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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0-12-26 17:22:31

⑴ 南通买房子的补贴政策怎么样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发[2006]0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机制,扶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区域、严格审核、阳光操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租住公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在2.4万元以下;

(四)购房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平均年龄已满28周岁,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已满30周岁;

(五)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第五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0元。

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一般职工家庭为75平方米;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家庭为90平方米。

单个家庭享受的补贴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中职称高的一方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补贴对象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低于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实际购房建筑面积高于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款。

补贴对象如租住公有住房或已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的,该建筑面积在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新购房补贴计算面积中扣除。

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或离异的,提交相应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或拆迁协议。

3、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就业登记证。

4、新购住房产权证及契税发票。

5、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

(二)市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在申请人夫妇工作单位(无单位的在居住地社区)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15日。

(三)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及夫妇双方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补贴款。

第九条 每年核准的补贴总额超过市政府当年补贴资金总量安排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次轮候。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应当诚信申报,出具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追回补贴款;情节恶劣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今后不再给予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照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关军转干部家庭、中小学教师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⑵ 南通住房补贴证明在哪里办理啊!证明内容就是每个月有多少钱住房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南通市XXX区(因为不知您是哪个区的)住建局房改办办理。
申请住房补贴证明资料要求: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房改房两证(房产证、土地证)、最高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配偶单位房产管理部门盖章,如属外地调进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原单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证明原件;
3、如有自出赞助费,请提供收据原件;
4、院级学科带头人或院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相关文件复印件;(用于加分)
5、院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不含院级);(用于加分)
6、如租住公有住房,请提供租住证原件,建筑面积折算方法(南通市房改办制定):非成套的住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2;成套的住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

⑶ 南通市市区可以增考 A1驾照的有哪几个驾校

南通市区可以增考a1驾照的,有哪几个驾校南通有好多驾校,其中可以增考a驾照的,可以找平安驾校,还有路达驾校都是可以的

⑷ 回南通市工作的大学生有住房补贴吗

你好,恢复一般情况下在南通市工作的大学生也有住房补贴的,

要看你的工作单位是什么样的单位。

⑸ 南通市购房契税补贴问题

共同购房人必须都是首次购房才可以享受补贴,如有一人不是首次购房,是不能享受的内。这是2010年容1月1日的新规定。政策原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只要共同买房者中有一个已经有房产,就无法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

可查资料显示,2008年10月22日,楼市低迷之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称,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地区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首次购房的情况视作首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围。
从上面的政策内容看,你如果是去年买的房子,也不一定不享受,因为这个新政策实行的时间界限是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准的。去年虽然有“首次购房”享受优惠的概念,但是有些地方在执行时,对共同购房的人里边有不是首次购房的按都是首次购房计算。你去年的合同是否享受优惠要看你们南通市去年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⑹ 南通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再调整!

11月17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

通金管〔2020〕62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承办银行、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等规定,经研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如下:

一、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死亡提取、法院判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一)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二)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债权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后再划转。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缴存账户与贷款账户已经关联的,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直接还款;职工缴存账户未与贷款账户关联的,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四)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

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之后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含)的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清的,不超过上次申请提取至提前还清之日期间的还款本息额。

三、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予提取。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政策解读

各分支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对相关提取业务标准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死亡提取、法院判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除出具提取所需材料外,可持商业银行(分别为兴业、华夏、南京、邮储、招商、工商、中国、浦发、江苏、农业、建设、交通、中信、广发、南通农商、海安农商、如皋农商、如东农商、海门农商、苏州银行等)的一类借记卡到各分支机构(或登录“南通公积金”网厅、手机APP、微信等)办理公积金账户与银行卡的绑定业务,提取审批完成后柜面人员在系统内进行直连转账支付操作,实时转账至职工本人商业银行的一类借记卡(死亡提取例外)。每笔业务生成唯一的业务流水号,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凭证。

(二)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涉及多个继承人的,划转至由继承人指定的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取消原《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通知》(通金管[2015]241号)之第二条“关于死亡职工提取”的相关规定,即取消“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转账至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处理”的提取方式。

(三)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债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后再划转。取消原提取现金、汇缴入账的提取操作方式,变更为“余额转移”的操作方式。该“余额转移”操作方式由中心各分支机构的2名柜面人员合作完成,不需要受委托银行的参与。柜面人员可登录信息系统“转移管理”-“职工余额转移”业务模块,分“初审录入”、“审批记账”2个环节办理该项业务。

(四)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职工申请办理业务时,除出具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偿还商业贷款的流水凭证(与商业银行联网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到柜面申请,经审批后柜面人员在系统内进行直连转账支付操作,实时转账至职工本人银行的一类借记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采用报账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

三、购买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申请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为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

四、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予提取。目前,缴存职工(含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申请人的父母)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可以提取。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南通住房公积金网

⑺ 南通社保五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南通社保五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保费划入到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加3元的大病医疗。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范围为0.5%~2%之间,具体的保费比例是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来确定的。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1%。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相同,最低为5%,最高为12%,若单位缴纳10%,那么个人也需要缴纳10%,缴纳的所有费用都划入到个人账户。

(7)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关于发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1)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125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3125元、中标准为4652元、高标准为6645元。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

4、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5、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6、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

⑻ 南通市经济适用房补贴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入门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家庭收入标准放宽,面内积标准有所限制容。上年度家庭年收入由原来的3万元以下调整为3.6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年收入由原来的2万元以下调整为2.4万元以下。原来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时没有面积限制,而现在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60提高到460元。

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必须诚信申报,并出具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追回申请人补贴款,情节恶劣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且今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受理的申请对象,须在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和新闻媒体分别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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