策進行重點宣傳和講解。並通過各種媒體進行稅收政策宣傳,在有關管理部門和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提高有關部門的協稅意識和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同時積極對那些誠信納稅的企業進行宣傳並予以獎勵,起到為其他企業樹立榜樣的作用,對納稅不積極和偷逃稅款的企業予以嚴厲打擊,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社會效應,全面凈化稅收執法環境。
(二)健全協稅護稅網路。一是密切部門配合。健全內外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與發改委、房管、規劃、建設、金融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制度,由政府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築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房產交易租賃信息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的掌握相關涉稅信息,實行項目登記備案管理,加強房開項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強信息的有效利用。通過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並解決漏征漏管問題。三是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信息的監控。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房開企業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及相關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泉控管。並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動態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信息真實、准確。四是加強關聯方信息的監控。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調查走訪,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合理調整,從而達到有效監控稅收的目的。
(三)優化稅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現代化科技手段,結合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建立模擬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銷售狀況分戶錄入房屋銷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積、銷售價格、購房者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稅收管理員調閱核實,並實行動態化管理,隨時根據實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進行更新,對整個房地產稅源實施動態的稅源監控。二是充分利用聯動機制。通過對稅源信息的綜合運用,充分發揮聯動機製作用,與納稅評估等管理手段相結合,與房地產稅收預測和統計分析相結合,全面提高稅源管理水平,推動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上新台階。三是實行房地產業、建築業協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轉變為專業管理,即由一個科室統一管理房地產、建築行業,充分利用兩個行業的相關性,對房地產建築業上、下游產業實行一體化的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開發初期,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上報項目立項書、規劃圖、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應方情況、建築承包合同、銷售方式、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項目總投資額、工程總造價、土地出讓信息、拆遷補償協議等涉稅資料,並將企業上報的情況與實地核查的情況相比對,總體掌握工程的開發情況,為日後的監管打下基礎。其次,依託商品房模型管理軟體,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定期對房開企業申報納稅和發票開具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的基礎上,不定期到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根據巡查的結果記錄房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台賬,同時更新商品房模型內的分戶信息,通過台賬和模型軟體反映其商品房銷售明細、預售收入納稅情況、賬面收入、成本、利潤情況等,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及時進行檢查調整,對應繳未繳的稅款進行補征。再次,根據商品房模型管理軟體的分戶銷售信息,逐一與購房者核實其購買價格,對經確認與銷售方提供的銷售價格不一致的及時進行調整,並補征稅款。最後,在項目竣工後,加強對存量房的監控管理,不定期地對購房戶和有關知情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掌握存量房銷售情況,並及時對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企業所得稅匯算,防止企業故意拖欠稅款,逃避納稅。
(五)強化重點稅種管理。首先,強化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管理。一是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虛構建築業務,虛增建築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額徵收承建商的建築業營業稅,以此控制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真實性。二是對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分別設置企業所得稅最低負擔率。每一個項目辦理竣工結算後,按實際收入和實際成本進行項目應繳稅款的結算,計算該項目的所得稅最低負擔率,達到規定標準的項目,可將產生的項目利潤並入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對於納稅人不能按項目准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或項目完工結算後,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營業稅管理上重點突破。通過採取多方詢問、實地察看等措施,確定房地產企業存量房出租價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額,及時補征稅款,並將房地產企業出租存量房納入日常管理的重點,防止企業逃避納稅義務。
其次,強化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在合理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基礎上區分住宅、商業用房情況隨同營業稅一同徵收。對已辦理竣工結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嚴格審查土地轉讓成本及費用,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納稅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採取核定方式徵收土地增值稅。
(六)強化以票控稅。一是嚴把發票開具關。銷售不動產發票專人管理專人開具,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綜合稅率進行開具,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一律在開具發票時進行預征。同時管理部門和發票管理人員應分別建立房屋銷售台賬和銷售不動產代開發票管理台賬,定期將代開發票金額與已完稅銷售收入進行比對,避免出現超出預繳稅款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況。二是嚴把發票索取關。對外來房開企業,要求其必須索取施工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建築業發票,不得接受外來發票,以保證其建安成本的真實性。三是嚴把發票審核關。房開企業代開發票時應先由稅收管理員審核房屋銷售合同,對同類房屋銷售合同標明銷售價格必須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對有疑點的進行實地調查並調整其銷售價格。四是嚴把發票處罰關。對檢查中發現違規使用發票的,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體現稅法剛性。
(七)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充分發揮稽查的殺手鐧作用,規范稅收秩序,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專項檢查,特別是加強對虧損、微利、售價偏低等疑點納稅戶的重點稽查,同時在稽查中要做到「兩個堅持」。一是堅持實地查訪。針對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開發產品是不動產,具有不可隱匿性的特點,檢查人員在工作中不能僅僅「就賬查賬」,還應堅持到實地進行「三看」,即看實際操作是否按規劃進行,有無自行更改規劃項目的情況;看住戶的入住情況,對銷售數量進行估計;看售樓部台賬,了解檢查項目已售、預售情況和銷售價格。二是堅持找准重點。檢查人員應在實施賬簿檢查前,通過詢問的方式進一步了解企業在被檢查年度開發、銷售項目等情況;調閱開發項目立項批文、土地轉讓協議、房產預售證、物價部門的價格批復等;對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業的靜態資料信息進行案頭分析,比對涉稅核算項目的各類指標,對檢查重點做到心中有數,有針對性地制訂檢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賬查賬」。

⑺ 工程建築類

1、總包分包關系
一、進度關系
分包方的進度計劃必須依據總包方的計劃進行編制,總包方應把分包方的進度計劃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范疇,總、分之間相互協調,處理好執行過程中的相互關系,並協助分包方解決項目進度控制重存在的問題。 二、質量關系
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對總包方負責,總包方就總包方工程對發包方負責,總包方對分包方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方應接受總包方的質量管理。 三、安全關系
安全控制有總包方負責,分包方服從總包方管理,總包方負責審查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在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並認真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乾的的分包方應令去停工整頓。總承包方應統計分包方的傷亡事故,按規定上報,並分包合同約定協助分包方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方對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認證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包方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包方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包方報告傷亡事故 並參與調查,處理善後事宜。 四、資料關系
總包方應負責施工資料匯集工作,並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有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分包方應主動向總包方移交有關的施工技術資料。

2、工程款應該是總承包方給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關於建築業總包、轉包、分包問題與以前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項目管理及營業稅申報、發票管理等方面的變化,需要我們認真研究並制定針對性措施。
一、新舊營業稅條例有關總包、分包相關規定
(一)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築業總包、分包相關政策規定解讀
關於總包、轉包、分包有關政策規定的變化,我們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來理解。
(一)分包、轉包的概念:①所謂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②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頒布施行)】
(二)分包與轉包的區別:①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②分包與轉包的共同點在於,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三)稅收上取消「轉包」規定的法律淵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轉包是一種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取締。因此,也不應在依法征稅范圍之列。所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也沒有明確轉包業務實行差額征稅。
(四)重新界定了差額征稅范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建築業的分包和轉包業務」都允許差額征稅,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只有「建築工程分包業務」差額征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所注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徵收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中的差額征稅,僅指建築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將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排除在外。
(五)明確總包、分包納稅申報義務。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取消了總承包人為分包業務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改由總包、分包自行申報繳納。
(六)擴大總包、分包差額征稅層級。舊《條例》規定,只能實行一級差額征稅,也就是說,只有總承包人才有資格實行差額征稅;而新《條例》取消了此項限制,只要是納稅人,不論有無總承包資格,都可以實行差額征稅,A分包給B,可以按差額征稅,B又分包給C,也可以按差額征稅,可以實行多層次的差額征稅。此處總包、分包單位的概念是相對的。一個分包單位對下一級分包單位而言是總包單位,對上一級分包單位而言又是分包單位。
三、建築業總包、分包所得稅及其他稅收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建築業總包、分包的所得稅徵收管理與新營業稅條例實施沒有變化。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給予明確,並重申要求嚴格執行相關稅收法規,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總包方、分包方申請開具發票時,凡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由企業回所在地申報繳納;凡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有關規定在開票時一並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總包方、分包方財務制度健全、賬證齊全、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實行查賬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總包方、分包方財務核算不健全,難於查賬徵收,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的,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總包方或分包方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8〕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執行。一是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二是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總包、分包涉及其他相關稅收如城建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項目管理及發票開具
(一)明確項目登記及納稅申報。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文件),涉及總、分包施工項目的,總包和所有分包項目都必須在建築勞務發生地辦理項目登記,進行項目鑒定,各自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規范發票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堅持以票管稅,建築業總、分包項目管理實行余額控製法。總包方申報納稅時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發票金額後的差額納稅。分包單位開具的發票金額作為上級總包單位開票時可以抵扣的限額(以下稱抵扣限額),在限額內總包單位可以見票抵扣,但不得超過限額;同時堅持先分後總原則,總包單位差額納稅以取得分包發票為前提條件。因此總包項目開票時,先由分包方納稅開票,取得發票交給總包方,總包方再據此開票差額納稅。涉及多級總分包的,逐級從下向上開票。同項逐級抵扣,不得異項、越級抵扣。具體操作為:一是總包、分包方一旦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均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徵收相應稅款。二是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但沒有《分包合同》的,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征稅營業額。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已開具的發票和完稅憑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分包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三是分包方應持《分包合同》,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
五、例證說明
A企業從事建築工程業務,2010年6月承包一幢建築工程,共計1000萬元。其中將該樓的「地基工程」和「外牆麵粉飾工程」分包給B企業,共500萬元。B企業又將「外牆麵粉飾」工程150萬元,分包給C企業。A企業自己施工了500萬的工程,工程結束後,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一張共計1000萬元,同時也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
(一)A、B、C企業應繳營業稅款的計算:
根據新《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A企業作為總承包企業應繳的營業稅為(1000-500)×3%=15萬
由於 A分包給B企業,及B企業分包給C企業的工程,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額徵收。
B企業:(500-150)×3%=10.5萬,由於取消了總承包代扣稅,B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C企業:150×3%=4.5萬元,理由同上,C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二)A、B、C企業涉及所得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徵收。
(三)發票開具。A向建設單位開具1000萬元的發票,收入應做1000萬元,其中轉包給B的500萬元工程營業額可以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B向A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500萬;A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C向B開具15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150萬,B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

⑻ 房地產營銷公司稅收有屬地效應嗎

房地產營銷公司稅收有屬地效應。
第一條 房地產和建築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是指地方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化手段,以本轄區內的房地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應用房地產和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軟體,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
第二條 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對房地產和建築業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的具體內容:
(一)受理轄區內房地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的報驗登記或項目登記;
(二)積極與同級規劃、建設、房產、城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傳遞渠道,及時了解已批准立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工程項目的基本信息,並對上級傳遞、自行採集和納稅人報送的項目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登記、錄入、匯總、分析、傳遞、比對;
(三)對稅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中出現的問題;
(四)掌握房地產銷售和工程項目進度及工程項目結算情況;
(五)根據房地產銷售和建築業工程進度,監控房地產和工程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負責項目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按徵收方式進行分類管理。對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一律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對使用銷售不動產和建築業發票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並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和開具發票;
(七)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及建築業工程項目完工後,要及時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注銷報驗登記或項目登記。為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的納稅人辦理回執手續。
第三條 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應在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簽訂建築業務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項目登記。其中: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區、縣(市)的,應持有關資料到其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地產、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登記;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的,納稅人應到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憑證明及有關資料到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同時辦理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每個項目單獨進行登記、申報。納稅人辦理項目登記時,房地產企業和建築業企業需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業項目登記資料
1.《房地產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2.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外來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4.項目核准通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築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房源平面圖、房地產銷售合同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建築業項目登記資料
1.《建築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2.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分包、轉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外來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稅機關受理申報後,對審驗相符的,給予辦理項目登記和報驗登記手續,原件退還納稅人,並將《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築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留存,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全的,應當在取得後逐步補齊。
第四條 納稅人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項目登記表》或《建築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或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變更項目登記。
納稅人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自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完工並結清稅款後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地稅機關辦理注銷項目登記。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並已辦理報驗登記的,應同時辦理核銷報驗登記。核銷登記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築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房地產、建築業工程項目的稅收繳款書;
(三)建築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四)未使用的發票;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條 納稅人應按月向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除按現行規定每月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外,還須在申報期內填報《房地產銷售明細表》、《房源平面圖》、《建築業工程項目稅收管理申報表》、施工監理部門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工程監理月報)、建設單位確認的施工進度證明和開具銷售不動產、建築業發票的電子信息,以及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應建立代扣代繳稅款台賬,如實記載被扣繳納稅人的名稱、工程項目的名稱、地點及編號、代扣代繳稅款憑證號、代扣代繳稅款的時間和稅額,同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代扣代繳業務結束後,扣繳義務人應將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向地稅機關繳銷,並結清應代扣代繳的稅款。
第七條 區別不同情況,將房地產和建築業納稅人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申請為自開票納稅人,領購並自行開具由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稅機關批准發售的發票: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
2.執行房地產、建築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
3.按照規定進行房地產、建築業工程項目登記和報驗登記;
4.使用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採集、傳輸、比對、開票和申報的項目管理軟體。
(二)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由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局為其代開發票。代開票納稅人須提供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完稅憑證;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不動產銷售、建築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4.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
5.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在發票列印軟體控制下開具機打《黑龍江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黑龍江省建築業統一發票》和《商品房銷售預收款專用票據》。
第九條 房地產項目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後,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稅機關原則上要按房地產項目的月銷售不動產數量,採取定量審批、報舊換新的方式供應《黑龍江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不得超量供應。
第十條 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應用哈爾濱市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納稅評估模塊,按月對納稅人項目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和發票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比對,評估納稅申報的真實性,並對比對結果作出處理。
(一)房地產業信息比對和納稅評估內容
1.稅源基礎信息比對。管理員實地調查項目地點、土地面積、建築面積、投資規模、房屋套數、轉讓土地面積、轉讓金額等實際情況,與已掌握的信息進行比對。
2.房源信息與銷售收入比對。通過按月對項目的《房源平面圖》信息與房地產銷售明細表進行比對,評估銷售收入的真實性。
3.發票開具金額同實際入庫營業稅比對。已錄入的相關數據,若不符合哈爾濱市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的內設公式「累計開具發票金額×0.05≤累計入庫營業稅」,系統將自動提示檢查營業稅是否足額繳納。
4.已申報營業稅同實際入庫營業稅比對。已錄入的相關數據,若不符合市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的內設公式「累計申報營業稅≤累計入庫營業稅」,系統將自動提示檢查營業稅是否足額繳納。
5.商品房預售專用票據開具金額同實際入庫營業稅比對。已錄入的相關數據,若不符合哈爾濱市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的內設公式「開出商品房預售專用票據累計金額×0.05≤累計入庫營業稅」,系統將自動提示檢查營業稅是否足額繳納。
(二)建築業信息比對和納稅評估具體內容
1.稅源基礎信息比對。將建築業工程項目稅收管理申報表與建築業工程項目稅收管理巡查工作記錄的相關內容進行比對,評估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及納稅申報的真實性。
2.發票開具金額同實際入庫營業稅比對。已錄入的相關數據,若不符合哈爾濱市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的內設公式「累計開具發票金額×0.03≤累計入庫營業稅」,系統將自動提示檢查營業稅是否足額繳納。
3.已申報營業稅同實際入庫營業稅比對。已錄入的相關數據,若不符合哈爾濱市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的內設公式「累計申報營業稅≤累計入庫營業稅」,系統將自動提示檢查營業稅是否足額繳納。
(三)對比對結果的處理
比對結果相符的,系統將自動通過。比對結果不符的,屬於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比對異常的,將申報資料退納稅人修改後重新報送,並補繳稅款;其他原因出現的異常,應採取案頭分析、約談舉證、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經核實發現確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建築業企業機構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局要通過登錄哈爾濱市房地產建築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及時掌握轄區內企業在外區、縣(市)生產經營狀況和稅收繳納情況,並與項目地區、縣(市)地方稅務局進行信息溝通。
第十二條 房地產和建築業企業在項目所在地實現的各項稅收,嚴格按照我市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庫級次,分別繳入市級和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級國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⑼ 如何加強對建築安裝企業的稅收管理

可以按季度也可以按月度進行預繳,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匯算清繳版,結清應補應退稅權款。答案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⑽ 建築企業到外省施工,在安徽合肥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要不要預繳企業所得稅依據在哪裡

要在當地預繳抄所得稅的,我就是襲從事建築業的,預繳後可以拿到總公司進行抵扣。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的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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