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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和住房建设

发布时间:2020-12-28 04:51:15

⑴ 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在哪里

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是国家教育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确定的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也是江西省内唯一一所建筑类(土木建筑领域)大专院校。江西省建设工程学校、江西省南昌城市建设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中等学校且为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以上院校均隶属于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学院2004年被教育部、建设部列入建设行业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系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首批德国"双元制"教学试点院校,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江西省建设系统职业教育基地,省人事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江西省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⑵ 江西省住房建设厅有几位副厅长副厅长的名字

1.李道鹏,现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2.王海涛,现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3.熊春华,现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系统为何无法查询江苏、江西、四川省的注册建造师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系统为何无法查询江苏、江专西、四川省的注册建造师信属息
答:二级建造师注册是属省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平台是不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则能查询到。目的:如一人是,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他一查,只许你在一家企业工作,这是控制手段。二级建造师档次太低,部不管让省管。

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什么单位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是省厅级单位,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

⑸ 江西政策性农险业务准入资格

具备什么样条件的群众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一般是依据各设区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上小于1的系数来划定标准线);2、有当地城市户口;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一般小于15㎡/人);4、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由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决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状况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秩序,便于准确掌握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状况,要求申请人要有当地城市户口。
十七、哪些人员和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的;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没有当地城市户口的人员;
4、已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和家庭;
5、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6、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人员和家庭;
7、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十八、谁来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答:采取政府审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经过单位评议证明,居委会(社区)、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最后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如何操作?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评议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向居住地居委会(社区)提出评议申请。
2、居委会(社区)委托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作出评议结论。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居委会审查后,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
3、居委会(社区)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评议、复核,区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
4、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
5、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6、市人民政府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申请家庭按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购房分配比例。
7、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电视现场直播,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的选购顺序。
8、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9、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按选购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选购住房。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是由户口所在地还是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随着城市化推进,人口流动量大,出现了一些居民户藉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申请人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不了解。而居住地居委会由于申请人居住在辖区内,对其情况则比较了解。因此,由居住地居委会对申请购买人进行评议公示,便于掌握真实情况,准确界定其是否具有购买资格,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申报时按户口人数平均水平申报还是按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一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所有人员不管今后是否分家居住还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吗?
答:应按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并共同居住一定时间的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一旦购买,所有申报时登记在册的人员不论今后是否分家居住,都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为申报时,各家庭成员已纳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均已享受过一次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不能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了。
二十二、如何防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如何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答:为确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一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大对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义、目的、作用和政策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项工作,熟悉有关政策,监督有关规定的执行,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二是通过开办培训班,提高政府分管领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政策水平,提高他们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理解能力、执行能力和操作能力,防止政策走样,执行不力,操作走偏。三是通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对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为何不能上市,应如何加强管理进行探讨,使大家明白,具有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仅不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而且对购房人本身在经济上也是不合算的。
2、加强程序监督。严格按《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程序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凡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上有缺位的,确定的对象无效。
3、加强群众监督。一是充分发动群众,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二是实施政务公开,通过三榜公示,鼓励群众对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群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4、加强行政监督。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工作的督查和监督。二是监察部门要建立对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做到违规必究,有错必纠。
5、严肃责任追究。要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同时要落实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上,单位领导、居委会领导、房管部门领导、监察部门的分工及其责任是什么?
答: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资格条件时,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社区)委托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由工作单位出具评议意见,工作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出具的评议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由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居委会(社区)领导对本居委会(社区)出具的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房管部门应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房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条件审核认定过程中的监督,对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审核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工作进行抽查,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资格审核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情况及住户是否改变使用性质情况的行政效能监察,并将监察结果进行通报。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使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比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低得多的价格优惠。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并给予降低准入门槛、降低首付比例等优惠。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二十五、住房公积金使用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拟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政策。具体考虑如下:1、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并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中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2、创新机制,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对住房公积金的住房需求(1)降低门槛优惠。对因单位原因,且经其职代会同意并经当地公积金管委会审核同意降低交缴比例,且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应给予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资格。(2)降低首付款比例优惠。对符合贷款条件,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且人均居住面积未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可降低贷款首付比例。(3)每月以所缴公积金冲抵还贷优惠。为减轻中低收入家庭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负担,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实行将中低收入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抵其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4)贴息贷款优惠。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取部分增值收益进行补贴,减轻这部分职工的利息负担。3、提高住房公积金运作水平,更多地向城市政府提供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以上仅是初步考虑,正式的政策出台要经进一步论证,政府批准后,争取尽快实施。
二十六、参加过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还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为什么?
答:参加过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为对参加过房改的家庭,政府已经给过一次住房方面的优惠和补贴,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次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和补贴。而且,由于房改房可以上市,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上市,一般情况下,房改房得到的优惠要大于经济适用房得到的优惠。
二十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直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吗?为什么?
答: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实际上是由政府投入的,所以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不完全产权的低价住房,只能用于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的住房消费。如果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就变成了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也变成了非中低收入家庭,实质上改变了住房的使用性质,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因此,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由于生活条件改善,希望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出租?开门店经营?
答:不能。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建造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它只能用来解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自住需求。如果用于出租或开门店经营,就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性质,也改变了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因此是不允许的。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继承?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有物业管理吗?如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主要是对小区内的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保洁、保安等,目的是为居民营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要让老百姓真正住得舒心、安心、放心。根据《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是什么?政府回购后可以用于廉租房吗?可以用于二手房吗?管理部门是哪个?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是: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擅自出售,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仍旧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也可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投资功能?
答:经济适用住房没有投资功能。因为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盈利,也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照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改变使用性质,不能开门店经营,不能用于商业性用途。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性住房消费,是一种消费性产品,不具备投资产品的任何特征,所以不能用于投资,没有投资功能。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何区别?
答: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都是面向普通老百姓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但在供应对象、建设方式、供应方式、本质属性、使用性质上均有很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购买能力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房则必须由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严格按“招拍挂”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有关规费可以依法减免。普通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不能减免。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按不高于省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的方式定价。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商按市场的价值规律定价。
6、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群众评议、社会监督、政府核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所有具有购房能力的家庭和人员。
7、经济适用住房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每个家庭和人员只能购买一套,享受一次优惠。普通商品住房为非政策性住房,具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和人员没有只购一套、只购一次的限制。
8、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买家庭和人员的自住性消费,不能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或借给他人居住,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普通商品住房则可以用于出租。
9、经济适用住房只具有居住消费功能,没有投资功能,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普通商品住房则具有居住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实现升值。
三十四、县城也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吗?主要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县城也要建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参照施行。
三十五、什么叫廉租住房?如何发展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发展廉租住房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按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对象人数,确定所需廉租住房资金总额,并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所筹资金不足的,差额由财政安排资金补足。
2、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房源,确保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都能住上廉租住房。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对其资格、方式、额度及时进行调整。
4、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适时调整享受廉租住房对象的准入标准,不断扩大覆盖面。
三十六、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下列几部分资金组成:1、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3、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4、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十七、廉租住房房源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廉租住房房源由下列部分组成:1、政府直管公房中可以用于廉租住房的部分;2、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3、收购一部分二手房用于廉租住房;4、收购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住房;5、适当建设小部分廉租住房小区。
三十八、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
答: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设区市标准可适当放宽)的住房困难户;
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当地城市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各设区市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的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十九、廉租住房能自行转租吗?
答:廉租住房不能自行转租。因为廉租住房是政府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府实行了补贴,如果廉租房住户希望退出廉租住房,应由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是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配合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对申报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
四十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为什么要建立市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答: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省委、省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为了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的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也便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考核,因此要把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确保目标兑现,保质保量,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四十二、省政府与设区市政府签定责任书,主要是为落实哪些责任?
答:我省把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签订责任书,主要是为了使设区市政府切实落实以下几项责任:
1、严格控制当地商品住房开发总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明确落实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确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逐步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切实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严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在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时不走样,不出偏差。
四十三、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还有哪些配套的实施细则?
答: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明确技术标准,切实将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好、管好,我省还将出台以下配套措施:(1)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及物业管理标准;(2)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指导意见;(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
四十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是否只搞一年?还是长期搞下去?
答: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积极推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也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任务。可以说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划分的标准会有所调整,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少,但只要客观存在,政府就有责任关注他们并帮助弱势群众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会长期搞下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⑹ 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个人作业怎么查询

您好,
针对近期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使用虚假操作证导致建筑市场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现状,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重申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监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该厅要求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要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作为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信息记录在案,对不具备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安装(拆除)告知手续时,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和特种人员资格证原件,并将证书信息进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拆除)工作。

该厅重申,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应的作业操作类别资格证,随时接受检查。初次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3个月实习作业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各级安监站在对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持资格证或证书过期失效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此外,严禁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市、自治区)办理资格证。

摘自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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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江西城建局鄱阳建设局住房建设费怎么收

不太清楚啊

⑻ 《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我适用哪个

物业管理条例 那个大用哪个,有地方说理

⑼ 江西省农村住宅被征用补偿费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组织报批和实施: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委托征地事务包干等手续。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项目用地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土地的权属、各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就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与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提出征地预案。

(三)征地预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报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用地单位应与市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征地事务包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费用。

(五)申请用地单位持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征地包干协议、资信证明、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土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户外装潢、核发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并将冻结办理有关事项在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村(社区)予以公告。

(七)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征询意见的期限;

7、其它有关事宜。

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提出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必要修改,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批准公告15日内,市征地事务机构应按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第三章 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征地费用由下列构成: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征地费用扣除征地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和不可预见费之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征地调节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征地费用标准为一级地段22.2万元/亩,二级地段18.8万元/亩,三级地段13.7万元/亩,四级地段9.6万元/亩(级别划分见附图)。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地段2.4万元/亩,二级地段2.1万元/亩,三级地段1.8万元/亩,四级地段1.5万元/亩;征地青苗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征地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被征土地农业人口计算,年龄未满16周岁的1万元/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3万元/人(其中,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人,统筹基本生活保障费1.8万元/人);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和不可预见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截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收支及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征地调节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和本办法规定的征地费用的差额补贴以及统一征地包干费用的补助。

其它税费按国家、省和市规定收取和使用。

第四章 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条 建立市辖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期年为2003年,基期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量由村委会(社居委)申报,逐级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期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量数据库的依据。

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市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应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量增减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审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户口冻结公告公布之前被征地的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世居常住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应按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征地需安置人口所在的村委会(社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为征地安置人口办理申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

第十四条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由村委会(社居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人口,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货币安置或用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同时为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

采取货币安置的,安置对象在与村委会(社居委)签订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参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基本生活保障。

采取用工安置的(建设用土地单位有用土需求的且安置对象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土地农业人口自谋职业补助费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首期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安置对象在原参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企业改制、破产等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用工年限按每年扣减500元标准退还剩余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上述安置对象的参保费用由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转付给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建立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建立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不实行用工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征地费用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家和省批准的有关费用标准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和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范围内的征地实施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合政〔1988〕16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1994〕62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200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施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标 准说明

菜 地

一类1400指大棚菜地

二类1200指专业蔬菜基地

三类1000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粮 地

一类900指灌溉水田

二类800指望天田和水浇地

三类700指旱地

果 园

一类3000种植在5年以上

二类2500种植在3—5年

三类2000种植在3年以下

林 地1000包括竹林、苗圃

鱼 塘

精养1400

一般900

放养超过二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蔺草、藕、菱)900

⑽ 江西省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事业(城镇规划及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城市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县城城区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等城镇化建设工作;拟定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及调整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历史文物保护规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城市规划“两证一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镇供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县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
(四)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房屋开发经营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测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
(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城镇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六)贯彻国家、省、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技术经济政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学会、协会的指导管理。
(七)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输出;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八)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党群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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