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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1-03-16 18:48:57

A. 目前唐山市的公租房怎么收和达到那种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

  1.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2.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即: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

  3.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4.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5. 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6.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7.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B. 唐山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怎么申请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即: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者签租赁合同;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

C. 唐山廉租房申请条件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为确保从2008年起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和退出办法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9、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和公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路南、路北、高新区居民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制定地点购买。
具体受理办法、时间,根据《唐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D. 迁西县户口,怎么在唐山市申请廉租房,到哪儿申请。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专地民政部属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住房保障制度,市政府拟出台《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号6号楼西门) 邮政编码:063000 传 真:591003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011年4月28日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辖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家庭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标准不按人口数量系数调整,均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离异人员离异三年以上、满35周岁以上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第七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八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第十条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以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货币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货币补贴方式适用于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货币补贴标准分地段参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以下简称准市场租金)确定,按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准市场租金与其收入水平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租金核减方式适用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核减标准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与其收入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实行分档核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高一档租金标准。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核减等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的上述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核减等标准调整时,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与非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亲属共同居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申请人不宜采用实物配租方式。

F. 唐山市离婚满三年无房无收入得农民户口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为确保从2008年起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和退出办法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9、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和公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路南、路北、高新区居民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制定地点购买。

G. 2020唐山会不会有保障性住房申请啊

到目前为止,唐山2020年还没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唐山市住建局的申请页面还在关闭中。

H. 唐山公租房唐山市河联公租房第三期多长时间下来

要看当地的办事效率,具体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版取公租房消息。权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I. 唐山市如何申请租住经济适用房

唐山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并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应该是经济而不简陋,适用而不落后。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工薪职工家庭及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社会家庭。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房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积极开展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建业务。有条件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建设。中小企业可联合起来组建住房合作社,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安居工程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住房困难户底数清楚,并已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2.住房分配方案实施先售后租,解困计划重点突出; 3.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解危、解困的原则,以出售为主,实施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成本价出售全部产权,也可以标准价或使用权形式出售部分产权。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同一分配住房的20%以内,出租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住宅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5)贷款利息; (6)政策规定的其它税费; (7)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采取有偿划拨的方式供应,用于解危解困的可再给予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城市综合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人防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免征旧城改造费。 当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达到建房总量80%以上时,所建住房可全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七条 住房困难户由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确认,并建立住房困难户档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属于住房困难户: 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家庭; 2.现住房已被列为危房的家庭; 3.婚后无住房的家庭; 4.居住在复建期间安置性平房的家庭; 5.子女在学龄以上的三口之家,现住一室住房的家庭; 6.两对夫妇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7.三对夫妇住一套住房的家庭; 8.有13周岁以上异性大子女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单位申报住房困难户应张榜公布,并取得职代会的同意。定分配对象的可在开工前办理减免税费手续;没有确定分配对象的,应照章交纳各种税费,待分配对象确定后,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税费减免或退还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五、六条的规定提出,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物业管理,在建设阶段应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政发(1993)16号文件《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及配套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J. 我是唐山市遵化市人,在唐山想申请廉租房。可以吗。

可以的。从即日起到8月30日,唐山市住建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当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已婚、离异、丧偶及25岁以上未婚人员,均可作为调查对象。已享受住房保障和在当地拥有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自有住房的家庭,不参与此次调查。
调查对象可直接登录河北建设网住房保障页面的“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公众入口”,在网上自行填写调查表;也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填写调查表。
希望能帮助到您,请及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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