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焦作租公租房要什么条件
根据《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户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第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三)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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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八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根据申请条件不同提供相应的户籍、住房、工作、收入认定、婚姻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说明情况的,应提供相应的延伸证明。
第十九条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初审通过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户调查核实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拟定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名单。
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核对后,组织各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核准结果反馈至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
(六)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整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库以及汇总名册,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