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云南省住房补贴标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2008-9-4 人力资源专业搜索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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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省财政厅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如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省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省直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省直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省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昆明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年度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4.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的原省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省财政厅管理。省财政厅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在次年1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省财政厅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财政厅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2016年申请的住房补贴,2020年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2016年申请的住房补贴,2020年是可以申请廉租房的
一般廉租房申请条件?
1、廉租房户口方面申请。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廉租房申请条件之人均居住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无住房家庭廉租房申请。申请人承租他人住房、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借住父母、子女住房、在本市没有住房的。
4、家庭收入情况。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关系。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
一般廉租房申请条件?低保户能申请廉租房吗?
低保户能申请廉租房吗?
1、低保户可以的申请廉租房,二个互不冲突。低保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并需要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相应的证明。而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廉租房申请经过初审-公示-审核-然后进行请廉房配租。
2、低保户是可以申请廉租房房的,不过要满足一定廉租房申请条件,如已经向民政部门连续六个月以上,还有比如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另外廉租房申请就是家庭人数为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的,就可以去申请廉租房。
C. 昆明市的住房补贴政策
一次性付款,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职级不同的标准,一般的工作人员将超过40,000支付由财政整顿。
D. 昆明事业单位副处级和正科级每年可以得多少住房补贴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住房补贴模拟运算举例
一、全额补贴
〔例一〕某科级干部,无房,1976年12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6年+1=20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总额=(600+3
E.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还有职工住房补贴吗
昆明领途教育综合解答:
省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自然不差。
2016年云南省事业单位第三批录用考试总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测评内容。本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委托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统一组织,根据不同类别的评价需求确定试卷的测评内容,主要测查工作岗位需要的基本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分为五个类别:综合管理类(A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中以行政性、事务性和业务管理为主的岗位;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人文社科类专业技术岗位;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类专业技术岗位;中小学教师类(D类)主要适用于中小学和中专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岗位;医疗卫生类(E类)主要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考试科目及时限、分值。每个类别分别进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测试》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50分。《综合应用能力测试》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50分。
三、考试时间:2016年10月29日8:30至12:00。注意,只考半天!
过关才是王道,其他都是浮云!昆明领途教育,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昆房写字楼301,9月10日,2016云南事业单位第三批录用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专项辅导开讲,有空来坐坐,谈谈考试人生......祝好运!收起
F. 我是1970年参加工作的科员级法院干部,根据昆明市2002年以后住房补贴标准,我应得多少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通俗点就是住房公积金,你可以咨询昆明市劳动局,他应该会告诉你,因为你现在应该是退休了,退休以后就没有住房公积金,我是03年退休的,我都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
G.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2016政策
1、杭州市富阳区的政策是侧重于吸引人才而设。全日制硕士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技师执业资格人员,补助购房款的3%,最多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博士学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补助购房款的10%,最多不超过15万元。最高级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专家人才或一次性补助80万元。 2、福建晋江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下(含144平)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5%的财政补贴。 从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下(含144平)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 3、浙江宁波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对同一房屋,同时符合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任选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4、河南漯河市区购买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买人,至2016年2月29日(含)止购房,可申请获得财政补贴200元/平方米;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含)止购房,可申请获得财政补贴100元/平方米。 5、福建省连江县实施的则是“面积梯度”原则。购买户型在6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给予1.2万元的财政补贴;购买户型在60平方米到100平方米的,每套给予2.2万元的财政补贴;购买户型在10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每套给予3.2万元的财政补贴。这是因为,相较于城市户籍人口较强的购买力,农村人选购的房型面积普遍较小。所以,在补贴政策中会特别区隔开面积大小或者城乡区别。 6、安徽芜湖市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的,凡应交4%契税的购房者,在缴纳契税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应缴契税50%的补助。目前,芜湖需要缴纳4%契税的户型一般为144平米(含)以上户型。 7、山东潍坊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的同时,对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业的个人,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 8、河南安阳市居民只要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便可直接享受2万元的购房补贴。安阳是十分少见的不分户籍、大小,按套数实施补贴的地方。 9、浙江衢州市民在2015年10月15日到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享受普惠购房补助。普惠购房补助。按购房款0.8%给予补助,单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在享受上述普惠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款1.5%的人才购房补助,单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更多房产信息可以登录“房便利”网站。
H. 2016应届毕业生怎么申请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一)个人测评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积分入户深圳(毕
业生、在职积分入户深圳)测评与申报系统”,注册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
“在职积分入户深圳”,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进行个人测评,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可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个人申办委托办理协议,
委托其办理积分入户深圳手续。
(二)确认身份及办理方式
在网上成功提交前,申请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根据前述重要说明第(二)、(三)项判断本人干部或工
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
(三)网上信息填报和提交
可由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建议选择此方式);如个人无法完成在积分入户深圳业务系统个人
测评环节,也可由代理机构填报个人信息后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校核个人测评信息,选择本人身份(干部或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
,选择委托的代理机构后保存。信息填报后,需与受托的代理机构联系,经代理机构审核后,由代理机构
在系统提交。
代理机构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在职积分入户深圳”,系统将显示本机构代理的拟引进人
员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代理机构填报信息并提交
代理机构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积分入户深圳(毕业
生、在职积分入户深圳)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代理“个人信息业务申报”——“在职积
分入户深圳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
,选择申请人身份(干部或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
“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依据所填信息测评打分,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的,选择“测评并提交”。
无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如申报调干、调工须委托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商调档案并由该代理机构向市
人力资源部门呈报申报材料。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
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如在我市社保部门参保身份证号码与当前二代身份证号码不一致
,且属非正常升位的,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2.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
女信息(含夫妻双方)。“子女数”栏,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子女(含合法收养)和本人重组家庭的继子
女(含合法收养)。
3.如 “毕业院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
内,可系统选择“其它”后,自行编辑录入。
4.“调出单位名称”及“档案保管权调出审批(主管)部门”须与公章完全一致。
5.申报信息须由代理机构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6.代理机构及拟引进入户人员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积分入户
深圳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和代理机构承担。
(四)信息预审公示
1.对系统申报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次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网址:www.szhrss.gov.cn)。公示期间,系统显示为“已锁定待预审”
代理机构可登录积分入户深圳业务申报系统,进入“进度反馈”栏目,通过该申报人员条目的“办理状态
”查看公示结果。如通过可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公示不通过的,“办理状态”将显示为“公示不通过”,点击后可查看原因。
2.对于系统申报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信息成功提交后,点击选择人员姓名,根据提示打
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代理机构须按照积分入户深圳业务系统生成的材料清单,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所有材料须用
A4纸整理清晰,并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办理调干及调工:具有人事保管权的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
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人事档案)。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须委托有档案保管权的代
理机构商调人事档案,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委托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
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办理招工:申报材料直接由受托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
窗口提交。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应在规定时限(调干为公示通
过后120日内,招调工为公示通过后90日内)内报送人力资源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审批。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呈报材料(调干及调工审核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对于材
料真实、准确、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准确
,分值核算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
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分值核算后未达到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写不准确的,当
场告知需要更正的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代理机构按照要求更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更正信息后分值不足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更正信息后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最高年龄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提供虚假或伪造申报材料的,扣留相关材料,并根据《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
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申报信息修改和撤消
1、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未公示的,呈报单位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积分入户深圳
”,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重新提交后,等待公示。
2、公示期间系统已锁定信息,不能撤回修改。公示通过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的,如
修改关键信息(呈报单位、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所有与积分项相关的信息),或修改非
关键信息但超出《深圳市在职积分入户深圳呈报表》所列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的,在系统重新提交后须再次
纳入公示。
如修改非关键信息,且在本人《深圳市在职积分入户深圳呈报表》所列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的,呈报单
位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积分入户深圳”,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 本文来自深圳招调工网
”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后,积分仍达100分以上的,可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无须再次公示),
并根据系统提示重新打印呈报表格。
3、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如需修改或撤消(终止)申报信息,可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
保障局审批后办理修改或撤销。
修改信息:信息修改范围仅限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上的部分非关键信息。本人、配偶或随迁子女的
姓名及身份证号不能更改,如本人、配偶或随迁子女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填错的,只能撤消(终止)后重报
。
进入积分入户深圳业务申报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积分入户深圳业务进度”——选择人
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呈报单位打印信息变更申请表,退回所有原招调
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经人力资源部门审
批同意后,系统“办理状态”为“审批通过”时,呈报单位重新领取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
撤消(终止)信息:因本人、配偶、子女的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填报错误需撤销重报的,或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确需撤销的,由呈报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退回原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配置处
,审批通过后,可撤销该笔申报业务。
注:信息撤销或修改后重新申报的,按重新申报时业务年度的积分入户深圳政策和业务指南办理。
(九)查询进度
代理机构查询:信息提交后,代理机构登录积分入户深圳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
度反馈”——选择“在职积分入户深圳”——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申请信息修改的
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本人查询: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积分入户深圳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也可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积分入户深圳业务系统查询。
(十)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待市发改部门批准“农转非”后),系统显示
状态为“待打印招、调通知”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
口领取《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
人员)。
(十一)后续事项
1.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
信息卡》)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本人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已孕、已育的人员提供)等到我市拟入
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
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及工作单位办理工作及档案关系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引进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背面附有《入户告
知书》)、《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性质人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
联)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申请人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 本文来自深圳招调工网
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材料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详见《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制)(附件13)。
4.拟引进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应由迁出地相关组织部门出具转移介绍信到我市相应组织部门进行转接
。
I. 云南省永善县职工住房补贴怎么算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字 体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省财政厅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如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省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省直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省直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省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昆明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年度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4.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的原省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省财政厅管理。省财政厅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在次年1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省财政厅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财政厅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在事业单位上班5年,2016-19年的住房补贴没有发放,准辞职,这个住房补贴能问单位要吗合理不
看清楚合同,合同里是怎么约定的,还有就是单位的制度是怎么定,是不是大家都一致,如果只有你或者小部分人是这样,那你可以去问下你的直属上司,搞清楚状况再说,别误了工作。还有就是事业单位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这个很关键,待遇差了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