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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住房建设委

发布时间:2020-12-27 06:11:43

⑴ 谁知道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具体内容

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事处)审核后,统一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处宅基地登记。

1、申请人可分别执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1)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1998年12月31日前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3)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由原郊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登记范围和面积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依据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

(2)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和面积确定;

(3)依据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登记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为界。

3、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应先由原使用该宗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办理登记,再由交易双方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1)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2)违法用地;

(3)权属有争议的。

(三)变更登记

农村村民因出卖、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及转让协议、身份证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征地转户后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且村民继续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收回原证,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收费

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费依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⑵ 马鞍山首套房契税怎么收

首套房契税90平米以下的应按照成交价1%的税费缴纳,90平米至144平米应按照成交价1.5%的税费缴回纳,144平米以上的答应按照成交价3%的税费缴纳。

根据规定,购买90平以内的唯一家庭住房是可以享受到首套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的。首套房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⑶ 我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农村的每户住房面积160平方,我的住房面积达不到160平方,我的住房面积和院

你去你们村委会问问,找找村大队的人问问,搞好关系的话应该问题不大,可能管的不多

⑷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马政办[2007]8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2007〕31号)精神,现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发证范围

(一)凡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多处房屋的,只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二)下列房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1.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或已征迁安置后再建的房屋;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登记一处以外的其他房屋;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设或取得的房屋;

5.临时建设。

二、房屋用地、建设标准以及超标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用地标准以及超标问题的处理。

我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对超标部分的土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标部分权属无争议的,可暂按现有实际面积登记发证,在土地证内注明超标的面积及其原因。超标的面积在以后村镇规划、房屋改造和分户时调整。

2.1982年2月13日以后建房的,超标部分能够退还的要予以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可在颁发土地证时,在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面积及其原因。超标的面积以后分户建房或在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退还。

(二)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及超标问题处理。

我市农村住房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住房面积,但人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批准村民建房的文件没有明确建筑面积,或实际建设与批准不符的,由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在《房地产权证》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超建面积。

三、住房规划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凡能提供乡镇或区政府核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书,且实际建设符合批准的,按批准登记发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不能提供乡镇或区政府核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书,但仅有一处住宅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

四、不同历史时期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的认定

(一)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公布以前,颁发了土地所有证,且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二)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市、区政府和公社(乡镇)及其相关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且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三)1982年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时止,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且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四)1987年以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五)凡是执有上述不同时期合法有效土地证明文件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门换取统一的土地使用权证。

五、审核方式

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办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市规划、国土部门参加组成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对集体组织成员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材料进行集中审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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