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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3年分配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0-12-28 23:24:53

⑴ 如何申请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

在厦门拥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1)厦门2013年分配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和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3、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⑵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共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
第二十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比例予以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十五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务人员以及来厦工作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⑶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何不同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其中一种。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厦门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3)厦门2013年分配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适合人群

一,本市无住房家庭。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

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购买商品房;

(2)未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宅基地。

二、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⑷ 厦门市同安区保障性廉租房分配情况

廉租住房,住房租复金补制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以满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困难。分配形式的廉租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以下简称房地产)和相应的概念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的资格标准政府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房。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远远不足,中国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⑸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相关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流程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厦门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程序:

1、领表:凭户口簿、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3、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4、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办审核。

5、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

6、打分: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7、批准: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8、轮候:市住宅办对取得购房的申请人进行公告并进入轮候系统。

9、配售:市住宅办按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10、交房: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办法交房手续,迁移户口。

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产权资料(上述房产,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缴交凭证或其他相关缴税证明。

7、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8、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9、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10、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1、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1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14、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15、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程序

1、领表:凭户口簿、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3、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4、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办审核。

5、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

6、打分: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7、批准: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8、轮候:市住宅办对取得购房的申请人进行公告并进入轮候系统。

9、配售:市住宅办按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10、交房: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办法交房手续,迁移户口。

厦门保障性住房网上展示系统:

针对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市民还可拨4部电话咨询: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5397569;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98866;

建设与管理局:2032624;

信访局:5052387

⑹ 厦门保障性住房名单 200多号的2011年能拿到吗

200多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都分配到万把号了,200多号应该是首批的啦。
保障性住房厦门有专很多种,属有保障性租赁房、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等,你要说明是哪种类型的,相关人员才有办法回答你这个问题。

⑺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要什么条件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7)厦门2013年分配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⑻ 厦门保障性住房政策会一直实行吗 不会突然废除吧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规定的,是一定会继续下去的,但是各个地方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是会有调整的。。。

⑼ 想要分析下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的利弊问题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应该从“边缘户”情况先开展摸底调查,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条件。要让有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承诺的时间表住进新家,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不仅要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还要成立物业服务公司,为住户提供相关服务,让他们满意。问题应该从基层开始着手解决,这都是影响着整个社会日后大发展的根本存在问题。

⑽ 2014厦门保障性住房选房规则有更改吗

选房
1、选房人核对选房信息后,进入选房程序;
2、选房人根据自身专购房属条件选择房型、栋号、楼层段,工作人员根据选房人的意愿输入相应信息后,由选房人在小键盘上随意输入4位数字,进行随机选房。第一次输入4位数后,系统自动选出一套房源。选房人查看房屋信息后,若不满意,可在原有的选房基础信息上再次输入4位数字,选出另外一套房源;
3、选房人在选定一套住房后,由工作人员确定提交房号,并打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房号单》,一式两联;
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房号单》经工作人员盖章确认后,交予选房人。请选房人务必妥善保管。
与往年的没有改变。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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