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特种作业证件怎么查询
可以登录抄官网查询。
1、在网络袭输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搜索。
『贰』 青海省西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在哪,能够公积金提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专建造、翻建属、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上述用途,各地公积金中心还规定有其他情形,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网址是我想查一下我所办的塔吊证真假。
我今年三月份办的证现在怎么在网站查不到了
『肆』 青海省个人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缴纳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所需证明材料对照表
一、缴存登记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三、变更登记
1、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4)单位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单位正式介绍信、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单位预留联)交回省中心,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告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批准撤销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账户转移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份。
职工在省中心缴存单位之间发生单位调动,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6、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1、账户封存: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虽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2、账户启封: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7、汇、补缴1、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份;
2、付款凭证;
3、单位如有人员发生变动(新增、转入、启封或封存)时,单位需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或部分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8、缴存基数调整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电子版《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3、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调整基数当月工资表一份。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为基数调整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调整情况,省中心提前对外公告基数调整时间。
9、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有关文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二、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三、变更登记
『伍』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最近怎么查不上呢
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查 也能打电话查
『陆』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哪个中介可帮忙提取公积金
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不知道位置可以用网络地图搜索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柒』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哪查询塔吊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真伪,到相关省市(证书的办理地)的建设委员会的网站查询,那里有专业人员查询,不同的省市的查询系统不一样,仔细看一下页面布局和查询的分类。
一般在每个省建设厅下属关联网站
比如:青海建筑业网
(7)青海省住房管理中心电话扩展阅读: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捌』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属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