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挖掘机那里好
学挖掘机,你当然是去布鲁斯特学校了。也就是蓝翔技校,毕竟广告打的这么响,你应该记得住的呀。
2. 房地产基础知识要掌握什么
房地产基础知识总汇
1、 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 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3、 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4、 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郑州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 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7、 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郑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0、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答: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
15、什么是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6、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7、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答: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郑州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3. 郑州优化公租房申请程序,优先保障环卫、公交、医护等人员
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郑州市下发《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先实物保障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以及其他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
郑州市将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式。《通知》显示,按照申请核准顺序确定实物保障轮候人员,采取电脑自动配租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方案;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郑州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此,郑州市为公租房的申请设定限定条件,更倾向于低收入家庭等。
首先,设定了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的年限限制,由不设限到满3年。新增申请人收入和家庭财产作出限制,申请人月均收入不高于低保保准的6倍;申请人家庭资产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不得超过15万元;购有非营运车辆不超过1台且在8万元以下。
《通知》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限定优化。在郑州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调整为无自有房产(房产转移登记需满5年,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需满3年;非本市市区户籍家庭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未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明确除配偶外的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同时,申请保障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应年满28周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计入征信黑名单或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严格申请门槛的同时,郑州市放款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的申请条件。《通知》显示,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就业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郑州市对申请材料大瘦身,由原来的12种减少到“1+1+N”,即:只需1张身份证,签署1份授权承诺书,对大数据信息尚未联网的,申请对象需拍照上传公积金、社保、工资、购车发票等N个自证材料,基本实现了“一证通办”。
同时,郑州市对审核流程大改造,由原来“多材料、多部门、多次跑”需44天的“串联式人工审核”,优化再造为大数据系统“全过程信息实时比对”的“并联式智能审核”,系统自动将办理进度以实时短信的方式反馈给申请人,提升了服务,实现了“不见面审批”和“当日申请、当日审核、当日办结”。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一网通办、一次办成”改革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中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以及补贴发放等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要求: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共同条件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
1.在本市市区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适房等)或在本市市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2.在本市市区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
3.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
4.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
5.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二、审核程序(一)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采取网上和窗口受理两种方式。1.网上受理。申请对象通过“郑好办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请公租房”网上自主办理。2.窗口受理。申请对象可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采取“1+1+N”(1张身份证、1份承诺授权书、N个自证材料)的审核方式。1.大数据共享信息实时比对审核。对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进行比对的,通过大数据系统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实时网上比对。
2.人工比对审核。对于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由申请对象承诺申报并出具查询授权声明,拍照上传或窗口提交相关信息,通过人工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核准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口、收入、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自当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四)信息公开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市住房保障局和辖区政府网站上予以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三、供应分配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指导下,按照属地优先原则进行供应,当期轮候满足本辖区保障需求后的多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应;优先实物保障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以及其他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式,按照申请核准顺序确定实物保障轮候人员,采取电脑自动配租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方案;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四、补贴方式
对新取得保障资格家庭和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的家庭,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实现应保尽保。补贴额度暂按照现行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五、政策过渡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新老政策衔接及过渡期间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加强档案管理的同时,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实物配租前和租赁期内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有关规定进行动态审核。租金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和《关于公布郑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13〕3号)规定标准缴纳。
(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除本市市区户籍和在环卫、公交、教育、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且符合本通知条件家庭应保尽保外,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对租赁合同到期且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对象,可续签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到期收入超过标准,但房产、养老保险缴纳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续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同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相关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六、其他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云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积极与辖区街道(乡镇)或负责征收安置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大数据系统无法比对情形的审核工作。
(三)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对保障资格进行动态审核,做好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四)实施信用管理。申请人和保障对象所作承诺必须客观真实,经审核发现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郑州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能买卖不是不是可以卖但得住五年以后还是永远不能卖
如果你不缺房,暂时不要买。 因为5年后才可以做改名手续,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