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大连的朋友们,父子之间能否买卖住房如果可以的话,我想买我父亲的二手房,请问该如何操作
完全可以,只要买卖双方成年,有需要的相关资料手续就可以了。不过你爸爸给你的话最好是做继承,这样税费低一点
Ⅱ 现在大连卖房子过户的时候都需要什么证件
住房想办理买卖过户手续,需要房主首先取得住房的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和出让性质土地证。贷款还清,无抵押。
然后买卖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住房是共有性质住房,需要房产证登记人和共育人一起签字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Ⅲ 大连房产交易中心 开具无房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这个是青岛的你可以参考一下应该是都差不多 具体的你在网上查一下 大连网上房地产 或者是大连房地产交易中心网
一、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三、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
Ⅳ 大连市限购悄然解除 购房无需开具资格证
从2014年8月份开始大连的房产市场就一直流传限购松绑的消息,从8月初网传的“大量引进人才”政策,再到8月8日传出的高新园区购房资格调整,可以说各种限购松绑消息从未间断。
2014年(9月3日)中午,微信朋友圈再次传出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取消限购政策,以后购房将无需开具购房资格证的消息,小编第一时间致电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接通电话后,证实了这一消息,并表示虽未正式发文,但是从今天开始已经开始执行新政,但仅限于购房无需开具资格证明,至此大连执行了41个月的大连限购政策暂告一段落,大连也加入全国30余个放开限购城市的队伍,尽管略显低调。
大连市此次的购房新政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大连市购房以后无需开具购房资格证,但是买方为商业及组合贷款购房的客户还需开具以家庭为单位的无房产证明;2.户口为外地的客户,契税申请首套,需开具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的无房产证明以及大连无房产证明。
从购房新政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大连市的限购已全面解除,但户口为外地的客户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和买方为商业及组合贷款购房的客户买房仍需提供无房证明。相比限购政策的解除,对购房者来说更关注限贷是否有所变化。据小编了解,目前大连市的各家银行目前仍然限贷,同时购买二套房产仍需首付6成,三套房产及以上则限制贷款。而贷款利率除首套房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则上浮10%。
另据最新消息,银行9月4号已经发文,确认房贷政策放松:
情况一:之前全部贷款结清(不限次数),此次即可按首套办理,利率基准;
情况二:之前有一次贷款未结清,此次贷款按二套政策,利率上浮10%;
情况三:之前有两次贷款未结清,此次贷款首付6成,利率上浮15%;
情况四:未有贷款记录,此次享受9.5折利率优惠,即日执行。
回顾
大连市2011.3.28日起执行的住房限购政策细则: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购房人购房时核查购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拥有住房情况。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不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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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大连二手房过户费怎么算
以下是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费用,请参考:
1、契税(买方缴纳):普通住宅按买价征版收1.5;90平米以下首套权住房按买价1%征收;非普通住宅按3%征收(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的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为普通住宅,否则将按非普通住宅对待。);
2、营业税(卖方缴纳):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房价的5.6%收取,取得产权证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差额5.6%征收,满5年普通住宅免收;
3、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按1%或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6.房屋价格必须要由当地房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认定,你还需交几百元的评估费。
7.如果是通过中介交易的,还需要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由于目前各中介公司的收费各不相同,这需要您具体咨询相关的中介公司。
Ⅵ 大连市使用权房屋可以买卖么 可以买卖的话是不是只可以卖给本地户口的人
按照房地产法等法律规定只有使用权的房屋不可以买卖!
Ⅶ 大连公建房屋交易税费与住宅有哪些区别
水电费用开发商来又可能做成民自用的 但是煤气就不一定有了 大连又煤气的公建手续房子(非住宅)又煤气的很少 比如 经典生活
至于税费 你买新房差别不大 契税4%。
但是二手房往外卖费用在15%。所以不好卖 所以卖不上价格
自住还行 增值很费劲
另外你要是以后拿房子贷款 住宅手续贷款7成 公建手续一般5成
Ⅷ 大连关于房屋赠予 买卖问题!
一、采用买卖的方式,对卖方来说,要交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买方来说,要交契税,还有双方都要交的印花税。采用赠与方式,卖方要交印花税,买方要交契税和印花税。两种方式不同在于赠与可以少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5年以上住房,税法中有优惠的政策,具体如下:
1、营业税:根据《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文的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如果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那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自然也不用交了。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转让的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那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最正规的计算方法应该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基本上税局都会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按照房产转让收入额×核定征收率计税。(偷懒的方法嘛,人人都爱用)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各地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现在转让普通住房的核定征收率,广州、北京规定为1%,深圳为1.5%)
关于印花税和契税税率的有关规定
1、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买卖双方各按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契税:契税是由买方交的,法定税率为3%,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也即是1.5%。在这里需要注意普通住房的界定,如果你要出售的房不符合普通住房的条件,那契税是不能减的,对此各地方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差别,在广东省,以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为界限,北京和浙江等省规定为140平方米。
5、实际办过户交易的时候还有其他一些诸如公证费(如果赠与要做赠与公证)、登记费交易费什么的杂费,金额不大,在这里就不说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的规定: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可见,即使是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受赠人也是要交契税的。
至于法定继承房产是否可以免交契税,似乎税法规定有自相矛盾自处。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而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可见,根据这个规定,继承房产是不需交契税的。
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文中,首先在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中解释了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然后在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言下之意,即继承房产也是要交契税的。
那么,这两个规定放在一起,应该执行哪一个呢,我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关于国税函[2004]1036号文已经废止的通告,在大连市地方税局2007年税政指导第1期中查到的是该地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即法定继承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看来只能看各地方税局如何具体操作才行了。
总结:自从2006年国家加强二手房税收政策调控以来,为了避税,炒家可谓伤透了脑筋,以赠与方式进行避税正是这种大环境底下的产物,更有甚者,有些二手房炒家想出了“典当避税法”——买卖双方签订一份典当合同,并约定如在回赎期内卖方未赎回,房屋所有权将归买方所有;回赎期一过,双方就可到房交所过户。此途径可“省”下营业税,只需缴纳过户的契税和印花税。但是,正所谓"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国家税局为了封堵这些税收漏洞,很快也出了相关的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就对赠与方式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其中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中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就是说,如果你受赠了一套房产之后,在5年内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将不能适用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交500000×1%=5000元个税,而是要交将近10万元的个税(500000-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这样的税负是任何个人都忍受不了的。所以,我认为对于炒家来说,走这样的避税途径风险较高,只有真正是想把房子赠与自己的亲属,赠与之后也只是打算用来自己居住的人,才适合这样去筹划。
Ⅸ 大连公建房屋交易税费与住宅有哪些不同
新房公建契税4%,维修基金高一点。但是二手房交易税费就比较高。像我办的好多平均10%-17.4%吧,具体要看购买期限,上次成交价格,重置评估价格,买方卖方国籍等,变量很多
Ⅹ 我是外省人,想在大连买房,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外地人在大连购房,在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一条 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10)大连住房买卖交易中心扩展阅读: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条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限制区域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